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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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航空运输的法律性质:运输合同航班延误的法律责任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一、航空运输合同概述1、我国《合同法》第288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2、航空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主体:承运人、旅客、托运人、收货人•客体:运送行为•内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承运人依据合同约定安全正点运输的义务和收取票款或运费的权利;旅客或托运人依据合同约定支付票款或运费的义务,安全正点到达目的地的权利。二、航班延误的法律责任(一)航班延误的概念(二)航班延误的原因(三)航班延误的法律性质(四)航班延误的违约责任(五)航班延误责任的免除(一)航班延误概念•1、航班:《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以及各国之间双边航空运输协定均有明确规定,即:航班是指以航空器从事旅客、邮件或货物的公共航空运输的任何定期航班。•《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简称《国内客规》)和《中国国内航线、航班经营管理规定》第3条第10款也明文规定“航班”指飞机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的定期飞行。2、航班延误概念•民航运输的延误概念,国际公约及我国《民用航空法》及相关的法规、规章中并没有做出明确界定。•学理界定民航定期航班的运输中,承运人未承载旅客、行李或货物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离站或不合理地迟延运抵目的地的行为。(二)航班延误的原因•天气原因•空中管制原因•航空公司原因•旅客原因•机场保障方面的原因(三)航班延误的法律性质•航班延误就是一种典型的违约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四)航班延误的违约责任1、1国际公约的规定——责任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华沙公约》第19条《蒙特利尔公约》第19条1、2国际公约规定——责任限额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规定:(1)旅客运输延误造成的损失,责任限额为4150特别提款权;(2)行李运输中延误的责任限额为每名旅客1000特别提款权;(3)货物运输中延误的责任限额为每公斤17特别提款权。1、3国际公约规定——免责承运人证明本人及其受雇人和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承运人不对因延误引起的损失承担责任。2、国内法的规定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6条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3、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赔偿损失•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案例五:机票超售乘客签字画押,登机顺序按票价高低2008年6月12日,西部航空公司率先推出了全国首份航班超售告旅客书,将超售出的机票白纸黑字地落在了纸上,并首次明确超售机票的登机顺序按着机票票面高低来。思考:如何看待“机票超售乘客签字画押,登机顺序按票价高低”?三、承运人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案例六:国航釜山空难案和解、一死者家属获赔94万2002年4月15日,执行北京到韩国釜山飞行任务的国航CA129航班在韩国釜山金海机场附近坠毁。原告廉先生、韩女士的女儿廉小姐经人介绍,与韩国人朴先生相识,双方在国内办理了结婚登记。2002年4月15日,廉小姐乘坐中国国际航空公司CA129航班飞往釜山时,因飞机失事遇难。事故发生后,韩女士精神失常,家庭生活困难,虽多次与国航交涉,但均未能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只好起诉到法院,要求国航赔偿138万元。•在法院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国航一次性赔偿廉先生、韩女士94万多元,而他们则自愿放弃今后在韩国通过诉讼可能取得的任何经济利益的请求权。•关于“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故或事件”的理解案例七:包头空难,东航公布遇难乘客的赔偿标准•2004年11月21日8时20分,由包头飞往上海的Mu5210航班起飞后不久在包头机场附近坠毁。机上47名乘客和6名机组人员全部遇难。•2004年11月27日,记者从东方航空公司获悉,东航将向“11·21”空难每位遇难乘客赔偿21.1万元人民币(不包括航意险)。•空难赔偿的对象分为两种:一是机上旅客的损害赔偿;二是飞机坠毁后造成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前者我们称为承运人旅客损害赔偿,后者称为航空器对地(水)面第三人损害赔偿。•尽管都是空难,但赔偿的数额却不一致,这要考虑航班性质,如果属于国际运输则依据我国签订的国际公约(《华沙公约》系列)来赔偿;如果属于国内运输,则依据我国国内法(《民用航空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来赔偿。(一)承运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1929年华沙公约、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和我国《民用航空法》(二)承运人赔偿的标准确定(三)承运人赔偿的限额(三)承运人赔偿的限额•国际公约规定的赔偿限额公约限额1929年《华沙公约》125000金法郎1955年《海牙议定书》250000金法郎1955年《蒙特利尔协议》(各涉美航空公司)75000美元1995、1996年的IIA和MIA依旅客住所地法;10万特别提款权内索赔航空公司无条件承担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双梯度(10万特别提款权为界)2、我国规定的赔偿限额•自2006年3月28日起,《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开始施行。规定: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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