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建筑环境管理节能减排管理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保证中国建筑所属各级企业及有关机构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规范生产、生活、办公等相关的环境管理行为,促进各企业和机构做好环境管理节能减排工作。健全包括节能减排在内的环境管理体系,持续改进工程项目(车间、工作区域)环境管理绩效,全面提升中国建筑各企业和机构的综合管理水平,建设和谐社会,履行中国建筑的社会责任,抓好节能增效,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理念及原则中国建筑安全环境管理的理念:绿色建造环境和谐为本生命至上安全运营第一。中国建筑环境管理节能减排应遵循四项原则:1.以肩负社会责任、彰显企业品牌与环境管理节能减排工作相结合的原则。2.坚持环境管理节能减排与持续发展相结合,实现环境管理节能减排和发展双赢的原则。3.以优化产业结构,加强结构调整和科技创新相结合,提升环境管理节能减排的原则。4.坚持环境管理节能减排与降本增效相结合,源头控制2与过程挖潜相结合,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相结合,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编制依据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住宅性能评价标准》等法律、法规、制度规范编制。第四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国建筑所属的各二级施工企业、设计勘察企业、各专业公司、事业部及相关机构;中国建筑所涉及的房屋建筑,基础设施的施工生产、工业产品的生产、设计勘察活动过程;项目的开发活动过程;行政办公及物业运营管理;与生产配套的相关生活设施的环境管理和节能减排管理。第五条基本要求1.本条例是中国建筑所属各级企业及机构在项目施工、设计、开发、行政办公、物业运营管理等过程中环境管理节能减排工作的基本制度。各级企业和机构应参照本条例,结合自身情况建立本企业的环境管理节能减排工作的目标和指标,明确可考核的量化的工作项目,建立环境管理节能减3排工作责任制。2.本条例是中国建筑对所属设计和施工企业以及工程项目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建设绿色建筑,最大限度节能、节地、节水、节材,预防和减少对环境污染的原则性规定和基本要求。所属设计和施工企业可参照本条例,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3.系统内各企业进行资产重组、收购、兼并、企业改制活动时,应充分评估收购或兼并或合股的环境管理节能减排体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要求对收购、兼并、合股方案环境管理节能减排工作进行充分的评估,并在改制决策中充分考虑环境管理节能减排的相关因素。4.系统内各级企业应积极参加国内外绿色建筑协会及相关组织,加强交流合作。获得先进的技术资料、管理方法、行业信息,不断的提升环境管理节能减排水平。5.大力推广绿色建筑LEED国际绿色认证工作,鼓励和支持LEED-NC创奖(金奖、银奖)工作,不断提高中国建筑整体形象和市场竞争力。第六条所属各级企业及机构在环境管理节能减排工作中,除应执行本条例外,还应执行其他有关环境管理节能减排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标准等。但当本条例的要求高于地方性法规、规定、标准时,必须按本条例规定执行。4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各级企业应成立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本企业环境管理节能减排工作的领导和决策。第八条各级企业应明确环境管理节能减排的管理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对本企业环境管理节能减排工作的协调、监督与管理。第九条各级企业应加强环境管理节能减排方面的人才培养,积极组织相关培训教育,以建设具备高素质的专业化、国际化环境管理节能减排队伍为立足点。第十条工程项目应成立环境管理节能减排工作小组,负责对本项目环境管理节能减排工作的策划和实施;配备专(兼)职环境管理员,配合项目负责人做好环境管理节能减排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工程项目的分包商应按其规模与环境管理节能减排的需要设置专(兼)职管理人员。5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二条各级企业和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机构)环境管理节能减排的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是项目部环境管理节能减排的第一责任人。第十三条各级企业的环境管理节能减排管理部门应按照环境管理节能减排管理体系要求建立本单位环境管理节能减排管理体系,明确环境管理方针,制定科学、规范的近期目标和中远期的环境管理节能减排管理规划,编制企业层面的环境管理节能减排办法,指导项目部开展环境管理节能减排的各项工作。第十四条各级企业(机构)应根据本条例的基本要求,建立本企业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责任制。第十五条各级企业(机构)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节能减排责任体系,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的分工,以及相应的岗位职责。将环境管理节能减排责任逐级落实到企业(机构)的各个管理层级。第十六条各级企业(机构)建立环境管理节能减排责任考核体系。上级企业应将环境管理节能减排工作目标纳入所属企业年度经营考核之中,企业应将工程项目环境管理节能减排工作纳入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第十七条各级企业要配合、参与国家或地方政府的环境管理节能减排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审计,建立问责制度。6第十八条各级企业做好环境管理节能减排工作的宣传、培训、交流工作。第十九条项目部设置专(兼)职环境管理员,负责本项目环境管理节能减排工作的计量、统计、分析和监督管理。7第四章绿色施工第二十条绿色施工应作好施工管理;环境保护;节材与材料的利用;节水与水资源的利用;节能与能源的利用;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六个方面的工作。这六个方面涵盖绿色施工的基本指标。第二十一条实施绿色施工应对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环境管理、节能减排策划、材料采购、现场管理、工程验收等各阶段进行控制。第二十二条结合工程项目的特点,按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有针对性的做好绿色施工的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绿色施工氛围。第二十三条总承包企业对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节能减排全面负责。总包方应对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节能减排进行总体的规划和管理。在施工组织设计及各专项方案中明确环境管理节能减排的相关要求和措施;按照相关条文对分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进行绿色节能验证。第二十四条施工企业在作为总包方时对工程项目的环境管理节能减排工作进行全面策划,重点围绕“四节一环保”的工作理念,对项目的环境管理节能减排工作进行分析、评价,做危险源识别和应急预案。配合政府部门、业主、监理、分包商等相关多方做好环境管理节能减排工作。第二十五条总包方在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时,必须明确分包商的环境管理节能减排要求和责任,明确分包商环8境管理节能减排工作重点并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第二十六条总承包企业应完善并实施分包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通过招标,优先选用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服从总包环境管理节能减排管理的分包商,按照“预先评审、合法分包、过程监管”的原则,对分包商进行管理。第二十七条建立包括分包商在内的施工现场应急组织;及时与分包方进行沟通,并依据合同给予奖惩;在遇到突发性事件情况下,组织分包方实施应急响应措施,预防和减少对环境的二次污染。第二十八条各专业企业在作为分包商承担施工项目时应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按照合同接受总包方环境管理节能减排的管理要求,做好自身的环境管理节能减排工作,完成好专业项目的环境管理节能减排目标。9第五章绿色开发和设计第二十九条树立绿色开发意识,建立覆盖从项目策划、设计、建造到物业管理的建筑全生命期的一体化绿色开发模式,探索科学高效的绿色开发创新技术,建设绿色地产产品品牌,积极开展集约环保型绿色项目的开发实践。第三十条地产开发企业应统筹规划,从企业运营到项目开发,逐层落实环境管理节能减排的目标和计划。二级开发企业应制定企业绿色建筑产品开发战略,建立本企业绿色建筑产品标准。三级开发企业应根据区域特点和产品系列定位,制定并落实本企业的环境管理节能减排计划,从规范、技术、标准、设计等方面全面推进项目开发的环境管理节能减排工作。第三十一条各级地产开发企业应加强和保障绿色产品研发和开发技术创新的工作,鼓励研究标准化、数字化、信息化技术在环境管理节能减排工作的应用,鼓励研究绿色低碳经济环境中的创新盈利模式。第三十二条项目开发公司负责制定其绿色建筑产品及开发过程的环境管理节能减排目标,并明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材供应商等各项目参与方的环境管理节能减排职责。第三十三条制定项目绿色开发原则和实施策略,指导设计单位,从规划到建筑单体设计,综合考虑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方面的要求,制定符合环10境管理节能减排标准的设计方案和技术措施。第三十四条在保证开发项目质量的前提下,提倡采购新型节能建材、利废建材和可循环、可再生建材,鼓励各级开发企业与优秀的节能环保型建材供应商建立联盟。第三十五条全面推进项目开发建造环节的环境管理节能减排工作,协调并监督建筑承包商有效控制建造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降低建造过程的资源消耗。第三十六条在物业管理和企业运营的实践中,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智能化技术,注重精细化微观运营管理,减少建筑产品使用过程中全寿命周期的能源消耗,保障绿色建筑技术应用的实际效果。第三十七条各级勘察设计企业要建立绿色意识,开展环境管理节能减排培训,贯彻执行《中建股份设计勘察业务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标准》,做到精心勘察、持续改进、创建品牌。第三十八条各级勘察设计企业在新材料、新技术、新能源研发与创新工作中应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并深入贯彻执行《中建股份设计勘察业务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标准》。第三十九条总结企业绿色建筑勘察设计技术措施和管理流程,开展勘察设计项目环境管理节能减排专项审查工作。第四十条各级勘察设计企业在设计项目立项、计划编11制等设计工作时应充分考虑环境管理节能减排功能,最大限度的体现绿色设计的理念和设计思路。第四十一条各级勘察设计企业在设计工作中对采光、地热、太阳能、保温、通风、隔音等方面考虑多采用有关节能减排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12第六章节能减排技术管理第四十二条各级企业应积极进行环境管理节能减排技术研发,运用科技的手段促进环境管理节能减排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力争获得国家财政的相关支持。第四十三条各施工企业在施工前应制定绿色施工方案,明确施工过程中的环境管理节能减排的有关技术措施,重点突出节能减排技术在施工中的应用。第四十四条各级企业应注重环境管理节能减排新方法的推广和应用。重视收集、整理环境管理节能减排技术成果,建立环境管理节能减排技术信息库。第四十五条绿色建筑项目开发应综合考虑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并落实相应的节能减排措施。第四十六条各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大力扶持环境管理节能减排科研工作,强化自主知识产权管理,开展新材料、新技术、新能源研发与推广工作,促进环境管理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和资源共享。第四十七条鼓励开展环境管理节能减排学术交流,积极参加绿色项目认证和申报国家绿色建筑创新奖等创优争先工作。13第七章统计监测和报告制度第四十八条各级企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管理节能减排统计、监测体系。加强生产(办公、现场生活区)中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的统计监测,提升环境管理节能减排信息化水平。第四十九条各级企业应当加强环境管理节能减排计量、定额、统计等基础管理工作,建立能源消耗及污染物排放统计台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口径、范围、折算标准和方法对能源消耗指标、污染物排放指标进行定期收集、汇总和分析。第五十条为保证数据的完整和准确,各企业应通过自我检查、第三方检查、内部审计、外部审计等多种形式对环境管理节能减排效果进行评估和核定。第五十一条各级企业应建立环境管理节能减排逐级报告制度,并定期将本企业的环境管理节能减排工作统计报表上报上级企业。重点类二级企业每季度将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上报股份公司总部,关注类和一般类企业每半年上报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第五十二条企业应将年度环境管理节能减排重大科研成果和重大违章(地市级处罚或主流媒体曝光)情况上报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