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序号要求依据依据内容1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2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3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和屋面工程分部发包给不同的施工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中的一项检测业务拆分委托不同的检测单位《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和屋面工程分部发包给不同的施工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中的一项检测业务拆分委托不同的检测单位。4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5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6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并签订书面合同。7建设单位与参建各方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质量安全责任,并加强履约管理《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陕西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建设单位第1页主体序号要求依据依据内容8按规定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法》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9应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2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建办质〔2014〕4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24号)第八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项目负责人如有更换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程序,重新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10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重新报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11建设单位应向施工、监理单位提供加盖有图审章的设计图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12建设单位应按要求组织图纸会审并形成图纸会审记录《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建设单位第2页主体序号要求依据依据内容13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投资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规划部门审核的建设规划总平面图; (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三)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措施的资料; (四)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的合同; (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证书; (六)施工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七)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 (八)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资料。14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并在开工前一次性足额给付施工单位《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并在开工前一次性足额给付施工单位。15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16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条件的施工场地,协调解决施工现场各施工单位及毗邻区域内影响施工安全的问题《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条件的施工场地,协调解决施工现场各施工单位及毗邻区域内影响施工安全的问题。建设单位第3页主体序号要求依据依据内容17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安全管理措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18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应符合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提供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19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设计图纸和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20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及时办理备案;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二十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等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1建设单位交付的住宅工程应当提供《工程使用说明书》和《工程质量保证书》《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交付的住宅工程应当提供《工程使用说明书》和《工程质量保证书》。《工程质量保证书》的内容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22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住建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2.2.1(11)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建设单位第4页主体序号要求依据依据内容1勘察单位应对提供的勘察成果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要求。2勘察单位按规定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第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3勘察单位在勘察现场作业时应当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现场应当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4勘察单位应按规定参加设计图纸会审、相关技术问题处理、施工验槽和质量安全事故处理《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图纸会审,做好设计文件交底; (二)向施工、监理单位详细说明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时处理与设计相关的技术问题; (三)参加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其主要隐蔽工程和工程竣工质量的验收; (四)参加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分析,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勘察单位第5页主体序号要求依据依据内容1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对其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2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中提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措施建议。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图纸配套,说明清晰,内容完整。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措施建议。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3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参加设计图纸会审、相关技术问题处理、施工验槽和质量安全事故处理《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图纸会审,做好设计文件交底; (二)向施工、监理单位详细说明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时处理与设计相关的技术问题; (三)参加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其主要隐蔽工程和工程竣工质量的验收; (四)参加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分析,提出技术处理方案。设计单位第6页主体序号要求依据依据内容4设计单位应当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