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块一职业理念1.素质教育的内涵(1)素质教育是面向全体学生的教育;(2)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3)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的教育;(4)素质教育是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为重点的教育。·教育观1.素质教育应当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2.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3.面向全体学生4.促进学生全面发展5.促进学生个性发展6.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7.激发学生潜能,促进学生积极主动学习,促进终生发展8.创新多元化的评价模式,不以分数评价学生9.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2.素质教育的目标总目标:全面提高国民素质。具体目标:(1)促进学生身体的发育;(2)促进学生心理的成熟化;(3)造就平等的公民;(4)培养个体的生存能力和基本品质;(5)培养学生自我学习的习惯、爱好和能力;(6)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7)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和态度。3.国家实施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1)面向全体;(2)促进学生全面发展;(3)促进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4)促进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5)着眼于学生的终身可持续发展。4.学校教育中开展素质教育的途径和方法(1)树立素质教育理念,加大教育改革;(2)提高教师队伍的水平,最大限度地发挥教师的作用;(3)将教育目的落实到教学之中;(4)教学内容要与生活实际紧密结合;(5)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5.素质教育与应试教育的区别素质教育与应试教育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指导思想、教育目的、教育对象、教育内容、课程结构、课业负担、师生关系、教育方法、教学途径、评价标准等10个方面。二.学生观6.人的全面发展的概念人的全面发展是指人的劳动能力,即人的体力和智力的全面、和谐、充分的发展,还包括人的道德的发展。7.“以人为本”的涵义“以人为本”就是一种对人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主体作用与地位的肯定,强调人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主体作用与目的地位;它是一种价值取向,强调尊重人、解放人、依靠人和为了人;它是一种思维方式,是在分析和解决一切问题时,既要坚持历史的尺度,也要坚持人的尺度。8.“以人为本”的学生观(1)学生是有独立人格的人;(2)学生是成长中的人;(3)学生是社会中的人;(4)学生是有一定文化背景的人。9.促进中学生的全面发展的基本要求(1)以人为本,尊重中学生的个性发展;(2)关注中学生的身心发展;(3)创新评价,重视教育过程;(4)家长和教师合力,促进学生成长。三.教师观10.教师职业的性质(1)教师是专业人员,教师职业是一种专门职业;(2)教师是教育者,教师职业是促进个体社会化的职业。11.教师职业的特点(1)传道者;(2)授业、解惑者;(3)示范者;(4)管理者;(5)父母与朋友;(6)研究者。12.教师劳动的特点(1)复杂性;(2)创造性;(3)示范性;(4)长期性;(5)群体和个体的统一性。13.教师的职业道德素养(1)热爱教育事业;(2)热爱学生;(3)团结协作;(4)为人师表。14.教师的知识素养(1)精深的专业知识;(2)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3)丰富的教育科学知识。15.教师的能力素养(1)语言表达能力;(2)组织管理能力;(3)组织教学的能力;(4)教育科研能力;(5)自我调控和自我反思能力。16.教师专业发展的阶段(1)关注生存阶段。处于这一阶段的一般是新教师,他们非常关注自己的生存适应性。(2)关注情境阶段。关注的焦点是如何提高学生的成绩。(3)关注学生阶段。能否自觉关注学生是衡量一个教师是否成长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17.教师发展的五阶段理论(1)新手阶段;(2)熟练新手阶段;(3)胜任阶段;(4)业务精干阶段;(5)专家阶段。18.新手型教师与专家型教师的差异(1)发现、解决教学问题的能力;(2)教育策略;(3)内容呈现。19.中学教师专业化发展的途径和策略(1)践行新的教育理念,转变中学教师的教育观念;(2)关注课堂教学,以集体备课为抓手,实施教研修一体化;(3)终身学习,提高教师综合素养(4)完善提高教师反思能力,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20.中学教师专业标准的基本理念(1)学生为本;(2)师德为先;(3)能力为重;(4)终身学习。21.中学教师专业标准的基本内容(1)职业理解与认识;(2)对中学生的态度与行为;(3)教育教学的态度与行为;(4)个人修养与行为;(5)中学生发展知识;(6)学科知识;(7)学科教学知识;(8)通识性知识;(9)教学设计;(10)教学实施;(11)班级管理与教育活动;(12)教育教学评价;(13)沟通与合作;(14)反思与发展。22.教师成长与发展的基本途径(1)观摩和分析优秀教师的教学活动;(2)开展微格教学;(3)进行专门训练;(4)反思教学经验。23.波斯纳的教师成长公式:经验+反思=成长。24.终身学习的意识(1)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2)勇于探索创新,让教师的职业生命充满活力;(3)学会学习,为可持续发展获取持久的动力。25.新课程背景下的教师观(1)教师职业角色的转变。从教师与学生的关系看,新课程要求教师是学生学习促进者;从教学与研究的关系看,新课程要求教师是教育教学的研究者;从教学与课程的关系看,新课程要求教师是课程的建设者和开发者;从学校与社区的关系来看,新课程要求教师是社区型的开放的教师。(2)教师教学行为的转变。在对待师生关系上,新课程强调尊重、赞赏;在对待教学上,新课程强调帮助、引导;在对待自我上,新课程强调反思;在对待与其他教育者的关系上,新课程强调合作。26.师生关系的两种对立观点(1)教师中心论:代表人物是德国教育家赫尔巴特,教师中心论强调教师在学生中的权威作用,一切教育活动的基础都应以教师为中心。教师中心论把教师放在绝对主体的地位,片面强调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作用,忽略了学生作为主体的地位,压制了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积极性和自主性。(2)学生中心论:代表人物是卢梭和杜威。“学生中心论”首先把学生的发展视为一种自然的过程,认为教师不能主宰这种自然发展的过程,而只能作为“自然仆人”。同时还认为,儿童的发展是一种主动的过程,教师的作用只在于引导学生的兴趣,满足学生的个人需要,而不是直接干预学生的学习;学生只能在个体经验中获得发展,由直接经验获取他们所需要的知识。27.师生关系的构建内容(1)师生在教育内容的教学上结成授受关系;(2)师生在人格上是平等的关系;(3)师生在社会道德上是互相促进的关系。模块二教育法律法规1.教育政策的类型(1)根据制定政策的主体不同,可分为政党的教育政策、国家的教育政策和社会团体的教育政策;(2)根据政策内容与层次不同,可分为总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3)根据政策效力范围的角度,可分为全局性政策和区域性政策;(4)根据政策所起作用的角度,可分为鼓励性政策和限制性政策。2.教育法规的类型(1)根据教育法规的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不同,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2)依据教育法规的效力等级和内容重要程度不同,可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3)根据教育法规规定的内容不同,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4)根据教育法规的适用范围不同,可分为一般法和特殊法。3.教育法的特征(1)教育法首先和主要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物质生活条件;(2)教育法是为人们提供在教育活动中应遵循的行为规则;(3)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4)教育法是以教育方面权利和义务为重要内容并具有普遍性、明确性。4.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型(1)按照法律规范中行为模式的性质,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2)按照法律规范指出的“法的后果”,可以分为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5.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我国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可分为自然人、集体主体和国家三类;(2)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括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行为三大方面。6.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1)有损害事实;(2)有违法行为;(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7.教育活动中需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情况(1)侵占、克扣、挪用教育经费或义务教育经费的;(2)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情节严重的;(3)侵占或者破坏学校校舍、场地和设备情节严重的;(4)侮辱、殴打教师、学生情节严重的;(5)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6)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情节严重的;(7)招生中徇私舞弊的。8.教育申诉制度教育申诉制度是指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一般包括教师申诉和学生申诉两种。9.教育行政复议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教育管理相对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提请教育行政复议:(1)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侵犯其合法经营自主权的;(3)对不作为违法的;(4)对违法设定义务不服的;(5)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的;(6)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10.《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重要法条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第二十五条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1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重要法条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五十四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重要法条第三十五条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四十四条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13.教师的一般权利一般权利是教师作为公民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如选举权、被选举权、人身权、姓名权、隐私权、财产权等。14.教师的职业权利教师的职业权利与教师的职业特点相联系,是教师职业特定的权利。《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15.教师的义务《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