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安全生产奖惩制度2.3.1总则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有关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提高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防止和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通过激励和鞭策机制,促使员工从思想上、行动上重视安全工作,特制定本制度。2.3.2职责1公司工程管理部是施工现场生产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进行指导、监督、管理,实施本制度。2分公司负责所管辖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负责对现场安全生产进行指导、监督、管理,有权对所管辖项目实施安全生产奖惩制度。3项目部每周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安全员每天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巡视,对生产安全工作做得好的和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严格执行本制度。2.3.3安全管理奖励规定1公司每年进行一次评比,对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或部门给予表彰,颁发“质量安管理先进单位”奖牌,并奖励8000-10000元;对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颁发“质量安管理先进工作者”荣誉证书,并奖励3000-6000元。2荣获“全国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及“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称号的项目,按照公司有关文件规定奖励5-10万元。3在公司每半年度开展的安全质量大检查中排名前三名的项目,分别奖励3000、4000和5000元;在集团每半年度开展的安全质量大检查中排名前三名的项目,分别奖励6000、8000和10000元。2.3.4安全管理处罚规定2.3.4.1对项目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罚1违反企业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与施工生产无关的活动发生的各类事故,一切损失由直接责任者承担。2凡发生死亡、重伤事故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项目部5~10万元、项目部负责人1000~2000元、其他责任者500~1000元、责任单位1~3万元罚款的处罚外,同时责任单位还需要承担事故的一切损失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处罚,触犯法律依法由司法部门处理。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逃匿;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报告的责任单位或破坏、伪造事故现场的,阻扰安全监察人员行使正当职权的,经查实给予项目部罚款5000~20000元的处罚。4无人员伤亡的各类事故(设备、火灾、压力容器爆炸等),造成经济损失的,对责任单位按直接经济损失的60%进行罚款。5发生各类恶性未遂事故,给予责任单位和项目经理部各罚款2000~5000元的处罚。6对同一事故的罚款涉及到两个以上的责任单位和两个以上的直接责任者,按责任比例分担,即主要责任负60%~90%,次要责任负10%~40%,同等责任各负50%。事故调查处理、事故报告由责任方按规定办理,并且以书面形式提供有关资料向公司报告,次要责任方应按规定向责任方提供有关资料。7对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落实不到位,在三个月内又再次发生同类事故,对责任单位和单位主管领导加倍处罚。8因安全事故,对有关责任者的行政处分,由工程科技部提出处理意见,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9因事故对责任单位的罚款,不得摊入生产成本,一律从该单位利润留成中支付。有关责任者的罚款,均由个人承担,不得以任何理由报销。2.3.4.2对项目出现不良行为告知书或不良行为记录的处罚1凡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因项目原因对公司下发了一般不良行为告知书的项目,给予项目经理部1万元的处罚。2凡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因项目原因对公司下发了严重不良行为告知书的项目,给予项目经理部2万元的处罚。3分公司或项目经理部接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的不良行为告知书,未及时报告公司或不及时给予回复的,加倍处罚。4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一般不良行为的,分别给予项目经理部20万元、项目责任人1万元、责任单位1万元罚款的处罚;被记严重不良行为的,分别给予项目经理部30万元、项目责任人2万元、责任单位2万元罚款的处罚。2.3.4.3对项目收到停工令的处罚凡上级主管部门对公司项目进行检查,下发了《停工令》的,公司对项目经理部处以罚款5000元/次;公司对项目进行检查,下发了《停工令》的,公司对项目经理部处以罚款2000元/次。责令停工整改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工程项目、对责令停工整改仍不停工、停工工程未经工程科技部、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同意后擅自复工的,加倍处罚,且工程款待事故隐患整改合格后再予以支付。2.3.4.4施工现场未达标或未及时进行阶段性评定的处罚1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对工地进行检查,凡未达到合格标准的,给予责任单位和项目经理部各罚款2000~5000元的处罚;并责令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扣缴项目经理部部分安全文明措施经费。2公司组织安全检查,被评为不合格类工程的,分别给予责任单位2000元、项目经理部5000元罚款的处罚。3土建工程(特殊行业除外,如绿化、电力、分包工程等)根据施工进度基础、主体、装饰各完成30%以上工程量,不按《创建湖南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报当地安监站作安全质量标准化阶段性评定的给予项目经理部罚款1~2万元的处罚;责任单位监管不力,未督促项目经理部及时做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定的,给予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的处罚。2.3.4.5对分公司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处罚1分公司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到位、分工不明、职责不履行,给予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的处罚。2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给予项目经理部罚款500~1000元的处罚。3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单位和项目经理部各罚款1000~2000元的处罚。4未及时报送生产统计报表、质安报表、质安模块、三级安全台帐、一体化信息采集表等基础信息资料的单位和项目经理部,给予罚款2000元的处罚。5无故不参加公司组织的工程技术委员会例会和安全相关会议的,每次给予责任单位和项目经理部各罚款1000元的处罚,责任人罚款200元的处罚。6不积极配合公司申报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工程)、不按公司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整改事故隐患的,致使上级主管部门复查未通过的,分别给予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项目经理部罚款20000元的处罚。7不按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或“安康杯”竞赛活动,给予责任单位和项目经理部各罚款500~1000元的处罚。2.3.4.6对检查排名最后三名的项目的处罚在公司每半年度开展的安全质量大检查中排名最后三名的项目,通报批评并分别罚款3000、4000和5000元;在集团每半年度开展的安全质量大检查中排名最后三名的项目,通报批评并分别罚款6000、8000和10000元。2.3.4.7对项目未按要求进行隐患整改的处罚公司或分公司到项目检查下发质安隐患整改通知书,项目部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进行整改并回复(整改前后照片、资料)、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处罚标准如下:2.3.4.7.1安全管理1项目部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整改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回复的,处以3000元罚款。2项目经理未组织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每周进行安全检查,专职安全员未每日巡检,检查无记录的,处以1000元罚款。3项目未按照公司规定委派五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或五名以上管理人员未到岗履职的,专职安全员配备不到位(包括无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未持证上岗、专职安全员无公司任命书)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给予罚款3000元的处罚。4施工组织设计、深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施工临时用电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未到公司审批,处以1000元罚款;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通过的,给予罚款3000元的处罚。5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进行责任目标考核的;未进行安全目标责任分解的;未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的;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安全教育培训未履行签字记录的;未按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要求实施或交底无针对性的;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的;未与劳务队及分包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安全生产职责的,未对劳务分包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劳务队民工工资未进行造册发放至劳动者本人,未对劳务队分包单位进行管理等,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罚。2.3.4.7.2文明施工1施工现场不按公司标准化图集实施标准化管理、布置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5000~10000元的处罚。2材料堆放未按照要求分类存放并进行标牌标识的,给予每一处罚款5O元的处罚,累计罚款不超过5OO元。3在建工程内住人的,给予罚款500~2000元/次的处罚。4现场加工车间、高层作业楼层、配电房、办公区、生活区、仓库未按照要求设置消防防火器材的,给予每一处罚款50元的处罚,累计罚款不超过500元。5施工现场达不到文明施工标准的,如:施工现场未设立门楼、围档、“八牌一图”;施工现场未按照施工平面总布置图布置、材料堆放零乱、场地未硬化或用模板垫路、排水不畅或排水无组织、施工场地未建立卫生责任制;现场临时设施不按要求搭设;施工现场内的沟、坑、水塘等边缘未设定安全防护栏杆;在施工现场随地大小便;未按规定搭设双层防护棚等情况,给予每条每次100~1000元罚款的处罚。6未在施工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给予罚款500~1000元的处罚。2.3.4.7.3脚手架1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的专项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认证的,给予罚款3000元的处罚。2基础不坚实,未用砼硬化,排水不畅,有沉陷现象的;架体与建筑结构连墙件严重不足的,每发现一处给予罚款100元的处罚,累计罚款不超过2000元。3外架搭设不满足规范和专项方案的要求,如作业层脚手板未满铺,脚手架内杂物较多未及时清理;未按照要求设置防护栏杆的;安全通道未按照规范要求搭设的;脚手架隔层防护不到位的等,给予每一处罚款l00元的处罚,累计罚款不超过1000元。4脚手架搭设无交底及验收记录;扣件、架管材料未送检,脚手架、安全网未验收的,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罚。5卸料平台严重超载、无限载标识、无验收或支撑在脚手架上的,给予罚款2000元的处罚。6悬挑架的悬挑梁搁置在悬挑构件上,且未经设计单位验算通过,荷载超过要求的,给予罚款2000元的处罚。7门式钢管脚手架杆件、锁件不符合要求,给予罚款1000元的处罚。8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及满堂脚手架杆件锁件,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钢筋设置为未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的,给予罚款1000元的处罚。9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不符合使用条件的:无设计计算或设计计算未审批的;附墙件少于3个的;升降装置、防坠落及导向防倾斜装置失灵的,给予罚款1000元的处罚。10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进行分段验收,未按照要求进行操作的,给予罚款1000元的处罚。2.3.4.7.4基坑工程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的专项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认证的,给予罚款3000元的处罚。项目未按专项方案实施的,给予罚款1000元的处罚。2临边防护未按照要求设置的,给予每处罚款100元的处罚,累计罚款不超过1000元。3基坑支护未按设计图纸实施的,无降排水措施的,给予罚款1000元的处罚。4坑边荷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未进行基坑工程监测的,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罚。2.3.4.7.5模板支架1砼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及以上;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