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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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课时:4本章学习目的与要求1、了解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认识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原则,理解产品质量监督主体及产品质量监督的基本制度。2、掌握生产者和销售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3、掌握违反产品质量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了解违反产品质量法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一、几个基本的概念(一)产品的概念我国《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天然的物品(如:农产品)、非用于销售的物品,不属于该法所调整的产品范围。另外由于建设工程、军工产品在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特殊性,它们也被排除在该法所称的产品范围之外,而由专门的法律予以调整。(二)产品标准产品标准是对产品所作的技术规定,它是判断产品合格与否的主要依据。《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我国现行的产品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经备案的企业标准。(三)产品质量国际标准化组织将产品质量定义为:产品应当具备的、符合人们生产或消费所需要的各种特性、功能的总和。这些特性主要包括(1)使用性。(满足特定生产或消费需要的能力)(2)有效性。(3)可靠性。(强调产品性能的稳定、规定时间和条件下没有变化)(4)维修性。(5)安全性。(保证人身、财产、环境等不受损害)(6)经济性。(产品的实用不会增加使用人的负担如:保养和维修)二、产品质量法概念与调整对象(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产品质量法包括所有调整产品质量及产品责任关系的法律、法规。(二)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1.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2.明确产品质量责任。3.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三)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在我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均必须遵守产品质量法。具体来说,《产品质量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监管者的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与被监管者之间的行政监管关系)2、产品质量责任关系。主要是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或其他民事主体因产品质量纠纷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与质量有关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3、产品质量检验、认证关系。如:质监部门与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认证机构与生产者之间的关系。(四)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原则1.有限范围原则。2.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采取事先保证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3.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统一立法、区别管理的原则。4.实行按行政区域统一管理,组织协调的原则。5.贯彻奖优罚劣的原则。第二节产品质量的监督一、产品质量监督主体(一)产品质量监督行政部门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二)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1.消费者个人的监督权。2.社会组织的监督。3.公众的检举权。二、产品质量监督的基本制度(一)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产品质量检验制度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利用科学的技术、手段、方法对产品的质量进行检查、测验,以判定其质量状况是否合格的活动。产品质量检验所依据的标准根据具体情况选定,可以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二)标准化管理制度产品标准化是指对产品质量要求做出一个统一的、规范的、科学的标准。产品质量的标准化管理制度是关于产品标准的制定、实施、监督、检查等各项规定的总和,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依据和基础。根据我国标准化法: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推荐性标准)。特殊产品实行强制性标准、不严格遵守不得生产、销售和进口。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11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三)质量认证制度1.产品质量认证制度1)产品质量认证的概念:是指依据具有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2)产品质量认证的对象是产品,且主要是实物产品。3)我国的产品质量认证分为合格认证和安全认证。4)我国的产品质量认证实行第三方认证制度,由独立于生产者和购买者第三方机构来实施,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5)认证依据的标准应当具有国际水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层次越高,水平越高。2.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1)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指认证机构根据企业申请,对企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所进行的综合性检查和评定,并对符合质量认证标准的企业颁发认证证书的活动。2)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体系证书。3)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认证的依据为三种质量保证标准模式:GB/T19000-ISO9001GB/T19002-ISO9002GB/T19003-ISO9003(ISO9000族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组(ISO)于1987年颁布的在全世界范围内通用的关于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方面的系列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于1994年和2000年对对其进行了全面的修改)(GB系列是中国有关部门依据ISO9000族标准制定的国内质量体系认证标准,与ISO9000族标准具有对应性)(四)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1、概念:指国家和地方各级指令技术监督部门依法以及依同级人民政府的授权对本行政区域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进行行政性监督检查的制度2、监督检查的重点: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消费者或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3、监督检查制度的主要方式:1)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一是随机抽查;二是避免重复抽查,上级部门抽查的,下级部门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再次抽查;三是监督抽查实行免费。2)产品质量统一监督检查制度。主要针对产品质量问题较多的产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组织和实施。(五)质量状况信息发布制度为使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公开、透明,使社会公众及时了解产品质量状况,引导和督促市场经营主体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状况公告。政府产品质量信息发布是消费者知情权实现的条件,也是行使监督权的前提,政府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履行该项职责。第三节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生产者必须建立严格、全面的质量管理制度,从产品的设计、试制、生产到售后服务都要实行质量管理,明确规定各个环节的质量责任。1.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法定质量标准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保证做到一下:1)安全健康标准2)使用性能3)质量与包装上标注相符2.产品或其包装上标识应当符合法定要求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其产品或者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性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3、生产者对于产品包装应履行的责任与义务1)危险品警示2)储运中不能倒置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3)特殊要求的产品标识,如:药品4.生产者的不作为责任和义务生产者应当承担下列不作为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1)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2)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3)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4)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假、掺杂,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销售者对其销售的产品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质量,并承担下列责任和义务:1.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防止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流通领域;2.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如:防雨、防潮、防霉等。3.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4.销售者不作为的责任和义务(禁止性规定)。(1)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2)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3)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4)不得掺假、掺杂,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四节产品质量责任一、产品质量责任概述1、概念:产品质量责任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违法主体:多方面的。如:生产者、销售者、社会中介组织、以及社会团体等3、责任种类: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二、产品质量民事责任产品质量民事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或者销售不合格产品,依法对消费者、使用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及损害赔偿的法律后果。1.销售者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1)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①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②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③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2)销售者依照上述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3)销售者未按照上述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4)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5)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生产者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3.受害人要求赔偿的对象、范围和程序(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后,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责任的,产品的生产者赔偿后,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3)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4)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双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或者仲裁协议无效,可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