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社会流动机制探讨※张宛丽社会流动的研究,主要揭示社会成员获得一定社会地位或从一种社会地位流动到另一种不同社会地位的各种影响因素及其相互关系,并对这些因素发挥作用的程度、方式、路径,以及主要特征和一般趋势予以探讨。由中国社会科学院陆学艺教授主持的“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研究”课题组继2002年1月发表了《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1]对经济改革以来的社会阶层结构变迁提出了基本看法,并划分出当前中国社会的十大阶层。之后,我们通过进一步的理论研究以及对全国抽样调查数据的分析,试图进一步解释:十大社会阶层是如何形成的?有哪些机制影响或决定了人们改变自身社会阶层位置的机会结构?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即属于社会流动机制研究。一、社会流动机制及一般规则所谓社会流动机制,指的是决定人们在其社会中获得一定地位和实现社会流动的主要背景、条件、动力和路径的某种组合作用;而所谓社会流动的一般规则,则是对一些在历史上长期地、不同程度地影响人们获得地位和实现流动的社会流动机制的理论概括。在社会学上,社会流动的一般规则有两个基本类型,即先赋性规则与后致性规则。一般认为,这两类规则总是基于不同的基本社会、经济、政治构造,而且其中总有一种规则会更多地与一定时期的某种基本社会、经济、政治构造相适应,从而成为一种最主要的社会流动机制,支配着社会成员地位流动,包括代内流动与代际流动。按照现代化理论的逻辑,先赋性规则往往以传统的农业主导的社会、经济、政治构造为基础,在这种规则作用下,个人的社会地位和实现地位流动的机会,被与生俱来的那些社会属性(如性别、出身及血统、种族等)所规定;相应地,一个社会的阶级阶层结构和社会地位流动的机会结构就具有明显的封闭性,即特定的社会地位只能由特定社会阶级成员获得和占有(如在中国传统社会结构中“龙生龙、凤生凤”的地位传承现象),其他阶级的成员即使有能力也没有机会进入上层社会。[2]后致性规则更多地依赖于市场化、工业化、城市化的现代社会、经济、政治构造,在这种规则下,个人获得其社会地位和实现社会流动的机会,更多地决定于他自己的能力和努力;如此,一个社会的阶级阶层结构和社会地位流动机会结构就具有明显的开放性,即一个社会中的任何一种社会地位都向所有社会成员开放,不具有特定的社会阶级阶层归属,任何有能力的个人都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该地位,反之,没有能力或不努力者,就可能在竞争中被淘汰到较低的社会地位上去。[3]因此,先赋性规则被视为传统社会的主要社会流动规则,而后致性规则则被视为现代社会的主要社会流动规则。历史地看,这两种规则确实都是存在的;但是,在利用这些规则研究和解释任何一个社会的社会流动过程时,则应辩证地分析其具体状态。首先,它们在历史和现实中往往共同作用并决定着人们社会地位的流动。例如,在中国传统农业社会,人们与生俱来的阶级阶层归属通常决定着他们未来的社会地位和流动机会;与此同时,通过考试选择人才的科举制度也为出身寒微的人提供了通过后天努力实现向上流动的地位机会。同样,一项经典性的研究发现,在西方现代工业社会,作为先赋性因素的父亲受教育程度和其职业地位,与作为后致性因素的个人受教育水平和他的早期经历等,都对个人的职业地位产生了显著的影响。[4]当然,这两种规则不总是均衡地存在于同一个社会时空之中,相反,其中总有一种规则会在一定社会时空中占据主导地位,并决定着一个社会的主要或基本的地位流动机制及其社会阶级阶层结构的基本取向——即其是开放性的,还是封闭性的;对社会成员的地位获得的机会而言,是公平性的,还是不公平性的。其次,一个社会的社会结构变动与其经济结构变动密切相关。经济结构的变化一般都会导致就业空间和职业结构的变化,从而改变社会流动的规模、速度、机会甚至路径,改变先赋性因素与后致性因素发挥作用的相对范围和程度。例如,与传统自然经济结构相比,建立在市场化、工业化、城市化基础上的现代经济结构复杂得多,并不断演变、扩张和升级,从而推动就业空间不断扩张,促使职业结构日益多样性和具有较高社会经济地位回报的新职业不断涌现,在这种情况下,个人依靠自己后天的努力和能力获得向上流动的地位机会也越来越多。第三,如果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安排和政策取向是较稳定、持续的,并且依此为人们的社会流动提供了较为确定的而非不断变化的社会流动机会结构,更很少在微观层面上进行直接的干预,那么,社会成员的社会流动则主要发生在微观层面上(亦称个人层面的代际流动与代内流动);同时,流动的微观条件要求、动力和路径等也都比较确定,那么上述一般规则的作用就会比较突出,我们运用这些规则对社会流动做出的观察和解释就会比较有效。[5]反之,这些一般规则将不足以解释一个急剧变迁过程中的社会流动现象。二、中国社会流动的特殊机制在讨论目前被国内外社会学界广泛用做分析工具的先赋-后致规则的作用机制时,我们发现,有关社会成员地位流动的上述这些规则及其一些基本限定,与中国50多年来特有的社会分化和流动过程的实际状态间是有一定差异的。首先,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设置和政策安排,包括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运行体制以及重工业优先的资源配置模式等,一直对经济结构的变化有着深度的干预。其结果是,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经济结构的变化未能起到推动就业空间扩张和职业结构转变的作用。例如,中国的经济结构在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即已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到1956年,在全国工农业总产值中,工业产值所占比重在50%以上,超过了农业产值所占比重,但是整个社会的就业空间和职业结构并没有发生相应的变化。这种状况,直到1978年开始改革开放以后才逐渐发生变化。其次,50多年来,中国的政治经济制度和政策安排,一直深刻地影响着个人甚至阶级阶层的社会位置和社会流动机会。制度与政策安排的作用,大到可以直接消灭一个或几个社会阶级阶层(如经20世纪50年代的“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后,消灭了资产阶级),或者催生出一个或几个阶级阶层(如90年代开始的“鼓励私营经济发展”而致的新生私营企业主阶层的出现)。当然,制度和政策安排对社会流动的影响并不总是表现为这种直接的有意干预,有时候会表现为间接的影响,例如,由于制度和政策安排本身存在的一些缺陷和问题,可能被一些有条件的人或集团利用来谋取其最大利益。在这些情况下,单纯用先赋-后致规则来观察和分析50年来的中国社会流动,就是远远不够的,在很大程度上甚至无法弄清中国的大规模社会分化和流动的特殊机制。故此,我们认为,应当把宏观层面的制度-政策安排与微观层面的先赋-后致规则结合起来,据以研究中国的社会流动。从中国的制度-政策安排与先赋-后致规则的关系角度看,至少在理论上,我们可以把它们影响社会流动的方式划分为四种主要类型。①制度-政策安排所导致的社会流动,在某些方面与先赋-后致规则无关,它们直接影响人们的社会流动机会。例如,50年代中期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消灭了个体手工业者、个体工商业者和资本家这三个阶级或阶层,也消灭了雇佣工人;而70年代末期以来的改革开放政策和相关制度安排,则重新造就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阶层和雇工群体。②制度和政策安排影响社会流动的方式,往往是先赋性规则与后致性规则的某种混合。在现代市场国家,这种混合也是不可避免的。区别在于,在中国50多年来的社会流动中,这是一种制度化的而非自然发生的混合。例如,在改革开放前,一个人要进入地位最高的干部阶层,一般既要具备政治上被认为可靠的家庭出身或阶级身份,还要在政治上表现得忠诚和积极;而一个农民之所以很难从农村流动到城镇就业,主要不是因为这种流动的成本大于其收益,而是因为城乡分割的二元化制度安排限制农民进城,这就从根本上排除了其改变农民身份及向上流动的可能性。③制度-政策安排可能抑制先赋性规则(或后致性规则)的作用,而支持后致性规则(或先赋性规则)的作用,从而对社会流动的方向产生某种调节性或扭曲性的影响。例如,中央集权的计划体制所造就的城乡隔离的二元经济社会结构及其相关制度-政策安排,实际上在中国城乡社会流动以及从农业就业转向非农就业等方面确立了先赋性因素的决定性作用,而堵塞了后致性因素发挥作用的渠道:农民家庭出身的人只能在农村种地,而不能进入城市和非农产业;而出身城镇居民家庭的人则注定要从事非农产业,享受国家工业化的种种好处。又如,如果国家的教育制度与政策注重公平的全民基础教育,那么它将对先赋性规则的影响形成约束作用,而对后致性规则的影响则具有促进作用(如,农民的后代就有可能通过现代教育而获得改变自己的身份及地位的机会)。反之,如果国家的教育制度和政策偏向于精英教育,把有限资源用于为少数人服务的精英化教育机构,那么,这种教育制度和政策就有利于像家庭经济条件或父母职业这样的先赋性因素发挥作用,而不利于个人努力和能力这样的后致性因素发挥作用。④制度和政策安排的有意无意地形成的漏洞或偏向,会被一部分社会成员利用为向上流动的阶梯,同时会削弱甚至剥夺其他社会成员的流动机会,而人们是能够利用这种制度和政策安排,还是被排除在它们所创造的流动机会之外,则取决于他们是否拥有利用这种制度和政策安排的资源(如权力关系及其关系网络等)。这样的机会通常只能为一部分人(主要是制度和政策的制定者以及与他们具有关利益的人)所利用,因为只有这一部分人具备利用它们的条件,如掌握制度赋予的权力或与掌握这种权力的人有某种关系。此外,在中国50多年来的社会流动中,不仅上述制度性因素的影响巨大,各种非制度性因素的影响也相当重要。许多相关研究文献都提到或研究了这种影响。[6]不过,就今天中国的社会流动实际而言,各种非正式制度因素,包括所谓政治资本、社会网络或关系资本等(为方便起见,我们把所有非制度性因素统称为“社会资本”),本质上是上述各种变量(经济结构本身可能除外)混合生成的结果:促成这些非制度性因素的,既有先赋性因素的作用,也有后致性因素以及制度-政策性因素的作用。先赋性因素提供了建构有用的“社会资本”的线索和启动条件;个人的后致性努力是催化这些线索和条件发生作用的触媒,在有些情况下,社会资本的形成甚至并没有真正的先赋性因素作为线索和启动条件,关系纯粹是被需要关系的人建构起来的。[7]制度-政策性因素的作用在于,为“社会资本”发挥作用留下了潜在或明显的空间,如果没有这种空间,甚至制度-政策安排以非常有效的方式禁止这种“社会资本”影响人们的地位获得,那么,人们建构“社会资本”的努力将会被大大弱化。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此文系在李春玲、陈光金的相关研究成果基础上的进一步加工与提炼。参见李春玲、陈光金《当代中国社会流动的分析框架》,载陆学艺主编:《当代中国社会流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1]见陆学艺主编:《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2]又,种姓制度起决定作用的传统印度社会,就是这种社会的一个典型。[3]见许嘉猷:《社会阶层化与社会流动》,三民书局1986年版,第238-240页。[4]见P.BlauandD.Duncan(1967).TheAmericanOccupationalStructure.NewYork:Wiley.[5]在这种情况下,先赋性因素的作用并未消失,但其主要含义则从一个人的宏观社会阶级阶层归属转变为他个人的家庭背景。[6]见李路路:《私营企业家的社会结构——论私营企业的发展机制》,载《中国私营经济年鉴》,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1996年;张宛丽:《非制度因素与地位获得——兼论现阶段中国社会分层结构》,《社会学研究》,1996年第1期;王春光:《社会流动与社会重构——京城浙江村研究》,浙江人民出版社,1995年;刘林平:《深圳平江村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李培林主编:《农民工——中国进城农民工的经济社会分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7]见陈光金:《中国农村社区精英崛起和成长的奥秘》,载《博士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