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公平理论与当前中国社会公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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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课程论文题目马克思主义社会公平理论与当前中国社会的公平问题姓名张婷婷学号14045105002院、系物理与电子信息学院专业学科教学(物理)马克思主义社会公平理论与当前中国社会的公平问题摘要: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们认为,任何社会公平是具体的、相对的和历史的;无产阶级公平观的本质内容是消灭阶级,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平不是平均主义,它是平等与不平等的统一。以此理论来理解和审视当前中国社会的公平问题,并试图寻求解决的途径与措施。关键词:马克思主义社会公平理论;公平;问题1引言公平问题是当代中国社会的显著问题,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马克思主义作为关于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命运解放和生存发展的科学性与价值性相统一的学说,对社会公平理论作出了大量、深刻的论述。这对指导当代中国社会正确解决公平问题,无疑具有重要意义。2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公平理论社会公平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社会公平是马克思主义者不懈奋斗的目标。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们以唯物史观为基石全面阐述了自己的社会公平思想。第一,社会公平是具体的、历史的、相对的,没有永恒和绝对的公平。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公平是具体的、历史的,而不是永恒不变的;任何公平都是一定社会关系的表现,归根到底都是一定经济关系的表现。不同的经济结构、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贯彻的公平内容也是极不相同的。恩格斯指出:“平等的观念,无论以资产阶级的形式出现,还是以无产阶级的形式出现,本身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一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关系,而这种历史关系本身又以长期的以往的历史为前提。所以这样的平等观念什么都是,就不是永恒的真理。”[1]他还说,公平“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的或者反映其保守方面,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神圣化的表现。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观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者的公平观要求废除封建制度,因为据说它不公平。在普鲁士的容克看来,甚至可怜的专区法也是破坏永恒公平的。所以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2]。社会公平也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公平。恩格斯指出:“在国和国、省和省、甚至地方和地方之间总会有生活条件方面的某种不平等存在,这种不平等可以减少到最低限度,但是永远不可能完全消除。阿尔卑斯山的居民和平原上的居民的生活条件总是不同的。”[3]他曾严厉地批评米尔伯格在公平问题上的历史唯心主义观点,但是他认为米尔柏格所说的对于公平“一个人有一个理解”这句话是“正确”的[2]。第二,无产阶级公平观的本质内容是消灭阶级,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马克思明确指出,无产阶级公平的内容不是各阶级的公平,而是消灭阶级。恩格斯也同样认为:“无产阶级公平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的要求,任何超出这个范围的公平要求,都必然要流于谎谬。”[1]马克思、恩格斯把“消灭阶级”表述为无产阶级的公平思想。事实上如果把公平正确地理解为消灭阶级,那么无产阶级争取公平的斗争以及公平的口号就具有伟大的意义。由于无产阶级的本性和历史使命,一旦社会全体成员在占有生产资料方面的公平实现以后,在人类面前就必然会产生一个问题:要更进一步,从形式上公平转到事实上的公平,即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原则。无产阶级所具有的阶级特性和品格,决定了这个阶级的历史使命是推翻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最后消灭阶级,实现共产主义。第三,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平不是平均主义,它是平等与不平等的统一,真正的平等只能到共产主义才能实现。社会主义社会的平等主要是指在人们生产资料共同占有上的平等和前面提到的消灭阶级。列宁指出:“社会主义者说平等,一向是指社会的平等、社会地位的平等,决不是指每个人的体力和智力的平等。”“社会民主党人所理解的平等,在政治方面是指权利平等,在经济方面,我们刚才已经说过,是指消灭阶级。至于规定人类在力气和才能(肉体的和精神的)上的平等,社会主义者连想也没有想过。”“消灭阶级,这就是说,使全体公民在同整个社会的生产资料的关系上处于同等的地位,这就是说全体公民都有利用公共的生产资料,公共的土地、公共的工厂等进行劳动的同等的权利。”社会主义社会的不平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在个人收入方面仍然存在着不平等。由于人与人的体力、智力及家庭等条件是不同的,因此,在提供的劳动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基金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其二,在工农方面仍然存在着不平等。列宁说:“我们要争取的平等就是消灭阶级。因此也要消灭工农之间的阶级差别。这正是我们的目的。……只要工农之间的阶级差别还存在,我们就不能无所顾忌地谈论平等。”[3]其三,在地位上仍然存在着不平等。货币是向一切劳动者征收贡赋的凭据,货币是昨天的剥削的残余,在货币消灭之前,平等始终只能是口头上的。由于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着商品经济和货币,存在着事实上的剥削权利,所以,在地位上还存在着不平等。因此,真正的平等只有到共产主义才能实现。总之,马克思主义以消灭阶级作为自己公平理论的本质内容,体现了其公平思想的革命性和超越性。他们提出的公平是具体的、历史的、相对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平不等于平均主义,是平等与不平等的统一等思想又体现了其公平思想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这种革命性和科学性相统一的公平思想使它成为人类有史以来最进步、最高层次的公平思想。马克思主义的公平理论为我们深刻理解和审视当代中国社会的公平问题提供了理论根据和方法论原则。3当前我国社会存在不公平现象的现状及原因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取得巨大成就,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明显提高,其成就举世瞩目,受到世界的公认。伴随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正经历着巨大的社会转型和变革,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从农业化到城市化、工业化。与此同时,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之间出现了不协调的情形,同经济发展相比,社会发展明显滞后。这突出地表现在社会公平公正方面的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影响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全局的大问题。3.1当前我国的社会公平问题及其现状“两会”期间,温家宝总理说:“勿庸讳言,我们现在的社会还存在许多不公平的现象,收入分配不公、司法不公,这些都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有学者认为当前我国社会不公平现象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贫富差距不断扩大。“联合国报告”曾这样描述我国的贫富差距现状:中国倾斜的政策使得社会贫富差距加大,中国最富裕的城市发展水平堪比欧洲,但最贫困的农村地区发展水平却和非洲差不多,这已威胁到中国的发展。的确,当前我国社会贫富差距的不断拉大已经引发了不少社会问题。“据测算,在我国,标志收入分配差距的基尼系数早在2004年就已超过0.4725,有的研究结果认为已超过0.5,已经大大超过了国际上公认的0.4的警戒线,成为威胁社会稳定的最大隐患。”我国的贫富差距主要表现在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上。国家统计年鉴和相关的文献报道,1978年城乡居民收入比为2.57:1,后来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这个比例曾一度缩小,但后来随着我国二、三产业的迅速发展,城镇居民收入增长幅度大大高于农民,2007年与2008年城乡居民的收入之比达到了3.2:1。我国居民收入越来越不平衡,这种贫富分化的加剧,使越来越多的人感到社会的不公平,由于不公平导致的社会问题也不断增多。其次,一些不公正现象逐渐发展成为潜规则,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当前,我国社会各个领域或多或少地受到潜规则的影响,损害了社会公正。如少数政府官员被一些利益集团所左右,大搞权钱交易,利益集团以某些好处诱导领导干部的决策。更为严重的是在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司法领域,也出现了腐败现象,加剧了社会的不公正。因为司法本来就是维护社会正义的地方,如果司法是公正的,即使社会上存在着某些不公正的现象,也可通过司法来矫正和补救,使社会公正得以恢复。如果丧失了司法公正,整个社会就可能无公正可言,当然也就不可能有社会的和谐。3.2社会不公平现象产生的原因第一,社会经济不发达。大卫·休谟的关于正义起源的理解是很符合现实的,他认为正义起源于“人类的自私、受到局限的人类的慷慨,以及自然不能为人类的需求提供充足的财富””。求生和满足自己的基本生理需要是人的本能和天性,当这些基本的生存条件都没有保障时,有的人不得已而做出违背社会公正的事情。所以在私有制出现以后的一个贫穷的社会里,发生不正义事情的频率要远远高于相对比较富裕的社会,就像马克思所说的公正只有在物质财富极大丰富的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实现一样。所以经济发展是实现社会公正的必要条件。第二,分配制度缺乏公正性。社会公正问题之所以成为当今社会的焦点话题,是因为损害正义的往往是上层利益群体,下层人民只能是受害者,下层人民是最渴望正义的。目前社会上从事不正义行为的人更多的是富人,是有权有势的人,他们相对于穷人拥有更多的发展机遇,占有更多的社会资源。就拿目前新兴的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南美洲的一些国家来说,它们的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但穷人反而比以前更多,公平和正义更加缺失,原因在于它们的分配制度出了问题,从而出现了国家富了,人民穷了的状况。第三,政策的转变滞后于社会的发展。三十多年坚持不懈的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推动,使我国的生产力获得了极大的发展,经济实力显著增强,但另一方面也加剧了贫富的分化。这些差距固然与人们的文化程度、能力及各地的资源条件有关,与国家政策有一定的关系,我们不能说当时的国家政策有误,因为它是当时特定历史时期提出的特定决策,但是由于我们没有及时地意识到社会现状的变化,没有及时地意识到政策在一定时期的特定适用性,没有及时地制定适合变化了的经济社会的政策,以致造成了现在贫富分化的不良社会后果。第四,制度设计的不公正或制度设计公正但执行不公正。我国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还存在一些漏洞。如我国宪法规定,“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在2004年修宪时,也加上了“公民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条。从理论上讲,财产权应当是平等的。但是,这有无“神圣”两个字的差距,就造成了法律地位的不平等。还有就是在制度的执行中也存在诸多缺陷。民告官就是其中一例。虽然现在国家有《行政诉讼法》,但是往往由于被告的部门或官员强大的社会势力和雄厚的经济实力而使弱势群体的正义得不到伸张,利益得不到保护,以致使制度的规定流于形式,不能切实保障广大民众的平等权利。4实现公平的有效措施第一,对公民进行教育和价值改造,使其形成正确的幸福观。对于什么是幸福,不同的人也许会有不同的理解。但是这种不同理解会对人们的价值选择和人生道路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我们一定要有正确的幸福观。什么是正确的幸福观呢?用巴贝夫的话来说就是“适度的劳动所提供的活动是人们健康和幸福的源泉”。因为适度的劳动不仅可以为我们带来适当的报酬,满足我们的生活需要,而且还可以锻炼身体,使我们远离疾病的侵害,最重要的是它还可以推动社会的发展。这就是人类所追求的最朴实也是最正确的幸福。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指出社会本来就是一个服务的体系,每个人既为他人服务,同时又接受别人的服务,因此没有人只享受服务而不履行义务,所以我们得出结论:劳动是自然的法则。如果每个人都把劳动当做自己的幸福,相信不经过劳动而获得的报酬是不正当的,那么社会的不正义行为就会大大减少。第二,坚持差别原则,着力向弱势群体倾斜。罗尔斯在《正义论》中使用了差别原则,他主张维护最小受益者的最大利益,此项原则更多地代表了弱势群体包括贫者、弱者、不利者、地位较低者的利益与正义要求。托尼在论平等时说:“一个社会越是不遗余力地致力于保证所有社会成员的平等地位,那么这些对待的方式就越不相同。”差别原则中对最少受惠者的偏爱,正好符合我国当前的实际。第三,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分配制度。促进社会公正和发展生产力不仅不矛盾,而且二者可以互相促进,互为解决前提的。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通过发展增加社会财富、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又要通过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不断促进社会和谐。”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是解决当前所有问题的关键。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发达的物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