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肥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若干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2011.09为有效贯彻执行国家和安徽省、合肥市现行的建筑节能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根据建筑节能工作发展的形势,结合合肥地区的建筑节能工作特点,为统一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和技术管理的需要,对原《合肥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若干规定》(合建设[2007]15号)进行补充、修订,形成本补充规定。1、建筑节能设计和热工性能综合判断计算1.1.居住建筑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和地方节能设计标准。原《合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试行,2006年)中的建筑围护结构限值指标应执行以下规定。1.1.1.居住建筑热工性能综合指标限值1).体形系数限值表1.1.1-1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限值建筑层数≤3层4~11层≥12层建筑体形系数0.550.400.35注: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0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0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m时,多出部分按一层计算,(引自《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9.1.6注2条)。2)窗墙比限值表1.1.1-2不同朝向外门窗的平均窗墙面积比限值朝向墙窗面积比东、西0.20南0.45北0.35注:1、表中的窗墙面积比按建筑物单一朝向墙面平均计算。其比值为该朝向的外窗总面积除以该朝向外墙的立面面积(不包括女儿墙及室内地坪以下外墙的面积);2、表中的“北”指北偏东60º至北偏西60º的范围;“南”指南偏东30º至南偏西30º的范围;其余范围为东、西朝向;3、凸出外墙小于等于600mm(从墙身中心线至窗框中心线)的凸窗(外飘窗),按洞口投影面积计算;凸出外墙面大于600mm的凸窗(外飘窗),其透明部分应按朝向分别计入该朝向外窗的面积中;4、转角窗,按朝向分别计算窗面积;25、开敞式阳台门,透明部分计入外门窗面积中;封闭式阳台,外墙上设门时,阳台门的透明部分按洞口面积计入外窗面积中;封闭式阳台,外墙上未设阳台门时,封阳台窗的透明部分应按朝向计入外窗面积中;6、内天井墙上的窗户,按朝向计入各朝向外窗面积中;7、屋顶设计日光室、太阳房时,其透明的墙体、门窗洞口分别计入相应朝向的外窗面积和屋顶透明部分面积中;8、屋顶上的平(斜)天窗、老虎窗计入屋顶透明部分面积中;9、楼梯间、外走廊的窗子计入相应朝向的外窗面积中。通过开敞式外廊与住户相连通的独立楼(电)梯间(与住户脱开),其外窗可不计入各朝向住宅外窗面积中。3)1~6层建筑物的外门窗(包括开敞式阳台透明的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2008标准规定的4级;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门窗(包括开敞式阳台透明的门),其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该标准的6级。4)建筑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限值表1.1.1-4围护结构各部分传热系数限值[K,Km]体形系数围护结构部位传热系数K,Km,W/(m².K)轻质结构或热情性指标D≤2.5重质结构或热情性指标D>2.5≤0.40屋面0.81.0外墙1.01.5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1.5分户墙、楼板、楼梯间隔墙、封闭外走廊隔墙2.0户门3.0(通往封闭空间),2.0(通往非封闭空间或户外)外门窗窗墙面积比Cm传热系数K综合遮阳系数SCw(东、西向/南向)窗墙面积比≤0.204.0—/—0.20<窗墙面积比≤0.303.60.45/0.500.30<窗墙面积比≤0.403.20.40/0.450.40<窗墙面积比≤0.452.80.35/0.400.45<窗墙面积比≤0.602.50.25屋顶透明部分面积:≤屋顶总面积的4%3.60.50>0.40围护结构部分传热系数K,Km,W/(m².K)轻质结构或热情性指标D≤2.5重质结构或热情性指标D>2.53屋面0.50.6外墙0.81.0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1.0分户墙、楼板、楼梯间隔墙、封闭外走廊隔墙2.0户门3.0(通往封闭空间),2.0(通往非封闭空间或户外)外门窗窗墙面积比Cm传热系数K综合遮阳系数SCw(东、西向/南向)窗墙面积比≤0.203.6—/—0.20<窗墙面积比≤0.303.20.45/0.500.30<窗墙面积比≤0.402.80.40/0.450.40<窗墙面积比≤0.452.50.35/0.400.45<窗墙面积比≤0.602.30.25屋顶透明部分面积:≤屋顶总面积的4%3.20.50注:表中外门窗部分综合遮阳系数为夏季综合遮阳系数,冬季外窗的综合遮阳系数应大于或等于0.65。1.1.2.凡设计建筑的体形系数、围护结构(屋顶、外墙、架空或外挑楼板)的传热系数、热情性指标及外门窗的窗墙面积比、传热系数、综合遮阳系数不满足上述规定时必须按照《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10第5章的规定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采用地方版专业能耗分析软件进行能耗分析计算。1.2、公共建筑1.2.1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家、地方现行节能设计标准及《合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试行,2007年版)的有关规定。1.2.2凡设有集中空调系统,且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000m²,或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应按甲类公共建筑设计,并符合《合肥市公共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实施细则》的指标限值,冷热源利用应进行专项综合评估,至少采用一种可再生能源;不设置集中空调系统或仅设置分体式(壁卦、柜机)空调机组的公共建筑,允许按乙类公共建筑设计。1.2.3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0000m²的政府机关办公建筑,或政府参与投融资的公共建筑应执行《合肥市公共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实施细则》,冷热源利用应进行专项综合评估,并至少采用一种可再生能源。1.2.4公共建筑外门窗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2008标准规定的6级。1.3、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41.3.1建筑物面积和体积应按相关节能标准的规定计算确定;1.3.2外墙传热系数应考虑结构性热(冷)桥的影响,取平均传热系数。其计算方法应符合《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的有关规定,且应选取平均窗墙面积比最大的一个朝向墙面进行加权平均;1.3.3外门窗窗墙面积比应按东、南、西、北四个朝向分别计算各朝向的平均值,取Cm;1.3.4轻质结构指轻钢、木结构、轻板等墙体或屋顶结构,面密度小于200kg/m²,热情性指标D≤2.5。轻质结构的屋顶、外墙传热系数满足本规定表1.1.1限值要求的同时,应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第5.1.1条的规定,验算屋顶、东西外墙的隔热设计要求;1.3.5居住建筑中卧室、书房、起居室等房间的楼板传热系数可按装修后的情况计算,其它功能用房按一般粉刷计算;住宅层间楼板传热系数取两者的加权平均值;1.3.6节能计算应同时验算冬季外墙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的露点温度;1.3.7外门窗的综合遮阳系数按下式计算;SCw=SCc×SD=SCB×(1-Fk/Fc)×SD式中:SCw---------外门窗综合遮阳系数;SCc---------门窗本身的遮阳系数;SCB---------玻璃的遮阳系数;Fk---------门窗框料的面积;Fc---------门窗洞口面积。Fk/Fc为窗框面积比,PVC塑钢窗或木窗窗框比可取0.30,铝合金窗窗框比可取0.20,其它框材门窗按相近原则取值;SD--------外遮阳的遮阳系数,应按《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10标准附录C的规定计算;1.3.8开敞式阳台门非透明部分的传热系数应小于或等于2.0W/(m²·K)。1.4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综合判断的项目,其主要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必须满足或优于表1.4的限值数据后方可进行。表1.4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综合判断的设计项目主要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限值K,Km,W/(m².K)建筑类别体形系数或类别结构类别屋顶K外墙Km架空或外挑楼板K外门窗K天窗占屋顶面积KSCw居住建筑≤0.4轻质结构D≤2.50.81.01.53.6———重质结构D>2.51.01.5>0.4轻质结构D≤2.50.50.81.03.2———重质结构D>2.50.61.0公共建筑甲类轻质结构0.40.50.72.820%2.50.45重质结构0.50.7乙类轻质结构0.50.71.03.020%3.00.4重质结构0.71.0注:公共建筑限值数据见《合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试行,2007)的规定。1.5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综合判断的项目,在规定条件下的采暖、空调年耗电量应采用按本地气象条件编制的专用能耗分析软件进行动态计算。设计建筑的能耗指标应低于参照建筑的能耗指标。1.6建筑类别的界定1.6.1应按居住建筑设计的项目:住宅、住宅式公寓、商住楼的住宅部分、集体宿舍;养老院、老年公寓、幼儿园、托儿所;附建于居住建筑下部,层数在二层及二层以下的小区简易会所、物业管理用房,小型活动室/会议室;全部位于居住建筑下部,层数在二层及二层以下,且每间(套)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m²的商铺。1.6.2应按公共建筑设计的项目除1.6.1条围范以外的项目应按公共建筑设计。其中下列项目也应按公共建筑设计:1)、位于居住建筑下部,但绝大部分为独立沿街的商铺(位于住宅下的面积小于商铺总面积的50%);连接于两幢住宅建筑之间的商铺;2)、位于居住建筑下部的一层或多层大空间商场或其它类型公共建筑;3)、可供办公兼住宿的公寓(公寓式办公楼)、公寓式酒店、招待所、疗养院的住院楼;设有空调系统的留学生公寓、研究生宿舍;4)、附建于居住建筑下部,层数在三层及三层以下具有多种公共使用功能(会议、棋牌、健身、娱乐、餐饮……)的小区会所,公共活动场所;5)、独立建设且有人长时间停留的值班室、传达室、接待室、小商铺、饮食(小吃)店、咖啡、酒吧;6)、工厂中独立建设或可以独立分区的附建生活用房(如厨房、餐厅、招待所、会议厅、浴室、职工活动室、健身房等);工业建筑中,位于车间端头或某一层,可以自成一区的办公、会议等工业车间的办公、生活铺助用房。2、建筑节能设计补充要求2.1进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的建筑和暖通专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现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相关规定。建筑照明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现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相关规定。对上述标准中尚未涉及的给排水和电气专业,应当严格执行合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试行,2007)的相关规定。62.2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含建筑节能设计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说明。其中,建筑专业应有节能设计专栏,明确执行标准,说明建筑围护结构各部分的节能措施,重要节点应有节点构造详图和质量安全措施,附有节能设计一览表;“门窗表”应当明确门窗的型材、玻璃及空气层厚度、传热系数、遮阳系数、气密性、水密性和抗风压性等技术指标。机电设备专业应当明确建筑物采暖空调、电气、给排水等设备的节能设计参数及其相应的节能措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应有系统图和节点详图。2.3设计单位或者节能服务机构出具的建筑节能计算书,必须同时具有计算人、校对人和审核人的签字,并加盖计算单位的出图章或者技术专用章,主持工程设计的注册建筑师应签字认可,并加盖注册章。2.4建设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节能设计内容,确因工程项目需要进行部分修改的,应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重大变更管理的通知》合建[2010]101号文的规定。重新进行的节能设计文件和计算书,应经原审图机构复审,并重新至市城乡建委备案。2.5建筑外墙不宜设置凸窗,当建筑设计确需设置凸窗时,必须满足下列基本要求:2.5.1凸窗的传热系数应当比现行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性指标降低10%,且凸窗的传热系数不得大于2.8W/(m2.K);2.5.2凸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