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关于加快推进湖北水运业跨越式发展的意见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2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交水发〔2011〕76号)精神,加快推进湖北水运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现结合湖北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将发展水运业放在构建综合运输体系、推进“两型”社会建设的突出位置,着力加快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建设,大力提升航道通过能力、港口吞吐能力、船舶运输能力和安全保障能力,推进节能减排和技术进步,实现港城互动、以城兴港,为“两圈一带”战略的实施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二)主要原则。坚持科学发展,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水运资源。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协调水运、水利、水电发展,统筹协调水运、公路、铁路发展,统筹协调水运资源开发与水生物资源养护、水生态环境保护。坚持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发展水运业的积极性。坚持科技创新,加强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的研发和应用,推进水运产业升级和可持续发展。(三)发展目标。利用10年左右的时间,全面建成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水运在湖北综合运输体系中的比较优势得到充分发挥,对湖北经济发展的带动和促进作用显著增强。到2020年,高等级航道全部达到规划标准,三级及以上航道里程达到1865公里;主要港口和重要港口建成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港区,港口年吞吐能力达到5亿吨,集装箱年吞吐能力达到800万标箱;船舶实现标准化、专业化、大型化,船舶总运力达到1200万载重吨以上,长江干线运输船舶平均吨位超过2000载重吨;建成比较完备的水上搜救、安全应急、综合信息系统和现代航运服务体系,水运综合支持保障能力显著提高,实现湖北由水运大省向水运强省的跨越。二、主要任务(四)畅通大通道,构建高等级航道体系。按照《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和《湖北省内河航运发展规划》,重点建设长江、汉江、江汉运河三条国家高等级航道,积极争取国家推进长江安庆至武汉6米水深、武汉至宜昌段45米水深航道工程的前期研究工作,进一步加快实施荆江河段河势控制和航道治理工程;全面加快汉江兴隆至汉川、丹江至白河航道整治工程和引江济汉通航工程建设;积极推进三峡库区航道网、江汉平原航道网建设,全面加快推进西部地区清江航道建设,形成以“长江-江汉运河-汉江”1000吨级高等级航道圈为主体的干支直达、通江达海、结构合理的湖北航道体系。(五)建设大枢纽,构建港口综合物流体系。以武汉新港为龙头,重点推进武汉阳逻港区、林四房港区、金口港区、三江港区和武汉航运中心综合服务设施的建设。加快宜昌三峡物流中心、荆江组合港、鄂东组合港和襄阳港等建设。加快武汉阳逻港、宜昌枝城港、襄阳余家湖港煤炭物流储备基地建设。以武汉阳逻、宜昌云池、荆州盐卡、黄石棋盘洲、襄阳六两河等集装箱及散杂货大型港口公用港区为核心,依托港口物流优势和临港产业特色,配套建设货运站场和港区集疏运专用通道,发展多式联运,延伸港口腹地范围,建成武汉、宜昌、荆州、黄石、襄阳等五大港口综合运输枢纽,形成五大区域性综合物流中心。加强主要港口、重要港口的铁路、公路集疏运通道建设,实现高等级公路或高速公路与主要集装箱港区的联接。加快推进丹江口港、钟祥港、沙洋港、潜江港、天门港、仙桃港等重要港口建设,适当兼顾一般港口建设,建成一批集装箱、滚装车、大宗散货及件杂等专业化泊位。推进港口资源整合,促进港口群的统筹协调发展,形成层次分明、功能互补、竞争有序的港口发展格局。(六)发展大运能,构建绿色航运体系。大力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加快淘汰耗能高、污染重、技术落后的老旧运输船舶,重点发展一批干散货船、集装箱船、液化危险品船和汽车滚装船等专业化船舶,形成集装箱、煤炭、矿石、石油化工、汽车滚装等专业化船舶运输体系;建设丹江口库区绿色航运示范区,全面推进主要港口的轮胎龙门起重机“油改气”和靠泊船舶岸电接入系统;加强船舶流动源污染控制,推动船舶防污设备配置,建设船舶污染监视监测系统,防止发生重大污染事故;船舶集中停泊区域按照标准建设船舶生活垃圾和油污水的岸上接收处理设施,保证到港船舶污染物得到及时接收、处置;优化水运建设工程设计,改善工艺设备,降低施工、生产环节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防洪影响评价,落实环境保护机制和生态补偿措施,依法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水生物自然保护区和关键栖息地,保障防洪安全。(七)培育大市场,构建现代航运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湖北工业基础、人才资源和口岸环境等方面的综合优势,积极引入国际国内高端航运服务企业,聚集航运同业组织,整合航运资源,扶持航运企业做大做强;大力发展船舶交易、船舶管理、航运经纪、航运咨询、船舶技术等各类航运服务机构,延伸服务产业链,不断完善航运服务功能。大力支持沿江港口城市培育航运服务聚集区,进一步拓展区港联动功能,加快“电子口岸”建设,优化口岸服务环境,提高口岸综合服务效率。规划并申报武汉阳逻保税港区,为开展现代物流、商品展示、仓储租赁、研发加工等多层次业务提供监管服务支撑。组建武汉船舶交易中心,形成面向国内外船东、修造船厂、船舶经纪人的船舶交易市场和船用设备交易市场,同时发布船舶交易信息,提供评估、鉴证、过户、登记等船舶交易“一站式”综合服务。继续推进内河航运的公司化经营,引导中小航运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积极推进危险品运输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动水上客运向旅游化、舒适化、客滚化方向发展,提升客运服务品质。(八)强化大安全,构建安全保障体系。分级建设水上搜救协调中心,在重点水域、码头、渡口、船舶建设视频监控系统和GPS定位系统,加强巡航救助站点建设,配备防污、应急处理等设施设备,实现水上安全监管全天候运行、全方位覆盖和水上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整合海事、港航、公安等部门内河管理资源,推进巡航、监管、搜救、应急管理一体化建设,加强综合监管搜救基地、站点和船艇建设。加大对内河危险品运输、滚装运输、客运和渡运的监管力度,完善危险品安全检测手段,重点客滚码头安装使用大型车辆安全检测系统。建立健全乡镇渡口渡船“建、管、养”长效机制,完善渡口安全信息管理系统。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建立重大隐患排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和预警、预报、预防制度。推进以公共服务为重点的水运综合信息系统建设,实现管理服务规范化、信息化、现代化。(九)聚集大产业,构建沿江经济体系。沿江各地要制定和完善沿江产业规划,充分发挥水运节能环保、通江达海、物流成本低等优势,加快水运物流园区建设,积极推动现代物流、钢铁及深加工、石油化工、汽车、装备制造、电子信息、食品加工、商贸、现代服务等重点产业向沿江布局、聚集发展,推动沿江沿河新型工业化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服务湖北承接产业转移,促进长江经济带新一轮开放开发。三、保障措施(十)加强组织协调。省交通重点建设领导小组要重点关注和支持全省水运业的发展,研究制定水运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水运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把水运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履行好各自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十一)科学编制规划。各级政府要把加快水运业发展作为一项重点任务,列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国家相关规划,修编《湖北省内河航运发展规划》,完善《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发展规划》,做好与水利、土地利用等规划的衔接。充分发挥水运规划对航道整治、港口建设、后方陆域开发的指导作用,确保水运资源合理利用。各地、各部门在编制区域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等专项规划或综合规划时,要统筹水资源综合利用,充分考虑内河水运业发展要求,加强与水运业发展规划的衔接。(十二)合力加快建设。除国家高等级航道项目外,鼓励和支持以地方为主体,建设列入省水运发展规划的其他港航建设项目。发展改革、交通运输、规划、国土、水利、环保、农业、林业、建设、税务、公安、金融等部门和单位,在法律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除国家规定程序外要简化手续,为水运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提供良好服务,形成“地方为主、部省支持、全社会参与”的水运发展格局。(十三)全面开放市场。深化支持内河水运发展的金融政策研究,积极引导外资和民间资本投资内河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和养护维护。积极探索以土地开发带动港口建设的发展模式,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现集约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将港口建设与周边土地开发结合起来,吸引社会投资,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格局。加快港口、航运资本市场化步伐,鼓励和支持港航企业发行股票和企业债券,建设港口码头及物流园区。鼓励金融机构加大金融服务创新力度,积极开展多种融资服务,有效支持船舶业发展。(十四)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内河水运业建设和维护的投入。“十二五”时期,省政府继续每年安排5亿元专项资金,用于航道建设、港口建设、船型标准化更新改造、水上搜救应急信息系统建设、安全监管装备配置和高等级航道应急抢通等水上事业的发展。各市、州、县要根据财力情况加大对水运业发展的投入,对客渡船舶按客位每年为乘客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十五)规范建设用地。航道工程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用地计划中安排。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航道工程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做好航道工程及其辅助设施建设用地征地和拆迁安置工作。港口建设项目用地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在认真清理湖北长江段和汉江沿线岸线资源项目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岸线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十六)综合利用资源。统筹江河治理、流域开发与水运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在有航运功能的河流中新建水利水电枢纽,应充分考虑内河水运业发展的要求,按照有关规划内容建设船闸。加强枢纽运行调度管理,船闸运行应方便船舶航行,减少待闸时间,用水调度要兼顾航道通航要求。对在通航河流上新建临、跨、拦河建(构)筑物,严格执行航道规划等级标准,依法严格审批。对已存在碍航、断航问题的航道,要在充分论证通航价值和可行性的基础上逐步建设通航设施。对通航河道内滥采乱挖、破坏航道及其设施、恶化通航条件的行为,各有关部门要严厉打击、依法制止。探索港口岸线资源评估、等级评定和有偿使用办法,形成合理开发和提高利用效率的机制。(十七)加强航道养护。制定并实施《湖北省航道管理与养护发展纲要(2011—2020年)》,坚持航道分类养护,以汉江、江汉运河等高等级航道为重点,全面提升航道养护水平和应急抢通能力。确保航道养护和应急抢通资金投入,加强航道养护设施、设备建设和更新改造。建立高效、协调的航道养护机制,逐步实现重点航道养护标准与其航道技术等级标准相统一,逐步实现航道养护工程的市场化运作,确保三级及以上航道昼夜通航率达到100%。(十八)完善法规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快以《湖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为重点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体系建设,维护水运经营者权益,规范部门、地方和企业的行为,明确港航投资主体,强化水运规划的权威性和执行力,健全港口岸线合理、有效使用机制,加大航道保护力度,完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救助措施,将水运建设和行业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为水运业发展提供可靠保障。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二○一一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