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0页合同编号:DZY-J-H-03-2010中益国际家居广场项目总承包施工工程合同(标段一:商业街3、6#)大连中益置业有限公司二零一零年一月第2页共30页合同协议条款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大连中益置业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赤峰宏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中益国际家居广场项目工程地点: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丘号40-340-21号工程内容:按照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补充说明所包含内容(3#、6#楼)。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自筹资金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按照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补充说明所包含内容。三、合同工期2010年1月1日开工,2010年2月10日前完成3#楼主体封顶、6#楼一层封顶,2010年3月15日完成承包范围内所有工程并移交给装饰公司,2010年4月1日前完成6#楼主体封顶,配套协作项目2010年8月10日全部竣工,日历日天数222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按招标文件要求。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人民币伍佰万圆整(暂估)金额(小写):¥:5,000,000.00元(暂估)第3页共30页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10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丘号40-340-21号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第4页共30页(此页无正文)发包人:大连中益置业有限公司承包人:赤峰宏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公章)(公章)地址: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丘号地址:40-340-21号法定代表人:曾文城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0411-39336252电话:传真:0411-39336312传真:开户行:大连银行金州支行开户行:帐号:802001203001631帐号:签订时间:2010年月日第5页共30页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略)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一、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1.1发包人:大连中益置业有限公司1.2设计单位:大连金州区建筑规划设计院1.3监理单位:大连辽贸监理工程有限公司1.4承包人:赤峰宏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1.5业主方:大连中益置业有限公司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合同协议书2)签约前补函3)中标通知书4)投标书5)工程量计算规则6)工程量计价规则7)本合同专用条款8)本合同通用条款9)投标须知10)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11)图纸12)其他投标文件附件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解决。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不采用其它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解释和说明执行,并受其约束。双方还应遵守大连市政府的任何法规、规章,包括法律文件,规定或命令等。3.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工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的国家、地方、行业标准、规范。不一致者以标准高者为准。第6页共30页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发包人不提供。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规范均由承包人自行准备,必要时并报发包人审核认可。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对于国家及行业无无明确规定时,承包人必须编制相应的方案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批准后执行。4.图纸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7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主体施工图四套,使其能按照合同文件规定的工程范围进行施工和完成工程。待工程竣工前7日内另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二套作为竣工图使用。发包人及承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不采用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不采用4.2承包人须施工前进行施工图纸审查并严格按照施工图所显示的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所有因对施工图的误解或疏忽引致的施工错误,须返工者,其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且不得因此延长竣工期限。4.3承包人作为专业的施工单位应有义务及时向发包人书面提出就施工图设计中可能存在的按常规看较明显的疏漏缺陷等意见,若该类意见属实,报请发包人及设计师确认后,承包人应按设计师书面修正指示进行施工。4.4承包人应对工程变更包括增减之指示作出实际工程之修改,任何修改必须在竣工记录图纸上说明,竣工图纸绘制必须准确无误,并经发包人认可,但发包人的认可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同时承包人向发包人报工程竣工时,在合同约定竣工之日前三十日内,须提供两套竣工图纸作为发包人存档备案之用。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图编制及相关工程竣工资料按档案管理文件规定办理。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邵东鹰职务:总监联系电话:13050503928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按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定的《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相关补充协议的相关规定执行。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工程款以及工程量的确认须经发包人予以确认后,方可签署意见。5.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刘岩职务:项目经理联系电话:0411-84950763职权:在发包人委托的范围内对承包人发出指令。5.3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不采用5.4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通用条款中此处的工程师在此约定为甲方工程师,不包含监理工程师。5.5项目经理姓名:矫仁山职务:项目经理联系电话:13889592608第7页共30页承包人须派遣具有国家认证资格的一级工程项目经理和高级技术人员,常驻工程现场,全面负责工程现场的管理和协调各工种,各分包人之间的纠纷,并负责技术档案资料的管理。所有发包人向项目经理发出的书面通知均应被确认为已发给了承包人。项目经理及项目部的主要组成人员必须是承包人的签约合同正式职员,相关资料随投标书一起报给发包人,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中途不得任意更换,如需更换需经发包人审批书面同意方可。承包人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送交发包人,发包人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6.发包人工作6.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施工现场所有障碍物清理完毕并具备施工条件。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开工前将水、电、电讯线路接至双方商定地点。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至少可满足施工需要。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发包人负责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本工程开工许可,其余与本工程相关的施工许可、手续及证明文件均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办理工程中所需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承担。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以书面形式呈交承包人。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发包人不对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负责,承包人需自行组织和完成相关工作,费用含在合同措施费中。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发包人应提供给承包人本项目场地勘察设计资料及其它相关资料图纸。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组织质量、安全检查,负责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桩头处理:由发包人直接分包的桩基础施工单位负责破桩头。6.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临时工作需要书面委托书6.3发包人组织承包人及直接分包工程单位进行交接。7.承包人工作7.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不采用。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在本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定期提供本工程已完工程量及形象进度,同时应报送后期工程进度计划。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如果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造成工程财产损失及人身伤害,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第8页共30页向发包人和监理公司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按发包人要求提供。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承包人需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排渣和施工噪音管理等一切手续,并承担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必须对已完工程成品进行妥善保护,以避免遭受来自余下工程项目施工对其的损坏。对任何已完工程的损坏,发包人将不予验收,承包人必须负责返修,并承担其所有经济和工期损失。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需自行组织和完成相关工作,并承担此部分费用。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的要求:需保护施工现场清洁,并符合有关规定,承担因违反相关规定造成损失的相关费用。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对本工程做总承包管理。(1)承包人必须根据合同文件所规定的工程施工承包范围,在合同工期内完成所有的工程施工,同时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管理,直至工程竣工最后一家分包商撤离工程现场交付使用及缺陷保修期完毕,并应达到国家和本合同规定的验收规范的标准。(2)对属于本工程而非本合同文件承包范围的项目,在发包人另行支付合理费用的基础上,承包人须接受其范围外发包人提出的其他工程项目的承包,发包人需以书面形式出具工程任务联系单。(3)承包人负责工程所有的分部分项档案分类整理,达到国家、省市有关档案管理规范及规定的要求。承包人应负责发包人指定分包项目档案资料汇总、整理并向市政、发包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包括发包人分包工程,该分包工程所有资料,由发包人向分包人索取)。作为总承包人参加工程综合验收。(4)承包人应负责工程施工所需的任何标高和定位放线工作。除非发包人要求的变更,承包人应负责修改任何因标高和定位放线不准确所导致的错误,并须支付全部此等费用,且不得延缓竣工期限。(5)承包人应负责和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工程施工中由承包人所引致对任何人身损伤或死亡而产生的一切费用,除非是发包人本身或发包人应负责的人员的失职,疏忽行为所致。(6)由本工程开工至竣工证书发出日止,承包人需全部负责保护本工程,包括保护在工地上或送至及安放在工地上与本工程有关或供本工程使用的物料或任何其他物料。(7)承包人须立刻执行发包人获本承包合同授权而发出的指示。若承包人未在合理时间内执行已发出的指示,在收到发包人方催促执行的书面通知后三日内,承包人仍未执行,发包人可另聘他人执行该指令所要求的工作,并把所有有关的费用作为债项向承包人追讨,或从本承包合同应付或将会付的款项中扣除。(8)承包人须负责向政府有关部门取得在本地承包工程的资格,并在开工前获得一切政府方面有关其施工资格批准及与施工有关之批准。若发包人要求审核的,承包人须在七天内提供有关文件。第9页共30页(9)如承包人的任何工人和因承包人引起的其它人员身体受到损伤时,承包人必须立即按政府规定妥善处理该类事故,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并书面通知发包人。(10)承包人被认为已经取得有关资料,并视察施工场地,理解了工程范围,并在其投标价内包括一切为准备并进行工程前所须之一切工作,而所须之费用,将被认为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内。一切有关本工程与其他在整体工程内之工程之间之一切配合、衔接、翻工、修复、遗漏等工程费用,亦被视为已包括在合同价内。(11)承包人应为指定分包人及发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