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技术措施xin(1)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1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22DB22/T000―2013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技术措施Unifiedtechnicalmeasuresforfireprotectiondesignofcivilbuildings2013-00-00发布2013-00-00实施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发布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技术措施UnifiedtechnicalmeasuresforfireprotectiondesignofcivilbuildingsDB22/T000―2013主编部门: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批准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施行日期:2013年00月00日3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技术措施前言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3年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修订)计划(一)的通知》(吉建标[2013]1号)要求,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总结我省建筑设计和建筑火灾经验教训,在广泛征求消防部门、设计单位、审图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的意见和反复讨论的基础上,由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公安厅消防局、吉林省光大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和吉林建筑工程学院设计院共同制定本措施。本措施主要内容:1总则,2术语,3建筑高度和层数,4总平面布置,5平面布置和安全疏散,6防火构造,7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8防烟与排烟,9电气。本措施由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由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措施的过程中,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地址:长春市民康路519号,邮编:130041,电话:88931938,电子邮箱:jljsbz@126.com)。本措施主编单位: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本措施参编单位:吉林省公安厅消防局吉林省光大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吉林建筑工程学院设计院本措施主要起草人员:吴雪岭惠群衣建全孙宇本措施主要参编人员:赵新文靳威张慧陈宝良李静影赵英鹏黄槐邵子平于家义林海本措施主要审查人员:姜英赵卓卢晓波满玉珍姜艳兰李双良4目次1总则2术语3建筑高度、层数及坡地建筑3.1建筑高度3.2建筑层数及适用规范3.3坡地建筑4总平面布置4.1防火间距4.2消防车道4.3灭火救援场地5平面布置和安全疏散5.1防火分区和防火单元5.2裙房5.3亚安全区域5.4商业建筑5.5住宅建筑6防火构造6.1楼梯6.2防火卷帘6.3管道井6.4前室6.5消防电梯7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7.1消防给水7.2消防泵房8防烟与排烟9电气9.1供电电源9.2自备发电机组9.3应急照明集中电源9.4供配电系统9.5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9.6电线电缆的选择和敷设9.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9.8消防控制室的设置51总则1.0.1为了更好的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有效解决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尚不清楚并在建筑设计中亟待解决的防火设计问题,制订本措施。1.0.2本措施适用于吉林省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包括高层与多层、公共与住宅建筑)。1.0.3本措施为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补充。因此,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在执行国家现行防火规范的同时,配套执行本措施。当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规》和《建规》的整合本)颁布后,如本措施有与新《建规》不符或矛盾之处,应按新《建规》执行。62术语2.0.1防火单元在建筑中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分隔而成独立的局部空间,该空间的出入口应采用不低于乙级防火门等防火分隔设施与其它空间分隔。2.0.2室内安全区符合规范规定的避难层、避难走道及室内设置的亚安全区域。2.0.3亚安全区域经性能化消防设计后,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设有防烟等设施,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安全出口的室内空间。2.0.4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相连且与高层主体有明确的防火分隔,其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2.0.5小型商铺指单独设置或设在商场等公共建筑的底部且层数不超过三层的小型营业性用房。2.0.6商业内街由小型商铺和室内步行街(包括中庭)组合的建筑空间。2.0.7住宅综合楼由公共建筑与住宅建筑组合的建筑。2.0.8开敞楼梯没有墙体围合的楼梯或有墙体围合但长边开敞的楼梯。2.0.9开敞楼梯间由墙体围合在短边开口且不设疏散门的楼梯间。2.0.10重要办公楼国家级行政办公建筑、部省级行政办公建筑、省级金融、电力调度、广播电视、通信枢纽等办公建筑。2.0.11重要的科研楼、档案楼国家级和部省级以及有特殊要求的科研、档案建筑。2.0.12公众聚集场所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2.0.13人员密集场所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72.0.14建筑总长建筑物沿街和不沿街的单边长度之和。2.0.15沿街长度建筑物沿街单边的长度。2.0.16坡地建筑指底层座落于坡底,其上某层与坡顶相连接的建筑。2.0.17坡顶、坡底坡地建筑所依存的上下两个台地,上面一个台地称之为坡顶,下面一个台地称之为坡底。(如图2.0.17所示)2.0.18底层、吊层、平顶层、上层坡地建筑位于坡底的楼层称为底层,以坡底场地作为室外地面;与坡顶相连接的楼层称为平顶层,以坡顶场地作为室外地面;平顶层以下、底层以上的楼层称为吊层;平顶层以上楼层称为上层。(如图2.0.17所示)83建筑高度、层数及坡地建筑3.1建筑高度3.1.1建筑高度的计算除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建筑屋顶为坡屋面且坡度小于35°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至其檐口的高度;当屋面坡度大于等于35°时,则应按设计地面至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2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其突出屋顶各房间总建筑面积超过该屋顶面积的1/4时,应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3顶层大空间局部突出屋顶,其突出部分面积超过屋顶面积的1/4时,应计入建筑高度,但不计入建筑层数;4当建筑一侧有多个入口,且各入口室外地坪高程不同,建筑高度应从高程最低的入口室外设计地面算起。3.2建筑层数及适用规范3.2.1住宅层数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住宅层数的折算应为按《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执行;26层跃7层的住宅可按6层确定;39层跃10层的住宅当建筑高度不超过27m时可按9层确定,否则应按10层确定;411层跃12层的住宅当建筑高度不超过33m时可按11层确定,否则应按12层确定;518层跃19层的住宅当建筑高度不超过54m时可按18层确定,否则应按19层确定。3.2.2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其周边设有若干层夹层空间,当夹层空间的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时,该建筑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当夹层空间的建筑高度超过24m时,该夹层空间应执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3.2.3单独建设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和多层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防火设计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3.2.4高层住宅综合楼可按商住楼的要求划分建筑类别。3.2.5多层公共建筑中设于二、三层独立使用的房间(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儿童活动场所、老9年建筑、医院、疗养院、小型商铺除外),当其内设有一部独立的疏散楼梯,并与其它房间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分隔时,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5.3.2执行。3.3坡地建筑3.3.1坡地建筑为住宅建筑或为不含住宅的公共建筑,其防火要求、建筑高度和建筑类别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坡地建筑底层加吊层的建筑高度不应超过24m;2建筑底层和平顶层均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3建筑上层与吊层应分别设置疏散楼梯,并应分别在底层和平顶层设有直通室外的出口。当确有困难时,上层与吊层共用疏散楼梯间时,应在平顶层设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上下部分的连通部位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4平顶层的下一层开设门、窗、洞口部位上沿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或在吊层与平顶层分界的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高度不小于1.20m的不燃烧实体窗槛墙;5平顶层与吊层分界处的楼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同时不应开设中庭、自动扶梯和其他与下层相通的洞口;该层设备管井应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进行封堵;6设有消防电梯时,消防电梯应能到达各层。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在平顶层和底层均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安全通道直通室外;7坡地建筑底层加吊层的建筑高度超过15m时,底层室外应设置消防扑救场地;8当仅以平顶层室外场地为消防扑救场地时,建筑高度可从平顶层室外地面起算,并以此确定建筑类别(如图3.3.1-1所示);109当仅以底层室外场地为消防扑救场地时,建筑高度应从底层室外地面算起,并以此确定建筑类别(如图3.3.1-2所示);10当底层和平顶层室外均设有消防扑救场地时,建筑高度可从平顶层室外地面起算,以此确定建筑类别(如图3.3.1-3所示)。3.3.2坡地建筑下部为公共建筑上部为住宅建筑,其防火要求、建筑高度和建筑类别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坡地建筑底层加吊层的建筑高度不应超过24m;2公共建筑部分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住宅部分隔开,该层楼板不应开设任何上下连通的洞口,该层楼板的设备管井应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进行封隔;3在公共建筑与住宅的分界处的公共建筑门、窗、洞口上沿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或在该处的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高度不低于1.20m的不燃烧实体窗槛墙;4公共建筑与住宅的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并分别直通或经过安全通道通到室外;5住宅部分与公共建筑部分的客用电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住宅部分的客用电梯若需通达底层和地下车库时,电梯井道不应开设通向公共建筑楼层的门洞,同时其在底层和地下车库的前室(电梯厅)应符合消防电梯前室的要求;6设有消防电梯时,消防电梯应能到达各层。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在平顶层和底层均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安全通道直通室外;7坡地建筑底层加吊层的建筑高度超过10m时,底层室外应设置消防扑救场地;8当公共建筑的高度不超过24m,其底层和平顶层的室外地面均应满足消防车通行和消防扑救场地要求时,住宅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可从平顶层室外地面起算,按住宅进行防火设计,并以此确定建筑的类别;公共建筑部分的防火高度按公共建筑的实际高度计算,并按公共建筑进行防火设计(如图3.3.2-1所示);9当公共建筑的高度超过24m时,其底层和平顶层的室外地面均应满足消防车通行和消防扑救场地要求;住宅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可从平顶层室外地面起算,按住宅进行防火设计,并以此确定11住宅建筑的类别;公共建筑的防火设计高度为坡地建筑的总高度,以此确定公共建筑的类别(如图3.3.2-2所示)。124总平面布置4.1防火间距4.1.1相邻两座建筑符合下列条件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1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2相邻两座建筑的建筑高度相同,且相邻任一侧外墙为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4.1.2通过裙房、连廊或天桥等连接的相邻两座建筑,其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

1 / 36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