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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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船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本办法所称船山区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1、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基本建设资金;2、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基金、资金、附加等;3、借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外债资金和外国政府的赠款;4、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经营权所得资金;5、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第三条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政府投资应当遵循集中财力保证重点建设,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三)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决算;(四)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质量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第五条区发改局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统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编制和组织协调等综合管理工作。财政、审计、住建、国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投资中长期计划(规划);(二)项目建议书;(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四)初步设计;(五)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六)开工报告;(七)组织竣工验收和竣工决算;(八)后评价。以上程序可由综合管理部门视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建设条件等作适当简化或合并。第二章前期管理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规划,并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可行性研究报告(小型项目为项目建议书)获批准的项目,由综合管理部门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第八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初步设计及开工报告统称为项目前期工作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设计单位编制,重要项目由审批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或设计单位进行评估。小型项目建议书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制。项目前期工作职责分工:按照审批权限,需由国家、省、市审批的项目,其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由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区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审核转报。按规定在区审批权限以内的其他项目,其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由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综合管理部门审批。财政、住建、交通、国土资源、环保、林水、消防等区级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文件中涉及的内容提出审查意见。涉及政府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外债资金和外国政府赠款的项目,须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查。第九条重大公益性项目和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前,由综合管理部门主持,征求社会公众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第十条建设规模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或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对公共安全影响较大的基础设施项目,其设计方案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由相关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评审,择优选定,重大项目经公示后,报区政府审定。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中,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简单,且总投资在一千万元以下或者急需建设的项目,经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可以直接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概算。第十二条项目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项目概算及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核定的投资估算和建设规模。项目概算超过投资估算百分之十以上,或总建筑面积超过百分之十以上的,应当重新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三条对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单位应精心设计,严格按有关规范、规定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总投资进行限额设计,不得漏项、有意压低概算或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及突破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如出现此类情况,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成立项目法人或选定项目业主(建设管理单位)。推行招标方式选择项目法人或业主。第三章计划和资金管理第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总体要求,根据建设需要、前期工作进展和资金状况进行综合平衡,主要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择安排。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在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要的原则下,按现行分工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经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综合平衡,并与各有关部门协调,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区政府同意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下达执行。第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二)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和政府投资总额、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年度政府投资额、建设内容;(三)拟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用;(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批准后,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各项目单位下达投资计划,并通知相关部门。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第十九条需要列入当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但项目前期工作尚未完成或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可以在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中预留相应的资金,作为待安排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待项目符合规定条件时,由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增补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增减新开工项目,或缓建在建项目的,由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计划调整意见,报区政府批准。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逐步实行国库直接拨付制度。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按工程建设进度及时拨付建设资金,并抄送综合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凭批准立项、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准开工的有关文件,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以及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到财政部门办理付款手续;财政部门根据建设进度直接向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支付建设资金;政府以入股形式投入的资本金,由财政部门直接将建设资金拨付给项目法人。申请拨款文件齐全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拨款手续,并抄送同级综合管理部门。第四章建设管理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理建设制(以下简称代建制)。综合管理部门在立项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确定实施代建制的项目。代建制具体实施办法由综合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报区政府批准。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开工报告制度。项目单位已经成立或选定,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复,用地已经批准,其开工报告按项目审批权限,由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开工报告未经核准的,不得组织施工。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应当依照国家、省、市、区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实施意见执行。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必须编报设计概算,报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审批。建设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下达的投资计划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概算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项目建设所需的其他费用,不得超过已批准的项目总投资。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因变更设计造成投资增加额累计超过项目总概算百分之五的,由项目单位报原批准部门审批。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但发生特殊情况并且不是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加,可以现场签证。现场签证应当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签证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发生时由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共同确认;逾期补签的无效。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后,应当于六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工作,但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应当由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区财政部门对项目竣工后决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区审计部门对项目财务收支和工程决算进行审计。以上两部门应在收齐文件、材料后的六十日内出具审核、审计意见。第二十九条在完成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定、竣工决算和审计后,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必要时,可根据工程性质,在竣工验收前组织初步验收。第三十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重大项目或由综合管理部门确定为需要进行后评价的项目,在建成运营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对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环境影响等进行评价。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办理产权登记。产权登记由财政(国资)部门负责。建设单位应当于竣工决算完毕后三十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三十二条产权登记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与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除外。建设资金有结余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产权登记后的一个月内将结余资金上交财政部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并向区政府汇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第三十四条政府重大项目稽察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稽察。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确保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专款专用。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区重点建设项目根据需要进行跟踪审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结果,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均具有约束力。第三十七条政府监察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任何单位、个人和新闻媒体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法行为。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三十八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应依法、依规作出党纪、政纪处分,禁止其三年内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五)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六)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三十九条咨询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本区域范围禁止其三年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追究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违法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文件的;(二)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三)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四)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四十一条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上级领导人强令或者授意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建设程序,或者违法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根据本办法将制定相应的前期管理、计划和资金管理、建设和监督管理、考核奖励等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镇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也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六条原相关管理办法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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