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专利授权条件第十二章专利授予条件[提要]:通过本章学习,掌握授予专利的3个实质条件及其判断标准,熟悉我国《专利法》对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具体要求。第十二章专利授权条件专利授权条件通常分为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也称专利性,指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自身必须具备的条件,其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指发明创造自身以外的,获得专利必须具备的程序方面的要件,散见于专利权取得的整个程序。第十二章专利授权条件(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二)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一节新颖性一、新颖性(Novelty)的概念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外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第一节新颖性§:从各国立法规定可以看出,判断新颖性是以已经公开的现有技术为标准。第一节新颖性§:现有技术也称已有技术或技术水平,是指在申请日之前已经公知公用的技术的总和。如果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属于现有技术范围,则不具备新颖性。判断现有技术的客观标准是有关技术的内容是否已经公开。第一节新颖性二、判断新颖性的标准公开标准时间标准地域标准第一节新颖性1.公开标准是判断新颖性的首要标准.“公开”是指已为人们知晓,成为众所周知的东西。而判断该技术是否已经公开,主要应分析其是否存在以下方式的公开:(1)书面公开。也称出版物公开,即发明创造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公开。第一节新颖性书面形式指将发明创造的具体内容用文字、符号、数字、图形、影像、声音等方式,以印刷或其他机械、化学的方法大量公开复制发行的信息载体。如书籍、报刊、杂志、录音录像制品、微缩胶卷,计算机磁盘等。其中最典型的是专利文献、科学技术杂志和书籍等。第一节新颖性判断书面公开,以这类出版物是否处于公开状态,并使发明创造达到了公开的程度为标准。出版物处于公开状态主要是指该出版物属于公开发行出版,没有限定读者范围。如果该出版物是秘密出版,限定了阅览的范围或对象或仅提供给特定的人,则不能认为其已通过书面方式公开。第一节新颖性对书面公开有度的限制,即通过出版物公开的发明创造必须达到同行业一般技术水平的人能够了解该发明创造的技术特征并足以实施为标准。第一节新颖性(2)使用公开。即通过公开实施使公众能够了解和掌握该发明创造。第一节新颖性判断使用是否达到足以发明创造丧失新颖性,必须把握两个标准:•1.使用在公开场所进行。•2.通过实施能使公众从中了解该技术的实质内容。第一节新颖性(3)其他方式的公开。指书面公开和使用公开以外方式的公开,实践中主要指口头公开。第一节新颖性在公开的集会上讲演、报告,在有线或无线广播电台演说,在课堂或成果交流会上讲解等都属口头公开。第一节新颖性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应达到为公众知晓的程度,仅在限定范围,如讨论会、认证会等局部范围,限定人数场所的公开不构成口头公开。第一节新颖性口头公开必须达到使公众所知晓发明创造内容,达到同行业具有一般技术水平的人足能了解和实施的程度。第一节新颖性口头公开常适用于判断较简单的发明创造的公开。第一节新颖性公开既可以以一种形式出现,也可以三种形式同时构成。既可由发明创造人本人公开,也可由其以外的人公开。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只要导致发明创造脱离了秘密状态,处于一般公众可能得知的状况,就可认定其丧失了新颖性。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第一节新颖性目前世界各国有三种时间标准:(1)发明日标准。(2)申请时标准。(3)申请日标准。第一节新颖性发明日标准,只要发明创造的实质内容在发明完成日之前未被公知公用,就确认该发明创造具有新颖性,而不论该发明在申请专利时是否公开。采用国家:美国、加拿大、菲律宾等。第一节新颖性申请时标准,只有在申请专利的具体时刻以前未公开的发明创造才具有新颖性。只有极少数的国家采用这种标准。如日本等。第一节新颖性申请日标准,我国《专利法》采用了这种判断标准,凡是发明创造的实质内容在申请日以前未被公知公用,就认为其具备新颖性的条件。其强调的是申请日以前是新的,并不包括申请日在内。即使是在申请日公开的,也不构成对新颖性的影响。第一节新颖性地域标准是指确定新颖性的空间范围。目前世界各国判断新颖性的地域标准有三种:(1)绝对新颖性标准(Absolutenovelty),是指在专利审查中,专利主管部门可以引用世界范围内的任何出版物或实际活动去否定一项发明的新颖性。采用国家:美国、法国等。我国修改后的《专利法》判断新颖性的标准采用绝对新颖性标准。第一节新颖性(2)相对新颖性标准(Relativenovelty),是指在专利审查中,专利主管部门只引用一国之内的出版物或实际活动来判断一项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第一节新颖性(3)混合新颖性标准,是指兼顾绝对与相对新颖性的标准。即在出版物方面采用世界范围内的出版物上是否公开为标准,而在实际活动方面则在一国范围内分析是否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我国修改前的《专利法》判断新颖性的标准采用混合新颖性标准。第一节新颖性三、影响新颖性的抵触申请1.抵触申请是指一项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已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且记载在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先申请被称为后申请的抵触申请。第一节新颖性2.抵触申请仅指申请日以前他人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的同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包括申请人本人在申请日以前提出的同样申请。3.抵触申请是影响和排除新颖性的情形之一。第一节新颖性四、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第一节新颖性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包括国务院、各部委主办或国务院批准由其他机关或地方政府举办的国际展览会。中国政府承认的展览会,包括在外国举办的展览会在内。第一节新颖性学术会议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不包括省以下或受国务院各部委或全国性学会委托或以其名义组织召开的同类会议。第一节新颖性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的公开是非法公开,一般主要包括他人未遵守约定将发明创造公开,或采用威胁、欺诈或间谍活动等手段从发明人或经发明人告诉而得知发明创造的内容的任何其他人那里得知发明创造的内容而后公开。第一节新颖性上述三种不影响新颖性的例外情况,只是我国《专利法》的规定。申请人如果向外国申请专利,可能就得不到同样的优惠保护。第一节新颖性前述规定仅是给予提前公开发明创造的申请人一定的优惠期限。如果在优惠期内,申请人本人或他人的再公开,或他人独立地作出同样的发明创造并提出了专利申请,则会导致享有优惠期的专利申请丧失新颖性。第一节新颖性五、我国《专利法》对不同专利的新颖性要求发明和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第一节新颖性外观设计: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二节创造性一、创造性的概念1.创造性,英、美等国称为“非显而易见性”,《欧洲专利公约》的成员国多使用“创造性”或“进步性”等,我国称之为创造性。第二节创造性2.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第二节创造性3.各国专利法对创造性的规定虽然不同,但均要求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技术上比现有技术先进,其不能仅是对现有技术地简单重复或演绎推理,而必须与现有技术在技术性上有本质的不同。并且对同一技术领域的一般技术水平的人具有非显而易见性。第二节创造性4.创造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用来说明申请专利的技术同现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先进程度。其参照的标准是现有技术,要求与现有技术不仅不相同,且不是仅通过逻辑推理、分析、判断就能必然获得的技术方案,而是通过创造性活动,使技术有质的飞跃和不同程度的进步。第二节创造性5.衡量创造性,以同领域内具有中等水平的人员作为判断技术水平的人员标准。第二节创造性二、创造性的判断标准1.判断创造性应参照申请日以前已有技术。2.判断创造性的人应为发明创造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第二节创造性3.判断创造性的客观标准,发明应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实用新型应以“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为标准。第二节创造性实践中,我国常以下列标准作为衡量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的参考:1、开拓性发明创造。也称首创性发明创造,这种发明创造在国内外科技史上是前所未有的,为人类科技在某个时期的发展开创了新纪元。如中国古代的四大发明,第一台蒸汽机、电子计算机的问世等均属于此类发明创造。第二节创造性2、发明创造解决了人们长期希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3、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技术偏见指某段时间内,在某个技术领域中,技术人员对某类技术普遍存在的成见,其客观上阻碍该领域技术的发展和进步。第二节创造性4、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即发明同申请日前已有技术相比出现了“质”、“量”的变化,或产生了新的性能,从而超出了人们预期的想象。且这种质的或量的变化,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遍技术人员事先无法预测或推想出来的。第二节创造性5、发明在商业上获得成功。即发明的产品在商业上获得成功时,如果该成功是由于发明的技术特征直接导致的,则该发明具备创造性。第二节创造性三、我国《专利法》对不同专利的创造性要求发明:同申请日以前已有技术相比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有长足的进步。这种进步可表现为,发明克服了现有技术存在的不足和缺点,或表现在发明所代表的某种新技术趋势上。第二节创造性实用新型:同申请日以前已有技术相比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第二节创造性外观设计:具有“不相同和不相近似”的特征。其具体要求类似于著作权法中的原创性或独创性标准,即只要不是抄袭或模仿他人外观设计即可。第三节实用性一、实用性的概念1.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第三节实用性2.实用性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必须能够在产业中制造或使用。第二,必须能够产生积极效果。第三节实用性二、判断实用性的标准1、判断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否具有实用性的直接依据是申请文件中所记载的整体技术内容,不仅包括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且包括说明书、附图中的内容。第三节实用性2、判断实用性的标准1.2.可再现性3.有益性第三节实用性可实施性指能够在产业中应用。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否有可实施性,关键在于其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否实现。第三节实用性1.发明创造必须是一项完整、成熟的技术方案。未完成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可实施性,不能获得专利。第三节实用性*其通常表现为:只提出任务和设想,或仅表明某种愿望和结果,而缺乏使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或提出了解决手段,但该技术方案含糊不清,无法具体实施;或实施后果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或技术方案缺少所依赖实现的实验证据等。第三节实用性2.该发明或实用新型必须不违背自然规律。如“永动机”的发明因违背了能量守恒定律,而不能获得专利保护。第三节实用性1、可再现性指发明或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公开的技术内容,能重复实施专利申请中为达到其目的所采用的技术方案。第三节实用性2、这种重复在数量上不应有限制,不得依赖任何随机的因素且无论何次实施其结果应相同。无再现性的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