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筑装饰装修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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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筑装饰装修市场专项整顿治理活动资料汇编2008年安徽·合肥目录一、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装饰装修市场专项整顿治理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1二、合肥市建筑装饰装修市场专项整顿治理活动实施方案...........3三、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8四、建筑幕墙(玻璃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12五、合肥市建筑装饰装修市场专项整顿治理活动自查情况汇总表...........................................................................................26六、建筑幕墙安全使用情况检查表.................................................27七、合肥市住宅装饰装修企业检查登记表.....................................28八、合肥市建筑装饰装修市场专项整顿治理活动问答.................29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合建建管[2008]73号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装饰装修市场专项整顿治理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在肥各建设、设计、施工及相关单位:为加强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秩序,针对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目前存在的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未取得资质承揽工程、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以及既有建筑幕墙未按要求进行日常维护和检修等突出问题,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装饰装修市场专项整顿治理活动,现印发《合肥市建筑装饰装修市场专项整顿治理活动实施方案》,请各单位按照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认真贯彻执行。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单位要深刻认识本次专项整顿治理活动的重要意义,成立专门机构,落实专人负责,一把手要亲自抓,切实做好本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二、强化监督,广泛宣传。各单位要加大对整顿治理活动的宣传力度,及时宣传和推广活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形成人人关心、人人监督建筑装饰装修市场和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三、履行职责,务求实效。各有关部门必须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综合治理,务求实效。检查人员必须“敢于碰硬”,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行政管理到位,发现问题处罚到位,整治措施完善到位。四、肥东、肥西、长丰县可参照《合肥市建筑装饰装修市场专项整顿治理活动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整治活动。附件:合肥市建筑装饰装修市场专项整顿治理活动实施方案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二日主题词:城乡建设整治实施方案通知抄报:省建设厅,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厅,李红副市长抄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新站试验区、政务务文化新区建设局,肥东、肥西、长丰建管局,本委各部门合肥市建设委员会2008年7月22日印发合肥市建筑装饰装修市场专项整顿治理活动实施方案近年来,一些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等有关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在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非法进行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和施工生产活动,逃避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质量安全监督,并由此造成了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的混乱;一些房屋建筑在装修过程中因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严重影响了房屋建筑的抗震力。为加强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管理,规范我市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秩序,针对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决定在全市集中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以《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合肥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突出重点问题,集中力量,采取有力措施,严查不遵守法定建设秩序,不执行建设领域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坚决遏制和取缔非法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和施工行为,消除因建筑装饰装修引起的房屋建筑安全隐患,从源头上杜绝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房屋建筑使用安全,促进全市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秩序根本好转,推动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健康发展。二、主要内容1、未取得设计和施工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揽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和施工业务的行为。2、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3、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装饰装修。4、既有建筑幕墙未按要求进行日常维护和检修,存在使用安全隐患的问题。三、组织领导整顿和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秩序是当前一项紧迫的工作任务,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为加强对合肥市建筑装饰装修市场专项整顿治理活动工作的领导,确保此项工作有序进行,决定成立合肥市建筑装饰装修市场专项整顿治理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纪开学(市建委副主任)副组长:孙业飞(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处主任)成员:王荣村(市建委建管处副处长)孔德发(市建委质安处处长)宋冀明(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首席代表)彭尧(市建委设计科技处处长)杜志成(市建委政策法规处处长)沈龙泉(市质量安全监督站站长)罗伟民(市公用事业建设监察大队队长)唐功超(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处副主任)艾相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局长)李绍林(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建设发展局局长)王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中心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合肥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处,主任:孙业飞;副主任:唐功超、郑国清、曾新云、牛骏;全面负责专项整顿治理活动的具体实施工作。办公室地址:霍邱路182号403室,电话:2838008,联系人:周步梅,谢新兰。办公室内设住宅装饰装修专项整治组,组长:唐功超;副组长:徐孝伟、张清;负责住宅装饰装修专项整顿治理活动的具体实施工作。地址:马鞍山路新都会环球广场1106室,电话:4681642,4681645,联系人:芦艳、马玉珍。四、方法步骤这次整顿治理活动分五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宣传动员(7月20日至8月8日)1、拟定合肥市建筑装饰装修市场专项整顿治理活动方案。2、印发“关于开展合肥市建筑装饰装修市场专项整顿治理活动的通知”。3、召开“合肥市建筑装饰装修市场专项整顿治理活动动员会”。4、运用报刊、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对专项整顿治理活动进行广泛宣传。5、印发合肥市建筑装饰装修市场专项整顿治理活动宣传资料。通过宣传动员活动,使建筑装饰装修市场各方责任主体明确整顿治理活动重要意义、具体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提高思想认识。第二阶段:自查自纠(8月9日至8月29日)所有在建的装饰装修工程的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以及既有建筑幕墙使用单位,务必按照整治要求,对装饰装修工程逐一进行自查,填报“合肥市建筑装饰装修市场专项整顿治理检查表”,住宅装饰装修企业填写“合肥市住宅装饰装修企业检查登记表”,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隐患,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整改纠正,并将自查自纠情况于8月29日报合肥市建筑装饰装修市场专项整顿治理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霍邱路182号403室。第三阶段:联合检查(8月30日至9月30日)1、在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以及既有建筑幕墙使用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市建筑装饰装修市场专项整顿治理活动检查组将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全面的检查。2、检查中主要采取“听”和“查”的方法进行。听:一是听自查自纠情况的汇报;二是听投诉人的来访来电。查:一是在全市范围内对在建的装饰装修工程进行拉网式检查;二是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既有建筑幕墙,进行重点排查;三是对来访来电投诉的项目带案督查;四是对全市从事住宅装饰装修的企业进行普查。第四阶段:整治处理(10月1日到11月1日)针对自查自纠和联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逐一进行整顿处治。1、在自查自纠阶段能发现问题并及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等进行整改的,且未造成严重危害的,将不再追究责任。2、在联合检查阶段被发现的问题,将严肃处理,该停工的停工,该立案查处的,将坚决依法立案查处。对于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除在新闻媒体曝光外,同时参照如下法规条款予以处罚:①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对于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②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对于设计和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超越资质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③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对于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破坏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以及既有建筑幕墙存在安全隐患的,要严格按照国家规范要求进行整改,确保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第五阶段:总结提高(11月2日到11月8日)对这次整治活动进行全面总结,查找不足,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装饰装修市场监管制度和措施,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各界人士参与的社会监督体系,使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管理工作置于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同时建立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的长效监管机制,使我市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又好又快地步入良性发展轨道。五、履行职责,务求实效由于这次专项整顿治理活动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必须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综合治理,务求实效。检查中各部门要把这次专项检查与日常工作检查相结合,检查人员必须敢于碰硬,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行政管理到位,发现问题处罚到位,整治措施完善到位。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质[2006]29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城市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既有建筑幕墙,是指各类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建筑幕墙。第三条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实行业主负责制。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保修和维护责任第五条施工单位在建筑幕墙工程竣工时,应向建设单位提供《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并载明该工程的设计依据、主要性能参数、合理使用年限及今后使用、维护、检修要求,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第六条建设单位的建筑幕墙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应包含设计依据文件、计算书、设计变更、工程材料质保书、检验报告、隐蔽工程记录、竣工图、质量验收记录和《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等。建设单位不是该建筑物产权人的,还应向业主提供包括《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在内的完整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第七条施工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建筑幕墙实施保修。第八条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责任人的确定:(一)建筑物为单一业主所有的,该业主为其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责任人;(二)建筑物为多个业主共同所有的,各业主应共同协商确定一个安全维护责任人,牵头负责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第九条建筑幕墙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其安全维护责任人应及时制定日常使用、维护和检修的规定,并组织实施。第十条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责任主要包括:(一)按国家有关标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