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信息发布审核、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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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网站信息发布审核、登记制度为进一步提高信息发布的质量,加强安全管理,使信息发布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更好的为政府日常工作服务,严防信息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一、信息发布工作要严格审核和管理,确保上网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符合国家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制度。二、任何人员不得利用本单位计算机和网站信息发布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从事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和破坏社会安定团结的;(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邪教、赌博、暴力、凶杀、恐怖、邪教、教唆犯罪的;(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三、上网的信息需填写《上网信息审核登记表》,必须经审核,并以电子文档形式进行登记。未经审签的信息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在网上发布。四、信息采集员完成信息源的采集和编录,完成制档并签字;信息员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性、真实性等负责。五、网络信息安全工作小组(或信息发布管理小组)主要负责人负责完成对发布信息的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负责信息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在充分理解国家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制度的基础上及时处理信息发布的申请,并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六、信息的上传须由单位内政治可靠、业务能力强、有责任心的同志担任和完成,其他任何人员均不得参与信息的上传工作。七、负责发布的人员对所收到的经过审核后的信息在确认审核意见后,应及时在网上发布,以确保发布信息的及时和准确。上传后,发布人应对信息原档进行即时保存,并在网上完成对信息内容的检查和校对,确定无误。同时完成发布人、发布时间等上传登记。八、为规范对上网信息的管理,方便上级部门的检查。凡有关信息采集、发布、审核和上传登记的所有人员签名、审核意见、发布过程记要以及发布的文件、数据、文字及图像等资料均统一管理。九、网络中心、网络安全员必须定期检查政府信息网站内容,若发现其包含有害信息的必须删除,保留发布信息者的注册资料(包括登录IP)与有害信息,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及时交予公安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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