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7.12恒达火灾事故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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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市恒达科技有限公司“7.12”重大爆炸着火事故现场会应急管理部2018年7月17日2018年7月12日晚18时42分33秒,位于四川省江安县工业园区的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爆炸着火事故,共造成19人死亡、12人受伤,爆炸还造成二、三车间起火燃烧,过火面积1800m2,一车间、库房、烘干房、分析室、办公楼等建筑受到不同程度破坏。这起事故是自2012年造成29人死亡的河北克尔“2·28”爆炸事故以来,死亡人数最多的化工事故。事故单位基本情况恒达科技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系江安县政府招商引资入园项目。2016年4月,该公司取得江安县发改局《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设计年产2000吨5-硝基间苯二甲酸,300吨2-(3-氯磺酰基-4-氯苯甲酰)苯甲酸。发生爆燃事故的厂房是个小厂房,烧毁较严重,周围厂房没有受到影响。疑似发生爆燃物质为甲醇,目前还在排查中。在对爆燃事故原因作进行进一步调查结合事故现场勘查、技术分析等前期调查情况,从目前了解到的情况看,该起事故至少暴露出以下突出问题:(一)事故企业目无法纪,违法违规组织生产从初步调查情况来看,事故单位完全无视法律法规要求,自己想怎么干就怎么干,安全风险完全失控。一是未批先建。2017年7月,宜宾市安监局就检查发现该企业未批先建,要求其立即停工并补办危化品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该企业仅在2017年12月补办了安全审查意见书,2018年3月15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在办理有关许可手续的同时,拒不执行停止建设指令。二是违法违规生产。该企业二车间、三车间虽然已经安装了反应釜、离心机等生产设备设施,但安全设施基本未安装,且没有制定试生产方案,一旦发生紧急情况没有基本的应急能力,同时一车间还有边生产边建设的问题。三是实际生产产品与设计不符。发生事故的二车间未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建设和安装(二车间最初拟设计9台5000L釜及1台3000L釜等10台设备,并生产5-硝基间苯二甲酸,实际共设置了3台5000L釜、7台3000L釜和8台2000L釜等18台设备,试生产的产品也不是恒达公司原申请的产品,而是咪草烟和三氮唑。同时,精制车间还在开展邻乙基对硝基苯胺的中试。(二)根本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及能力(1)生产工艺未经正规设计。事故企业采用的咪草烟和三氮唑生产技术,无正规技术来源,未经过正规设计,分别由常州市道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成都化润药业有限公司提供工艺路线,该企业技术负责人根据经验规划了所需生产装置和操作流程,但是对相关技术的安全风险一无所知。本次事故正是咪草烟的生产过程中,甲苯对丁酰胺脱水操作所使用的蒸馏釜首先发生了爆炸。(2)基本未安装安全设施。事故企业无论是原设计生产的5-硝基间苯二甲酸等两种产品还是实际生产的咪草烟和三氮唑,其生产过程均涉及多种重点监管危化品和重点监管工艺,如硝化、氧化、重氮化,水合肼、双氧水、甲醇等,但其自动化控制系统、可燃和有毒气体报警系统及消防水系统等安全设施均未安装就开始试生产,一旦出现险情,企业自身根本不具备应急处置能力。自动化控制系统缺失还导致每个班均有十余人在反应釜周边人工操作,是此次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重要原因。(3)安全管理极其混乱。一是事故企业未制定岗位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企业经理层及各部门负责人只有口头授权,没有正式任命文件明确岗位职责;没有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规程,生产靠技术提供方的技术员指导。未建立健全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间随意,有关人员聚集在生产车间内交接班,放大了安全风险。动火作业等特殊作业管理缺失,企业一边生产,一边使用砂轮、气焊等进行一车间建设。二是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环保部只有一名安全员,且不具备安全管理能力,各车间也没有专职或兼职安全员。三是危化品管理缺失。技术提供方为保密隐瞒了部分化学品名称标识,更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使用易产生静电的PP管输送易燃易爆液体物料;库房中建材、五金件和化学品混杂堆放存在隐患。四是教育培训不到位。新员工入厂基本没有进行安全教育就直接跟班操作或实习。(4)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素质能力无法满足安全要求。1.企业管理层。企业实际控制人原从事机械加工业,无化工学历和从业经验;对化工生产的风险没有任何认知,安全意识、法制意识淡漠。技术负责人仅掌握5-硝基间苯二甲酸等两种产品技术,也不具备安全、生产等专业管理能力。2.车间副主任罗某只有小学三年级的文化程度。3.操作工。此次事故中死亡的19人中有16人是恒达公司操作工,因企业管理极不规范尚未查清这些人的学历,这些操作工缺乏化工安全生产基本常识,对本岗位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不掌握,更不符合国家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装置的操作人员、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要求。(三)其他相关企业违法违规提供技术或危化品原料一是常州道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成都化润药业有限公司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知恒达公司仍处于建设期、未取得生产资质,仍向其提供产品代加工订单,并向恒达公司提供不可靠的生产技术。二是恒达公司所使用的生产原料硝酸、甲苯、盐酸等多种危化品属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易制毒化学品,有关原料供应商在未查验其许可情况下,违法向其销售这些限制流通的原料。上述企业均涉嫌同恒达公司构成共同违法或共同犯罪。(四)有关设计、评价单位工作失职虽然此次事故主要是恒达公司非法违法生产导致,而设计单位、评价单位是按照原申报项目来开展相关工作,与本次事故没有直接关系,但是对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安全评价报告审核发现存在诸多问题。(1)设计多处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中各建筑的防火间距应至少满足《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要求,而设计公司的设计依据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二是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编制时间是2018年4月,但实际上恒达公司最晚从2017年7月就已经开始建设,设计单位未实地对恒达公司已建项目进行勘察就出具了设计图纸。(二)安全评价报告不规范。四川安信科技有限公司(乙级)出具的安全条件审查阶段安全评价报告中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计算仅考虑了8种危险化学品中的5种,且对危险程度较高的二氧化硫降低了因数取值。设计、安全评价机构不负责任的行为看似与事故没有直接关系,事实上是对有关企业非法违法行为的纵容。政府层面存在的问题(一)地方政府安全红线意识和安全发展理念不牢,与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背道而驰。地方政府片面追求GDP,盲目引进化工项目,未考虑沿长江经济带产业限制政策要求(事故企业距长江仅500余米)。为事故企业违法建设和生产提供了土壤,影响了依法治安的环境。对配齐配强安全监管力量重视不够,县安监局3名危化品监管人员均没有专业背景。园区作为省级化工园区,管委会下属的安全环保局只有3人。这些问题暴露出当地特别是基层政府“发展绝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安全发展理念,还未自觉树立。(二)有关部门监管不严格。一是地方政府负责招商引资的相关部门对该建设项目把关不严,在项目招商引资过程中没有贯彻安全发展理念,未尽到监管责任。二是江安县及化工园区管委会有关监管部门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部署不得力。对未批先建行为未予以坚决制止,未认真落实每日巡查要求,未做好日常监管工作。三是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管工作遇到阻力的情况下,缺乏工作主动性,办法不多、效果不好,。四是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重点工作部署不到位,没有认真督促检查地方落实“打非治违”工作要求。以上只是初步发现的问题,详细情况有待进一步调查,最终以事故调查组的结论为准。这么多问题长期存在不是偶然的,发生事故也是必然的。这必须引起全国各地各单位的高度警醒,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查漏补缺,始终把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事件作为事故防范工作的首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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