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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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和保证体系,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一章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一、安全教育内容1、安全技能教育(1)本岗位使用的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的构造、性能、作用、实际操作技能。(2)处理意外事故能力和紧急自救、互救技能。(3)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技能。2、安全知识教育(1)本企业一般生产技术知识。(2)一般安全技术知识。(3)专业安全技术知识。3、安全法规教育(1)国家安全生产法律。(2)行业安全生产法规。(3)企业安全生产规章。4、安全思想教育(1)思想教育。(2)纪律教育。二、安全教育的方法1、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能力培训考核公司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2、新职工三级安全教育新职工(包括临时工、学徒工、实习生和外施队人员)都必须进行企业(公司)、工地(项目工程现场)和班组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才准许进入生产岗位。3、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规定:电工作业、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起重机械作业、爆破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建筑登高架设作业等特种作业工种必须进行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4、经常性安全教育包括班前安全教育和节假日或特殊季节等特定情况下的适时安全教育。经常性安全教育采用多种多样形式进行。如:安全日、安全周、安全月、百日无事故活动、安全生产学习班、看录像、图片展等形式,力求生动活泼。5、转岗及复工安全教育职工转换工作岗位时必须进行新操作方法和新工作岗位的安全教育;职工离开岗位工作超过三个月后重新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6、“四新”安全教育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之前,必须对相关人员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7、职业健康教育8、工人应知应会考核三、安全教育的实施1、施工现场的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经常性安全教育、换岗及复工安全教育、应知应会教育、职业健康教育)由项目生产副经理、安全员、劳资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2、外施队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使用公司统一教材(教育光盘、试卷)。3、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外施队长的安全培训,由公司安全监管部负责组织。4、未经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的职工,任何单位不得安排从事本岗位工作。5、教育培训时间:(1)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能力培训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时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用脱产或半脱产的方式进行。(2)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3)经常性安全教育时间,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如:黑板报、安全技术交底、安全会议、安全月、节假日特殊时期。(4)转岗及复工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4学时。(5)“四新”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2学时。(6)职业健康教育时间不少于8学时。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一、事故报告1、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向企业负责人报告,若发生火灾事故且火灾性质较严重时应立即报火警119。2、属上报政府部门的事故,事故发生项目部应立即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后果等情况,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应用同样方式报告内容,立即上报市(区)安全监督局、市(区)安监站、派出所和主管部门。并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述所列部门。3、发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事故时,事故发生项目部安全部门应及时向公司安全部门进行报告。二、事故现场处置1、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2、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场施工人员,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受伤人员的救护。3、保护好事故现场。三、事故调查事故发生的项目部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若发现有上述违规现象,除对责任者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外,责任者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四、事故处理1、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2、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项目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公司安全部门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后,由公司安全部门实施验证。3、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工会和安全部门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省、市综合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5、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公司或项目部(分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6、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第三章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一、技术交底的规定1、专项施工项目及企业内部规定的重点施工工程开工前,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及安全管理机构,应向参加施工的施工管理人员进行技术交底。2、各分部分项工程,关键工序,专项方案实施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应会同项目施工员将技术措施向参加施工的施工管理人员进行交底。3、总承包单位向分包单位、和其工程项目的技术人员向作业班组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4、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及各线管理人员应对新进场的工人实施进行作业人员工种交底。5、作业班组应对作业人员进行班前交底。6、交底应细致全面、讲究实效,不能流于形式。二、技术交底的手续1、所有技术交底除口头交底外,还必须有书面交底记录(附表一:技术交底记录),交底双方应履行签名手续,交底双方各有一套书面交底。2、书面交底记录应在技术、施工、安全三方面备案。第四章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一、施工现场消防管理1、项目经理为施工现场的消防第一责任人,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消防管理小组,组建义务消防队。消防队员要定期进行教育训练,熟悉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做到能防火检查和扑救火灾。2、现场要有明显的防火宣传标志,项目部每半年对施工人员进行一次防火教育,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建立防火工作档案。3、现场设置消防车道,特别是通往仓库、生活区的道路其宽度不得小于3.5m,消防车道不能环行的应在适当地点修建回转车辆场地。4、现场要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做到布局合理,经常维护、保养,采取足够防冻保温措施,保证消防器材灵敏有效。5、现场进水管直径不小于100m,消火检处要设有明显标志,配备足够的水龙带,周围3m内,不准存放任何物品。6、电工、焊工从事电气设备安装和电、气焊切割作业,要有操作证和动火证。动火前要清除附近易燃物,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用具。动火地点变换,要重新办理动火证手续。7、因施工需要搭设临时建筑,应符合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8、项目部物资员对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库房应用非燃材料支搭。物资员要熟悉库存材料的性质,因施工需要进入工程内的可燃材料,要根据工程计划限量进入并应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易燃易爆物品,应专库储存,分类单独存放,库内严禁吸烟。9、施工现场和生活区,未经项目部批准不得使用电热器具。10、氧气瓶、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小于5m,两瓶同明火作业距离不小于10m。二、坚持防火月检查制度,消除火灾隐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2、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3、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4、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6、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7、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8、防火巡查情况;9、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10、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三、建立消防安全灭火和应急预案制度,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组织机构和职责分配,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等;2、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3、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4、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5、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6、后勤保障程序和措施,包括设施、各类物资、炊食的保障;7、医疗救护保障程序和措施;8、演练评审程序。定期检验人员、设施、措施的实施配合协调状况,并作出评审报告;9、各人员集中和封闭场所有疏散图和导向标志。四、建立动火须知制度,从源头上杜绝责任不清、职责不明的现象发生,确保“谁动火、谁负责”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1、一级动火(1)禁止区域内: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各种受压设备;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2)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施工队主管消防工作的领导在作业一周前提出动火申请,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报项目部主管消防的领导和当地消防部门审批后方可动火。2、二级动火(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动火作业;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接等动火作业属于二级动火。(2)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施工队主管消防工作的领导在作业四天前提出动火申请,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项目部主管消防的领导审批后方可动火。3、三级动火(1)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属于三级动火。(2)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在作业三天前提出动火申请,经施工队和项目部主管消防的领导审批后方可动火。第五章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一、培训考核及证书管理1、按照国家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并严格按专业培训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进行操作。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由公司安全科统一组织上报,经上级有关部门培训后,办理登记、发证工作等。3、特种作业人员所持的操作证,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不得冒名顶替,丢失应及时向公司安全部门报告,否则一律按无证处理。4、特种作业人员应定期参加由公司安全科组织的操作证的复查和再培训工作,过期不复审和再培训的操作人员,证书自动作废,按无证处理。5、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二、岗位责任1、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3、特种作业人员有权对现场的作业条件、危害作业人员生命和健康安全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建议、检举,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4、在作业中发生危机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特种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5、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岗工作:(1)未按规定进行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纪律达3次及以上的;(3)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4)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6、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及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7、凡特种作业人员,如未征得公司安全科同意,擅自外出务工,发生任何问题,均由其本人承担后果,公司概不负责。第六章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制度一、公司安全文明大检查规定1、公司一级安全大检查由公司领导组织、安全科实施,安全大检查每月一次。2、安全大检查以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标准为依据;文明施工以市建设局文明施工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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