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突发事件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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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黑龙江省农垦牡丹江管理局种子管理局关于印发《农作物种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农场种子管理站:为确保农业生产用种安全,保护农场种地职工合法权益,维护垦区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增效、粮食增产、职工增收,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推进垦区现代化大农业建设健康快速发展,迅速、有效、有序地处置种子突发事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省政府、农垦总局有关文件要求,管理局种子管理局制定了《农作物种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落实。各农场:二O一二年八月十八日牡垦局种文〔2012〕2号—2—牡丹江管理局种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一、指导思想、目的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履行种子管理部门职能,立足于建立健全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种子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建立健全我局重大农作物种子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指导和规范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依法处置、有效控制农作物种子质量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农作物种子质量安全事故的危害,及时恢复农业生产,避免矛盾激化,防止出现恶性事件,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生产的健康发展。二、制定依据及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本预案适用于牡丹江管理局行政区域内,因农作物种子质量事故,对农业生产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产生或可能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农作物种子质量安全事故。三、应急机构及其职责—3—牡丹江管理局农作物种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管理局副局长张运权任组长,种子管理局局长孙文宏任副组长,种子管理局、农业局、植保站及农场种子管理站、农业科等单位相关同志为成员,负责处理种子突发事件的领导工作,统筹协调有关工作,安排有关人员赶赴现场紧急处置,对重大事件进行督办。种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管理局种子管理局。落实领导小组工作部署,负责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反馈和具体工作的协调处理工作。主任:孙文宏(兼)种子管理局局长牡丹江管理局种子管理局组织辖区范围内各类种子突发事件管理工作,预案启动时,工作机构设协调联络组、应急行动组、技术专家组。1、协调联络组:种子管理局行政执法科牵头,其职责是:①负责向总局种子管理局汇报事件有关情况;根据事件处置需要提请总局种子管理局成立相关机构;②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对种子事件防控工作的落实情况;③协调新闻报道,把握正确舆论导向,维护社会稳定。2、技术专家组:由种子管理局牵头,有关技术专家(3人以上)组成,主要职责:①调查事件状况,查找(鉴定)事件原因;—4—②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决策咨询和参谋意见;③研究恢复生产的建设意见。3、应急行动组:由种子管理局牵头,主要职责:①调查事件起因;②依法查清违法行为,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涉及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③协调赔偿损失,维护农民群众利益;④及时做好善后工作,防止出现次生、衍生事件。五、种子事故分级按照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农作物种子质量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农作物质量安全事故(Ⅰ级)、重大农作物质量安全事故(Ⅱ级)、较大农作物质量安全事故(Ⅲ级)、一般农作物质量安全事故(Ⅳ级)四个级别。1、特大事故(Ⅰ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农作物质量安全事故:(1)涉案金额在15万元以上或造成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2)事故危害面积2.0万亩以上,或涉及假、劣种子数量在50万公斤或更多的。2、重大事故(Ⅱ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农作物质量安全事故:—5—(1)涉案金额在10万元以上或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2)事故危害面积1.0万亩以上,或涉及假、劣种子数量在20万公斤或更多的。3、较大事故(Ⅲ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农作物质量安全事故:(1)涉案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2)事故危害面积0.5万亩以上,或涉及假、劣种子数量在5万公斤或更多的。4、一般事故(Ⅳ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农作物质量安全事故:(1)涉案金额在2万元以上或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2)事故危害面积0.1万亩以上,或涉及假、劣种子数量在1万公斤或更多的。同一事件的分级依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六、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农作物种子质量安全事故时,立即向当地种子管理部门报告。各级种子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农作物种子质量安全事故紧急情况报告和管理。建立健全重大农作物种子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包括信息报告和通报,以及社会监督、—6—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等。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农作物种子质量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1、报告程序遵循由下至上逐级报告原则,允许越级上报。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种子管理部门报告农作物种子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情况。发现农作物种子质量安全事故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种子管理部门报告。发现重大农作物种子质量安全事故发生时,农场种子管理站应向管理局种子管理局报告,管理局种子管理局应向总局种子管理局报告。2、报告时限要求特别重大和重大农作物种子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地有关责任报告单位,应在知悉事故后1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较大农作物种子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地有关责任报告单位,应在知悉事件后2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一般农作物种子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地有关责任报告单位,应在知悉事故后1日内做出初次报告。要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7日内做出总结报告。管理局种子管理局案件受理电话:0467-5062101—7—(1)、初次报告事故发生地种子管理部门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的可能原因,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2)、阶段报告事故发生地种子管理部门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必要时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3)、总结报告事故发生地种子管理部门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七、事故报告与先期处置(1)各农场种子管理站要协助管理局种子管理局开展对种子经营单位(户)管理,发现种子经营主体证照不全或非法从事种子经营行为应及时向管理局种子管理局汇报。(2)各农场种子管理站要密切注意当地种子市场销售情况,督促种子零售点发现销售的种子与审定情况不一致;包装标识不符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种子审定种植区域不适宜我区自然条件等情况要向管理局种子管理局报告并立即停止销售,已销售的种子要立即召回。—8—(3)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发现种子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应在第一时间向农场种子管理站和管理局种子管理局报告,农场种子管理站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到现场核查,组织确认事故,并将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管理局种子管理局,报告内容包括:①发生种子事件的具体地点、范围;②发生的症状、为害程度和初步诊断结果;③已采取的措施和有效程度;④报告的单位其负责人、报告人和联系方式。先期处置:种子事件发生后,发生地种子管理部门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八、应急处置1、应急响应种子管理局在接到种子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经核实确认为较大以上事件时,立即启动本预案。2、处置程序处置按下列程序进行:事件调查、技术鉴定、事件救助、恢复生产、责任追究。(1)事件调查:调查造成种子事件的种子来源、销售范围、销售档案等,分析事故原因。(2)技术鉴定:按照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规定进行,正确出具鉴定意见,界定事件原因。—9—(3)事件救助:在核定事件发生情况的同时,组织落实救助工作,稳定农户情绪,维护社会稳定。(4)恢复生产:针对种子事件发生程度提出合理的管理措施,帮助开展生产自救。(5)责任追究:开展调查取证,追查源头,依法处理,协调救助事件责任方及时补偿农民损失。需要追究刑责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立案查处。九、保障措施(1)组织保障:把种子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处置工作列入日常工作内容,加强应急指挥体系、预防控制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建设,整合和充分力量,提高应急处置能力。(2)技术保障:对可能发生的种子事件,种子管理部门要加强种子经营从业人员、技术人员、鉴定人员、调解人员的业务学习与技能培训,为预防和解决种子事件做好必要准备。(3)服务保障:种子管理部门要加强生产动态监测和农民群众生产的技术服务,进一步规范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做到依法规范、依法处置。十、附则:牡丹江管理局重大农作物种子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日常工作由管理局种子管理局负责。本预案由管理局种子管理局负责解释。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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