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草案总则日期:2007-11-20第1条为贯彻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促进城市发展转型,实现国际化城市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编制本规划。第2条规划指导思想1.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城市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推动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模式根本性转变。2.提升城市在区域中的战略地位,加强区域联系与合作,促进深圳与珠三角地区其它城市协调发展。3.在“一国两制”的框架下,进一步服务香港,支持香港发展。在经贸、服务业、环保和基础设施等领域深化交流与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功能互补。4.适应全球化和城市价值链重组的世界经济格局,推动深圳的产业结构向自主创新和高端服务业两个方向发展转型。5.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以人为本,提高全体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6.培育和强化城市文化特色,提高城市建设标准和环境质量,建设适宜居住和创业的城市。7.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发挥总体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和宏观调控职能,统一规划、综合协调。第3条规划基本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3.《广东省城镇体系规划(2006—2020)》4.《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5.《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6.《深圳2030城市发展策略》7.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第4条规划期限本规划期限为2007—2020年,其中:近期:2007—2010年远期:2011—2020年远景:2020年以后第5条城市规划区本次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为深圳市全部行政辖区,包括福田区、罗湖区、盐田区、南山区、宝安区、龙岗区6区,面积为1952.84平方公里。第6条本规划是深圳城市发展与建设的基本依据,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一切规划建设及土地利用,均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执行本规划。第7条本规划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第一部分城市性质与发展目标日期:2007-11-20第一章城市性质与发展目标第8条城市性质创新型综合经济特区,华南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与香港共同发展的国际大都会。第9条城市职能1.国家经济特区,自主创新、循环经济的示范城市。2.国家支持香港繁荣稳定的服务基地,深港共建的国际性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3.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和现代文化产业基地。4.国家重要的交通枢纽和边境口岸。5.具有滨海特色的国际著名旅游地。第10条城市发展总目标1.充分发挥改革开放与自主创新的优势,担当我国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先锋城市。2.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相协调,建设经济发达、社会和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生态宜居、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城市。3.依托华南,立足珠三角,加强深港合作,共同构建世界级都市区。第11条城市发展分目标1.区域协作——提升城市的国际和区域地位提高深圳国际化水平,加强深港合作,加强与珠三角及内地城市的联系,推动区域基础设施协调发展,合作开展区域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2.经济转型——保持经济持续健康高效发展继续强化支柱产业,大力推进传统产业升级,加快发展高端服务业,发展循环经济和绿色产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益。3.社会和谐——推动城市社会和谐健康发展加强城市公共安全,促进城市人口的适度稳定,加强社会公共服务,保障基本居住条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保障社会民生。4.生态保护——高效合理利用资源,保持优良的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绿地资源,合理利用海洋岸线资源,高效利用能源和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建设并保护优良的生态环境。第12条城市发展指标体系为有效落实城市发展分目标,提出城市发展指标体系。控制性指标是规划期内刚性控制指标,参考性指标是弹性指引指标。第二章城市规模第13条城市规模调控目标1.立足于深圳资源环境容量,建立适应社会经济转型、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需要的人口与用地的规模调控目标与管理模式。2.实施严格的土地管理政策,进一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严格控制新增用地规模,逐步增加改造用地规模,城市发展实现以新增用地为主向改造用地为主的模式转变。3.实施严格的城市人口调控政策,降低人口增长速度,控制人口规模,优化人口结构,实现城市人口总量的相对稳定。第14条城市建设用地总规模2020年,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为900平方公里。第15条城市增改用地规模1.城市增改用地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和改造建设用地两部分。2.新增建设用地主要用于保证城市发展转型所必要的产业及公共服务设施、城市基础设施、政策保障性住房等建设需要,规模为196.52平方公里。规划期内在保证生态环境和水利安全的条件下,适量审慎填海。3.改造建设用地应优先保障产业升级、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政策保障性住房,提高旧工业区、城中村、旧工商住混合区和旧居住区的土地利用效能。全面改造建设用地规模约60平方公里。第16条城市常住人口规模1.城市常住人口包括户籍人口和半年以上暂住人口,城市对常住人口进行全面管理并提供相应服务。2.2020年,城市常住人口规模控制为1100万人,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控制在82平方米以内。第17条城市管理服务人口1.城市管理服务人口是城市在其辖区内需要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的城市人口,包括常住人口和半年以下暂住人口。2.城市管理服务人口规模是城市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以及城市管理的基本依据。第二部分城市发展政策指引日期:2007-11-20第三章区域协作政策第18条提高深圳国际化水平1.制定提高市场国际化和有利于企业跨国投资的鼓励政策,完善财政金融、技术研发、商务服务的市场化机制。2.着重引进具有国际先进技术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重点培养把握全球产业趋势、熟悉国际商务规则的管理和技术人才。吸引富有国际文化背景的外籍人士和归国留学人员,建设国际化社区。第19条加强深港合作1.完善深港金融合作机制。建立共同的资本市场,积极探索深圳金融机构通过香港进入国际金融市场,继续吸引香港金融机构在深圳设立分支机构,进入国内金融市场。2.积极建设深港创新圈。加强两地生产企业、科研机构及高校间的合作,鼓励双方人员在创新领域的交流。加强双方在生产研发、创新和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和使用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3.加强与香港在高新技术产业和高端服务业的合作。依托深圳对内地的联系优势和香港对境外的联系优势,坚持不懈地走向国际市场,不断提升深圳的国际影响力。4.改善通关环境和跨境交通。加强跨界交通方面的衔接和合作,促进深港交通一体化建设。加强口岸管理,缩短通关时间,为资金、人才和信息等要素的流动提供更大的便捷。5.加强两地在生态环境治理保护和监督管理方面的协作,改善深圳湾和大鹏湾水质,提高两地大气环境质量。第20条加强与珠三角及内地城市的联系1.建立与内地更为广泛和深入的联系,加强与珠三角地区其它城市的多边合作和规划衔接,制定发展区域产业集群和激励区域体制创新政策,加快形成上下游功能互补的区域产业链。2.共同促进区域重大建设项目、基础设施的统筹安排,协调水资源、能源、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和建设。共同推进跨区域的重大交通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3.建立区域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资金要素市场和土地市场,促进要素按照市场机制自由流动。第21条合作开展区域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1.加强区域生态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的协调与合作,协调解决跨地区、跨流域重大环境问题。共同推进重要生态功能地区特别是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2.加强区域水环境功能区划协调,共同编制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推进深圳河、茅洲河、观澜河、龙岗河、坪山河等跨界河流流域和深圳湾、大鹏湾、大亚湾等共同海域环境的联防联治。3.建立区域大气环境监测、污染防治合作机制,共同采取措施削减二氧化氮、二氧化硫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逐步降低区域内酸雨频率、降水酸度和霾的天数。第四章经济转型政策第22条继续强化支柱产业1.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现代金融业、现代物流业和特色文化产业,形成多元化的产业结构。制定重点产业发展目录,提高支柱产业增加值比重。制定鼓励支柱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和用地政策,优先保障支柱产业用地需求。建设总部基地、专业化产业园区和产业聚集地,形成产业集群优势。2.提高研发投入占GDP的比重,鼓励自主创新研发,加快发展创新能力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龙头企业。3.发展多层次的金融市场,深化地方金融体系创新,推动金融产品创新和金融市场发展。4.引进国内外一流物流企业,形成产业高效供应链。5.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文化产业,逐步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投资机制市场化的文化产业投融资体制。第23条大力推进传统产业升级1.制定基于全球产业价值链的产业升级政策,扶持传统产业高新化,不断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企业的创新能力。2.以提高地均税收和单位工业用地增加值为目标,提高产业准入标准,整合优化传统工业区,合理引导和控制工业用地功能置换,促进产业平稳转型升级。第24条发展循环经济和绿色产业1.建立包括节能减排等内容的“绿色GDP”指标核算体系,将其作为主要宏观调控指标。2.有效运用价格、税收、许可证等多种经济手段,推广万元GDP水耗和能耗的政府考核机制。设立环境准入门槛与产业退出机制。3.改造能耗高、污染重的传统产业,大力发展节能、降耗、减污的高新技术产业。培育生态、环保、海洋等未来优势产业。第五章社会和谐政策第25条加强城市公共安全1.提升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能力,保证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和谐和城市可持续发展。2.建立并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围绕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水旱灾害等自然灾害监测预报体系和环境预警应急体系,建设先进的现代化监测预报网络和设施。3.建立资源供应与公共安全保障机制。加强食品、供水以及能源供应等城市生命线系统的建设。第26条促进城市人口的适度稳定实行按居住地进行管理服务人口登记的制度,建立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在职业培训、子女教育、医疗养老等方面为管理服务人口提供服务。第27条加强社会公共服务优先建立面向基层、级配合理的教育、卫生、文体、交通等基本公共服务网络,实施统一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调整公共财政支出结构,逐步提高公共财政新增部分在教育、卫生、文体、公共交通等方面的支出比例。大力发展社会民间组织和社工组织。第28条保障基本居住条件1.建立以低收入家庭为主要服务对象,并与人口政策相适应的住房保障体系。发展面向低收入家庭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多渠道改善外来工居住条件。2.挖掘城中村住房存量的潜在供应能力,通过政府收回或回购等政策手段,将部分城中村住房纳入住房保障体系。第29条优先发展公共交通1.加大对公共交通建设的投入,保障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的需求及道路空间的公交优先使用,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补贴和补偿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公共交通投资、建设和经营。2.继续实行城市公共交通低票价政策,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票价管理机制。第30条保障社会民生完善与人口结构特征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机制,提高暂住人口的社会保险综合参保率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参保率,推进社会和谐。增加就业岗位,建立就业和再就业激励机制。发展公益福利事业,形成较为完善的社会福利保障机制。推进社会养老、残疾福利等社会慈善事业的社会化和多样化发展。第六章生态保护政策第31条保护生态绿地1.完善城市生态绿地系统。依据城市基本生态控制线,保证城市的生态空间,对已遭受破坏的环境进行生态恢复。2.重点建设森林公园、郊野公园、城市公园以及居住区公园,拓展城市绿化空间,增加城市绿化面积,提高城市绿地率和人均公共绿地面积。3.建立和维护城市绿色生态廊道,保护野生生物栖息环境。保留自然特征的河流廊道、城市河岸的带状公园和城市道路两侧的立体绿化带。保护乡土植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在城市建设中应保护具有地带性特征的植物群落。逐步增加自然保护区面积。第32条合理利用海洋岸线制定具有差异性的海岸资源管理政策,保证海洋资源在各海洋行业内合理配置,使海洋空间和海岸资源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