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雨水收集池建筑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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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赤峰博元科技有限公司雨水收集池建筑施工合同合同编号:CFBY-GCCB-01-2016发包人:赤峰博元科技有限公司承包人:签订地点:签订时间:2016年6月2合同协议书发包人:赤峰博元科技有限公司承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1.工程概况业主名称:赤峰博元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地点:克什克腾旗乌拉苏木乡大唐煤制天然气项目厂区西50米外施工现场。工程内容:雨水收集池建筑施工工程。2.工程承包范围雨水收集池和雨水收集、外送联通管线(含附属于建筑工程的安装工程)施工,详见施工图。3.合同工期及质量标准:合同工期以设备维护部书面文件为准,详细工期计划作本合同附件。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规定的技术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及行业的有关标准。4.合同价款及支付本项目按清单固定综合单价,总价为元。按照合同条款中所规定的时间、方式以及其它条件向承包人进行支付。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下列文件将构成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且每一文件都应作为合同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来进行解释,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方式:一旦上述合同文件之间出现意思含混或矛盾之处,则以下述优先顺序为准,互为说明:a.本合同协议书3b.合同条款(包括合同附件)c.合同技术附件d.图纸等设计文件e.中标通知书f.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补遗通知书g.投标文件h.双方有关工程的其它书面协议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意义相同。6.工程质量保修期保修期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7.保险双方根据合同条款进行投保。8.争议: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时,可向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适用主导法律和语言适用主导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主导语言为汉语。10.代表指定为了保持联络和对合同要求及时做出决定,尽快解决工程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指定专人履行合同中所涉及的责任和义务。a.发包人指定代表:耿魁华承包人指定代表:.b.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代表的指定不应被认为与合同双方批准或撤换代表的权利相抵触。11.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之日为合同最终生效日)。4签字页:发包方承包方名称:赤峰博元科技有限公司名称:地址: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解放路工商局北侧地址:邮编:025350邮编:联系人:刘国强联系人:电话:18600002240电话:传真:0476-5911610传真: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克什克腾旗支行开户银行:帐号:0605022509022183715帐号:单位盖章: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签字日期签字日期5合同条款1.词语的涵义1.1.合同中有关词语的定义在合同(定义见后)中出现的有关词语的涵义,按下述定义为准,而不作除此定义以外的其他解释。1.1.1发包人:赤峰博元科技有限公司1.1.2承包人/施工承包方:1.1.3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指定的代表人。1.1.4承包人代表: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指定的代表人。1.1.5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1.1.6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实施、完成并维修工程而共同订立的契约,合同文字中未经特别说明的,均专指本合同。1.1.7费用:指合同范围内的工程所必需的,由发包人支付的开支或由承包人支付的开支。1.1.8工程:指承包人按本合同要求提供给发包人的所有资源、服务以及所有相关项目,包括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9永久工程:指承包人按本合同规定建设完成,并按本合同规定的程序移交给发包人的合同标的物。1.1.10临时工程:指工程施工所需要,并经发包人批准且由承包人负责设计、施工、安装和拆除的设施,和/或经双方协商确认其为“临时工程”的其他设施。1.1.11资源:指为完成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工程所必须的人员、材料、设备、施工机械以及其他物件。1.1.12报价表:是承包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1.1.13投标书:指承包人填写完成并提交给发包人的投标书。61.1.14小时/天: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1.1.15日:指公历的日。1.1.16月:指公历的月。1.1.17年:包含了连续的三百六十五(365)天(闰年三百六十六(366)天)的时间段。1.1.18工程变更:指发包人批准或颁发的变更工程的指令。1.1.19工期:指工程从开工日期到竣工日期之间的持续时间。1.1.20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日期,该日期是承包人应该按合同要求开始施工的日期;该日期不一定就是现场占用的日期。以发包人开工令为准。1.1.21竣工日期:指本合同条款中规定的“竣工证书”证明的日期。1.1.22缺陷:指没有按照合同有关质量要求完成的工程。1.1.23保修责任:指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缺陷。1.1.24解除保修责任证书:指保修期到期且承包人修正了保修期内应由承包人修正的全部缺陷后,发包人签署的解除承包人责任的证明文件。1.1.25保修期:指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由承包人承担合同规定的保修责任的时间。1.1.26工程移交:指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全部完成并按合同规定的程序移交给发包人。1.1.27工程移交证书:证明承包人将工程移交给发包人的证明文件。1.1.28图纸:指为实施本合同,由发包人提供的或由发包人批准采用的施工图纸、配套说明和其他书面文件。1.1.29施工机械:指承包人按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需要,临时带入现场,用于施工的机械或运输的工具。1.1.30材料:指承包人用于本工程的所有散装物品,包括主要材料、辅助7材料和周转材料。1.1.31设备:指已经构成、正在构成或准备构成永久工程的一个组成部分的机械装置(包括动设备、静设备等)。1.1.32现场:指本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的区域,现场的具体坐标将在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现场时,由发包人向承包人进行点交。1.1.33技术规范:指本合同、设计文件或有关技术文件中指明的工程技术规范。1.1.34分包商:指与承包人订立了合同,将实施和/或正在实施和/或已经实施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中的一部分工程的人或实体,以及取得此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不指任何受让人。1.1.35书面形式:指任何采用手写、打字、复写、复印、印刷的各种文件,包括(但不仅仅包括):报告、指令、通知、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电报、电传和传真等。1.1.36“某某”以上(以外、外):不包括“某某”本身。1.1.37“某某”以下(以内、内):包括“某某”本身。1.1.38解释:1.1.38.1在合同条款的解释中,单数也代表复数,男性也代表女性或中性,反之也成立。除本合同中另有专门定义外,合同中的词句均为汉语通常含义。1.1.38.2如果在合同条款中规定了单项工程竣工,则本合同条款中提到的工程竣工日期和工程预计竣工日期也适用于本工程的任何单项工程。1.1.38.3下列文件将构成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且每一文件都应作为合同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来进行解释,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一旦上述合同文件之间出现意思含混或矛盾之处,则以下述优先顺序为准。a.本合同协议书b.合同条款(包括合同附件)c.合同技术附件d.图纸等设计文件e.中标通知书8f.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补遗通知书、澄清答疑文件g.投标文件h.双方有关工程的其它书面协议1.2语言和法言1.1.1.2.1凡本合同文件使用中文(汉语)。1.2.1.2.2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法规。1.3.1.3有效的书面形式1.3.1合同中所提到的各方之间的通讯、通知、报告、报表及其他信息往来,只有以书面形式出现,并且只有在对方收到并经书面确认后,方为有效。2.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2.1发包人驻工地代表2.1.1发包人指定的驻工地代表,全权代表其在本工程中的权益和责任,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2.1.2发包人在变更其驻工地代表时,需提前十(10)天通知承包人。2.1.3发包人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代表,承包人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日期后生效。必要时,发包人代表可以发出口头指令,并由发包人从命令发出之时开始的二十四(24)小时以内给予书面确认,如发包人不能在规定的二十四(24)小时以内给予书面确认时,承包人应在从第二十五(25)小时开始到第四十八(48)小时为止的时间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如该要求提出后的二十四(24)小时以内承包人未收到发包人的书面答复,应视为发包人已确认承包人的要求。2.1.4承包人对发包人代表合法的口头或书面指令应予以执行,如承包人认为发包人代表的指令不合理,应在从收到指令时起的二十四(24)小时以内提出书面申告,发包人在从收到承包人申告时起的二十四(24)小时以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如发包人代表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合法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发包人代表仍决定执行的合法指令,承包人9应予以执行。2.1.5发包人代表应及时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和其它合同规定的义务,否则,承包人在合同规定时限到达时起的二十四(24)小时以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发包人。2.2承包人驻工地代表2.2.1承包人指定的驻工地代表,全权代表其在本工程中的权益和责任,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2.2.2承包人在变更其驻工地代表时,需提前十天(10)天通知发包人。2.2.3承包人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代表签字后送交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日期后生效。2.2.4承包人代表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2.2.5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联系的情况下,承包人代表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从采取措施时起的二十四(24)小时以内向发包人代表书面报告,由此造成的变更,按补偿事件处理。2.3发包人的工作和责任2.3.1及时支付工程款。2.3.2负责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地下管网、电缆线路等资料。2.3.3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本工程的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并进行现场校验。2.3.4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合同范围内的工程施工图贰(2)套(绘制竣工图的图纸发包人将另行向承包人提供)。2.3.5负责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2.3.6及时审批承包人编制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或施工方案。2.4承包人的工作和责任承包人要派遣与工程规模相当的有资质的合格项目经理常住现场,并配备有资质的全安、技术、质量负责人员,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102.4.1承包人应雇佣发包人同意的“承包商主要人员一览表”中指明的人员,担任表中所属职责。替换人员只有在资格和能力方面相当或优于表中所列的相应人员时,才能获得发包人的批准以替代原表所列人员。2.4.2如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将其人员调离其所在工作岗位和/或现场,并且向承包人说明了这项要求的原因,承包人应保证此人在七(7)天内调离并不得再与本工作岗位和/或本合同的工作发生联系。2.4.3负责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安全防护设施、文明施工管理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的搭设,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护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2.4.4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使用的水、电、汽、气接点由发包人指定,计量装置和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使用的水、电、汽、气用量将由发包人记录,其记录须发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