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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本公司已按《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支持重点企业开展“一企一策”职工职业技能培训的意见》(厦人社【2017】9号)文件精神要求提取职工工资总额的1.5%作为职工教育经费。特此证明。(盖章)XXXXXX公司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