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设计(论文)题目工程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析姓名xxx教育层次xxxxxxx学号xxxxxxxxxx分校xxxxxxxxxxxxxxxx专业土木工程教学点xxxxx指导教师xxxxxx日期xxxxxxxx摘要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实施。它运用市场竞争机制,树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实施原则,由发包单位择优选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包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取得理想经济效益的最佳办法。但是,由于建筑市场发育尚不规范,管理体制的束缚以及经验不足等原因,建筑工程招投标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本文主要对工程招投标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理论分析,归纳招投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及表现,并分析其存在的原因提出探索与实践也提出防范措施与对策。实行工程招投标的目的是为了市场竞争的公开、公平、公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显然违背了这一目的。因此必须对其表现形式有深刻的认识,在实施招投标过程中,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政府监督管理的职能,同时规范招标程序,建立有效的监控机制,以防止工程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关键词:招投标不正当竞争研究目录一、绪论······························1(一)研究背景和意义························1(二)研究方法和内容·······················2二、工程招投标概述·························5(一)招投标的发展阶段·······················5(二)招投标的发展趋势······················7(三)工程招投标不正当竞争概念及特征················8(四)我国招投标的研究现状····················11三、工程招投标不正当竞争的现象及原因分析··············12(一)招投标不正当竞争的理论分析·················12(二)招投标不正当竞争行为现象··················14(三)招投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原因···············19四、防范招投标不正当竞争的对策···················21(一)健全和晚上招投标法律制度··················21(二)控制招投标主要环节·····················21(三)完善评标方法························25(四)改革工程定价体制······················26(五)强化职能部门的监督体制···················27五、“无标底招标”方法分析······················28(一)具体操作程序及方法······················28(二)此招标评标方法的优点····················30(三)此招标评标方法的不足····················30结束语································31参考文献·······························32致谢·································33一绪论我国推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制度已有近二十年的历史。实践表明,实行这一制度对于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防止腐败,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象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环境中,如何解决招投标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是探索研究的热点。(一)、研究背景及意义纵观世界各国,凡是市场机制比较健全的国家,大多都有悠久的招标历史和较完善的招标法律制度。招投标方式基于市场公平竞争,透明度高,规范性强,在项目建设和采购领域中发挥的优势是无法替代的。我国的招投标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目前,招投标已由工程施工逐步扩大到设备、设计、监理、工程承包、项目业主、公共服务、科研课题分配、出口商品配额等多个领域,专职的招标代理机构数量也由最初的几家发展到几千家。实践表明,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活动,对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节约国家资金,缩短建设工期,保证工程质量等都发挥了十分显著的作用。但同时也应该看到,随着中国走向世界,投资体制改革步伐大大加快,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持续增长,招投标政策法规不断更新完善,招投标活动参与者日益广泛,招投标模式屡有创新,全社会对于招投标的需求不断扩大,招投标行业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近几年来,我国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国家加大了对交通、水利、能源、电讯等基础设施和市政建设的投资力度。对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是国有投资计划实施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是项目投资概算能否控制得住的一个关键措施。然而,由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体制不顺,法制不是很健全,因此,招投标中还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①一些招标人搞假招标和规避招标,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不按法定程序招标、评标和定标的现象比较突出;②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投标,以弄虚作假的方式骗取中标的现象仍然存在;③一些招标代理机构政企不分、政事不分,垄断经营,强制服务,损害招标人利益的状况没有彻底改变;④有的行政监督部门直接介入招投标活动,由行政监督变成行政主管,非法干预项目法人招标自主权的情况屡有发生;⑤行政执法缺乏必要的力度。目前,项目咨询、项目法人、建设地点等招标较难进行,有的地区邀请招标、议标的成份大,应招标而实际直接发的为数不少。建设项目招标工作按照项目性质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实行管理:中央项目由中央单位直接管理,城建和房建项目由建设部门管理,专业工程项目由行业管理;国家重点和大中型项目以及对招投标的宏观指导由发展和改革部门管理。由于管理各方所掌握的原则不同,依据的办法各异,使项目法人难以适从,甚至有的部门搞行业垄断,有的招标办法和招标文件明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但得不到及时解决。有的工程项目未经招标就开工建设,有的招标中存在着人情标、关系标、先定标后招标、走过场等情况,但对这些问题因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及制裁措施而难以得到纠正处理。上述问题的存在,致使管理上的“漏洞”和监督的“空档”不少,给一些不法业主、工程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建筑商以可乘之机。他们利用国家大规模投资建设的机会在工程招投标中相互串通、相互利用,挖空心思,通过实施种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获取工程承包权,大搞权钱交易。这些行为不仅直接影响了招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严重扰乱了我国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而且导致大量国有建设资金的流失,并埋下了不少质量隐患,使国家、人民和合法建筑经营者的利益受到严重侵害。也因为如此,国务院已将包括整治建筑市场秩序在内的市场经济秩序的整顿规范列为近年各级各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而到目前为止,尚没有对国有投资工程招投标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一课题进行系统研究的成果。因此,加强对新形势下国有投资工程项目招投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研究,寻求防范其发生和蔓延的有效对策已是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二)、研究方法及内容1、工程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及认定(1)串通投标即为不正当竞争为防止招标投标过程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从保护和鼓励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对招标投标行为作出明确规范:“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投标人和招标人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从此规定可知,“串通投标”即属于法律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递进解释下串通投标,所谓“串通投标”,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手段或者损害招标人利益的行为。通俗点说就是指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抬高或压低标价,共同损害招标人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是相互勾结,共同排挤其他投标人利益。如此一来,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分为两个方面,即: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进行串通和投标人之间进行串通。由于串通投标的主体不同,其表现形式也不完全相同。(2)条例规定中的两种表现形式1998年1月国家工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和2003年3月国家五部一委一局审议通过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对串通招标投标行为列举:(1)是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招标投标行为,主要表现为:①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②投标人之间虽然不一致抬高或压低标价,但彼此之间的约定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③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④投标人之间就标价以外的其他事项进行串通。(2)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相互勾结,造成内定中标,使招标投标流于形式,主要表现为:①招标人在公开开标前,私自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标书,更换报价;②招标人向投标人泄漏标底;③招标人在审查、评选标书时,对同样的标书实行差别对待。④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在确定中标人时以此决定取舍;⑤招标人在要求投标人就其标书澄清事项时,故意做引导性提问,以促成该投标人中标。⑥投标人与招标人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⑦在招标过程中出现的其他营私舞弊的行为。只要具备上述情形之一的,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3)条例与实际的偏差当然从立法角度进行归纳、描述的这几种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几乎囊括了实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通常在实际生活中的招投标活动,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不是单一的一种形式出现,而是在同一招投标活动中同时以多种形式一起出现的,这就更加棘手。一旦出现了这种异常,应该引起主管部门的强烈重视,必须进行调查、取证,认定是否有上述行为存在。简单说,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程序一般可以是由质疑招投标结果及过程的招标人或者投标人提出异议,由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即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取证和认定的主体是全国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各地建设主管部门。目前我国招标是以公开报名为主,随着建筑行业市场经济竞争的加剧,在公开招标中参加投标报名的单位越来越多。个别投标单位为了提高中标率,四处奔波,借用其他企业名义参与投标,并利用同时掌握几家投标单位的优势,在投标单位中采取抬价、压价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中标。招标单位入围经历了从招标人推荐后随机抽取,发展到经过资格预审符合性审查合格后随机抽取,再到目前按投标人资质、财力状况、近几年承担类似工程业绩、项目经理及施工班子从事类似工程业绩,按比例设置分值,由资格预审小组按资格预审文件评分标准从高到低6名以上入围的办法。但是由于评审小组人员靠人为进行打分,很容易被投标单位钻空子,评分不公等人为因素难以避免,很难科学、合理、择优的选择入围队伍。4、具体案例与简单分析针对两种不同表形式,分别用具体案例补充说明一下,以便更好的理解。(1)、案例首先是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勾结、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例如,某地区水利局局长利用手中掌握的工程发包权,在一项水利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中,与参与投标的三家企业其中一家企业A公司串通,事先泄露了其他两家企业的投标标底分别为B公司560万元、C公司600万元,致使A公司最终以601万元的报价拿到了该项工程的承包权,而该局长从中受贿20万元。这样的行为,一方面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滋生了腐败;另一方面,还排挤了其他竞争者的公平竞争,破坏了试场中的公平竞争机制。在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另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投标人之间事先秘密串通,压低或抬高标价,从而侵害招标人的利益,破坏了公平竞争。例如,某市土地局决定公开拍卖30间宅基地使用权,该局决定每间底价为8万元,共有张某等85人参加投标。为了能够以低价买进这些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