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产损失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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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产损失赔偿制度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强化管理力度,减少和避免因工作失职失误而造成的财产损失,确立事故责任落实追究机制,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第一章处罚原则第三条造成公司财产损失必须赔偿的原则。凡给公司造成财产损失,均需赔偿损失并消除影响。第四条实行经济处罚连带责任的原则。对财产损失有直接领导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第二章处罚范围第五条非公司决策的,凡个人未按各项管理程序和规章制度、工作失职、失误等原因,给公司造成财产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单处或并处经济赔偿、调离岗位、免职、辞退。如:1、对事故、灾害和影响生产的隐患,不积极采取措施,延误了处理时间,造成财产损失扩大的;2、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公司设备、设施、公物损坏的,丢失物品的;3、挪用、藏匿、私用公司财产,造成损失的;4、发生火灾、交通等责任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5、盗窃公司财产造成财产损失的;6、员工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或疏忽大意,致使公司财产损失的。第六条财产损坏,如属于正常损耗的,可免除赔偿责任。具体认定需要经综合部联合财务部及使用部门共同认定。第三章赔偿金的计算第七条所有财产设备的损坏、丢失,其损失价值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计算。第八条对各种原因造成损失、丢失的仪器设备、物品,应按以下方式计价赔偿:1、损坏、丢失零配件,只计算零配件的价值;2、局部损坏的仪器设备尚能修理,恢复功能,则计算修理费;3、设备损坏后,性能、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应按性能、质量变化计算损失价值;4、损坏、丢失的设备器材应按财务账面所列示固定资产原值扣除折旧后净值计算。第九条计价时,由设备主管部门、财务部、综合管理部共同鉴定,可视设备的新旧及实际使用情况,各累进赔偿区间按20%-100%进行赔偿。第五章赔偿标准第十条对不够追究刑事责任,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要按本规定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第十一条对于贵重仪器设备,除按损失部分的实际情况进行经济赔偿外,还要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二条对造成财产损失事故中既是责任者又是受害者的,公司除按有关规定承担部分费用外,其他费用由个人承担。第十三条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财产损失的,除警告公示外,直接责任人及其上级主管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造成的公司直接财产损失5000元及以下部分,直接责任人按100%进行赔偿;2、超过5000-10000(含10000)元部分,直接责任人按80%进行赔偿,上一、二级主管各按10%进行赔偿;3、超过10000元部分,直接责任人按60%进行赔偿,上面各级主管均摊40%进行赔偿。赔偿金超额累进的计算方式:例:某员工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司一使用5年,原价3万元的设备报废,设备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公司确认该员工无恶意行为且不能因此获利,经各部门实际鉴定,各累进赔偿区间赔偿额按正常的50%核算,按照本规定直接责任人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支付给公司的赔偿金额如下:设备折旧额=5*30000*(1-5%)/10=14250元设备净值=30000-14250=15750元具体责任人赔偿明细:责任人累进区间应支付给公司的赔偿金额(单位:元)直接责任人上一级主管上两级主管上三级主管5000及以下部分5000×100%×50%=2500元超过5000-10000(含10000)部分5000×80%×50%=2000元5000×10%×50%=250元5000×10%×50%=250元超过10000部分(15750-10000)×60%×50%=1725元(15750-10000)×13.3%×50%=382.38元(15750-10000)×13.3%×50%=382.38元(15750-10000)×13.3%×50%=382.38元赔偿金额合计6225元632.38元632.38元382.38元凡主观故意造成公司损失的,不论金额多少,由责任人承担全部财产损失,且公司有权与之解除劳动关系,情节严重者由公司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四条给公司造成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直接责任人除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外,公司有权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做经济补偿。第十五条对于屡次损坏公司财产及认识态度较恶劣的,根据实际情况从重处罚或解除劳动合同。第十六条多部门多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各部门合计承担比例按部门之间责任划分按责任大小组织会议核定,并分摊罚款至个人。第十七条发生财产损失后,所在个人、部门要及时上报,公司相关部门(责任部门或行政人事部)要及时取证,并立即采取措施以减少损失。对本部门造成的损失情况进行包庇或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由该部门负责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十八条对发生财产损失,财务部、综合部协同责任相关部门行使定性、定量、定价职能,由综合部最终制定处罚方案,报主管副总审批。第十九条财产损失的赔偿及处罚金额,可从责任者本人的月工资中扣除。具体执行视赔偿、处罚数额并遵照劳动法相关条例执行。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凡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均由主管部门进行书面情况描述,落实责任人,并附带处理意见。第二十一条责任部门要针对造成损失事件进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及纠正预防措施。第二十二条对已查实责任人但拒不按制度赔偿的,公司可采取行政措施,且有权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解决。第二十三条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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