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技术措施》DB22JT154-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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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22DB22/JT154―2016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技术措施Unifiedtechnicalmeasuresforfireprotectiondesignofcivilbuildings2016-07-26发布2016-08-10实施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2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技术措施UnifiedtechnicalmeasuresforfireprotectiondesignofcivilbuildingsDB22/JT154―2016主编部门: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批准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施行日期:2016年08月10日3前言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修订)计划(一)的通知》(吉建设[2016]00号)要求,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总结我省建筑设计和建筑火灾经验教训,由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公安消防总队会同有关单位,在《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技术措施》DB22/T1888-2013(2014年版)的基础上修订而成。本措施主要内容:1总则,2术语,3建筑高度及坡地建筑,4总平面布置,5平面布置和安全疏散,6防火构造,7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8防烟与排烟,9电气。与《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技术措施》DB22/T1888-2013(2014年版)相比,本措施有以下变化:1.取消了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重复的内容。2.取消了亚安全区的术语和亚安全区的防火要求。3.增加了隐形消防车道和隐形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及裙楼的术语。4.增加了隐形消防车道和隐形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内容。5.增加了裙房内设置消防电梯的条件。6.修改了商业服务网点和小型商铺的防火要求。7.修改了电影院影厅区公共走道的防火要求。8.增加了多层公共建筑中设于首层、二层或三层独立使用的房间的防火要求。9.修改了跃层式住宅的防火要求。10.增加了建筑高度超过54m的住宅建筑,相邻两个单元之间采用连廊作为第二安全出口的防火要求。11.修改了多层住宅在屋面设出入口的防火要求。12.修改了楼梯和前室的部分内容13.增加了社会福利机构、城市商业综合体、汗蒸房的防火要求。14.对柴油发电机室、燃油燃气锅炉房、消防控制室、监控室等房间的自动灭火系统设计进行了局部修改。15.增加了消防水池及消防车取水口的设置要求及做法。416.对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应执行的有关规范作出补充规定。17.修改了电气防火的部分内容。本措施由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由吉林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日常监管,由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措施的过程中,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地址:长春市民康路519号,邮编:130041,电话:88931938,电子邮箱:jljsbz@126.com)。本措施主编单位: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本措施参编单位:吉林省公安消防总队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吉林市公安消防支队中水东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光大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吉林建筑大学设计研究院本措施主要起草人员:吴雪岭惠群衣建全靳威孙宇张慧赵卓邵子平于家义林海陆明姚春燕刘晓杰高岩本措施主要审查人员:赵新文陶乐然梁春张乃民赵英鹏马可张永全5目次1总则2术语3建筑高度及坡地建筑3.1建筑高度3.2坡地建筑4总平面布置4.1防火间距4.2消防车道4.3灭火救援场地5平面布置和安全疏散5.1防火分区和防火单元5.2裙房5.3商业建筑5.4住宅建筑5.5社会福利机构6防火构造6.1楼梯与管道井6.2前室7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8防烟与排烟9电气9.1供电电源9.2自备发电机组9.3应急照明集中电源9.4供配电系统9.5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9.6电线电缆的选择和敷设9.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9.8消防控制室的要求61总则1.0.1为了更好的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解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尚不明确的,并在建筑设计中亟待解决的防火设计问题,制订本措施。1.0.2本措施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1.0.3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其他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72术语2.0.1防火单元fireunit在建筑内部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分隔而成独立的局部空间,该空间的出入口应采用不低于乙级防火门与其它空间分隔。2.0.2室内安全区域indoorsafety符合规范规定的避难层、避难走道(间)、防火隔间、前室、封闭和防烟楼梯间。2.0.3小型商铺smallshops指单独设置或设在商场等公共建筑的内部且层数不超过二层的小型营业性用房,分为内铺和外铺两种。内铺为只对内开门且无外门的小型商铺;外铺为设在首层或首层及二层对外开门且与其他用房不连通的小型商铺。2.0.4商业内街indoorcommercialstreet,由小型商铺和室内步行街(包括与步行街连通的中庭)组合的建筑空间。2.0.5住宅综合楼residentialmultiple-usebuilding由公共建筑与住宅建筑组合的建筑。2.0.6开敞楼梯openstairs没有墙体围合的楼梯,或有墙体围合但开口长度大于楼梯周长1/4的楼梯。2.0.7开敞楼梯间openstairwell由墙体围合且不设置门,其开口长度不大于楼梯间周长1/4的楼梯间。2.0.8重要办公楼importantofficebuilding国家级行政办公建筑、部省级行政办公建筑、省级金融、电力调度、广播电视、通信枢纽等办公建筑。2.0.9重要的科研楼、档案楼Importantlaboratory、archivesbuilding国家级和部省级以及有特殊要求的科研、档案建筑。2.0.10公众聚集场所publicgatheringplace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2.0.11人员密集场所personnelintensiveplace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8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2.0.12建筑总长thetotallengthofbuilding建筑物沿街和不沿街的单边长度之和。2.0.13沿街长度thelengthalongthestreet建筑物沿街单边的长度。2.0.14隐形消防车道Stealthfirelane设于草坪下符合消防车道要求的车道。2.0.15隐形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Stealthfieldforfirefighting设于草坪下符合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要求的场地。2.0.16坡地建筑hillsidebuilding指底层座落于坡底,其上某层与坡顶相连接的建筑。2.0.17坡顶、坡底theslopetop、theslopebottom坡地建筑所依存的上下两个台地,上面一个台地称之为坡顶,下面一个台地称之为坡底。(如图2.0.17所示)2.0.18底层、吊层、平顶层、上层bottomfloor、lowerpartofthebuilding、groundfloor、thehigherpartofthebuilding坡地建筑位于坡底的楼层称为底层,以坡底场地作为室外地面;与坡顶相连接的楼层称为平顶层,以坡顶场地作为室外地面;平顶层以下、底层以上的楼层称为吊层;平顶层以上楼层称为上层。(如图2.0.17所示)2.0.19裙楼Theskirtbuilding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附属建筑。2.0.20社会福利机构Socialwelfareinstitutions包括疗养院养老机构、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精神病人福利院、光荣院、救助站等其它托养机构及老年人居住建筑、福9利院儿童活动场所。2.0.21跃层式住宅Residenceofthetypethatjumpalayer指一户内有两个或多个楼层的住宅。103建筑高度及坡地建筑3.1建筑高度3.1.1建筑高度的计算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为平屋面计算建筑高度时,其屋面面层的厚度可按0.30m计算。2顶层大空间局部突出屋顶,其突出部分面积超过该层屋顶面积的1/4时,应计入建筑高度,但不计入建筑层数。3除单元墙采用耐火极限为3h防火隔墙的单元式住宅以外,对于顶层同高但建筑一侧有多个入口,且各入口室外地坪高程不同的建筑,其建筑高度应从地坪高程最低的入口室外设计地面算起。4穹顶的建筑高度应与坡屋顶建筑高度的计算方法相同。3.1.2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其周边设有若干层夹层空间,当夹层空间的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时,该建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关于多层建筑的防火要求;当夹层空间的建筑高度超过24m时,该夹层空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关于高层建筑的防火要求。3.2坡地建筑3.2.1坡地建筑为住宅建筑或为不含住宅的公共建筑,其防火要求、建筑高度和建筑类别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坡地建筑底层加吊层的建筑高度不应超过24m。2建筑底层和平顶层均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3建筑上层与吊层应分别设置疏散楼梯,并应分别在底层和平顶层设有直通室外的出口。当确有困难时,上层与吊层共用疏散楼梯间时,应在平顶层设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上下部分的连通部位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114平顶层的下一层开设门、窗、洞口部位上沿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5h、宽度不小于1m的防火挑檐或在吊层与平顶层分界的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h、高度不小于1.2m的不燃烧实体窗槛墙。5平顶层与吊层分界处的楼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h,同时不应开设中庭、自动扶梯和其他与下层相通的洞口;该层设备管井应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进行封堵。6设有消防电梯时,消防电梯应能到达各层。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在平顶层和底层均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安全通道直通室外。7坡地建筑底层加吊层的建筑高度超过15m时,底层室外应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8当仅以平顶层室外场地为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建筑高度可从平顶层室外地面起算,并以此确定建筑类别(如图3.2.1-1所示)。9当仅以底层室外场地为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建筑高度应从底层室外地面算起,并以此确定建筑类别(如图3.2.1-2所示)。10当底层和平顶层室外均设有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建筑高度可从平顶层室外地面起算,以此确定建筑类别(如图3.2.1-3所示)。3.2.2坡地建筑下部为公共建筑上部为住宅建筑,其防火要求、建筑高度和建筑类别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坡地建筑底层加吊层的建筑高度应不大于24m。2公共建筑部分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住宅部分隔开,该层楼板不应开设任何上下连通的洞口,该层楼板的设备管井应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进行封堵。3在公共建筑与住宅的分界处的公共建筑门、窗、洞口上沿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5h、宽度不小于1m的防火挑檐或在该处的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h、高度不低于1.2m的不燃烧实体窗槛墙。4公共建筑与住宅的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并分别直通或经过安全通道通到室外。125住宅部分与公共建筑部分的客用电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住宅部分的客用电梯若需通达底层和地下车库时,电梯井道不应开设通向公共建筑楼层的门洞,同时其在底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