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沙镇中心校家长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充分整合学校资源、社区资源、家长资源,深入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第三条:加强家校互动,着力构建和谐校园、和谐家庭、和谐社区。第二章家长学校名称、性质、机构设置第四条:名称:霍市沙镇中心校家长学校第五条:家长学校是在沙小领导下,以学校德育工作为主导的,旨在沟通家校联系、增强教育合力的业余学校。第六条:学校成立家长学校领导小组组长:校长副组长:分管德育工作的副校长(校长助理、中层干部)组员:政教处领导、各班主任和各班家长委员组成第七条:家长学校设立家长常务机构即家长学校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家委会)家长学校常务委员会由28名家长代表组成。第八条:在家长学校常务机构下设分支机构,各班建立班级2家委会,班级家委会由2名家长代表组成。第三章机构产生、职责、管理制度第九条:家委会产生办法一、班级家长委员会成员由家长自愿申报或班主任推荐,各班拟定候选人,经学校行政研究,征求个人的意见后确定,学校颁发聘书。各班产生2名班级家长委员会成员。二、学校家长委员会由各班推荐1名班级家委会成员组成。学校家委会委员兼任班级家委会委员。三、学校家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成员由学校家长委员会委员在全校进行竞选演说,经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投票产生。共28名。学校家委会成员产生实行差额选举。四、学校家长委员会常务委员选出主任1名,秘书长2名,负责各委员之间、家委会与学校之间的联络组织工作。第十条:家委会成员条件一、热心公益事业,有爱心,服务意识强。二、了解和关心教育,具备一定的教育专业知识,具有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三、沟通协调能力强。听取家长意见并向学校积极反映家长们所关注的问题。能为学校教师、学生发展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积极配合学校开展工作。四、组织能力强,在家长中间有一定的影响力、号召力。3五、时间相对宽松。第十条:职责一、密切学校与家庭的联系,起好学校与家庭联系的桥梁作用,确保家校信息畅通。二、宣传国家的有关教育政策法规,宣传学校办学特色、办学成果。充分发挥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监督作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三、共同策划、设计学校特色教育活动,为学校发展出谋划策。成为学校发展的智囊团与后盾。四、把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有机结合起来,提高家长教育子女的水平,协助学校做好后进生转化及其他家长的帮扶、疏导工作。促进学校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第十二条:任期、变更家委会每三年为一届,经学校考核合格可连任,因学生转学或学生毕业离校后卸任。第十三条:会议制度一、学校家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班级家委会的会议安排,各班级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组织。会前学校应提前书面或电话通知家长时间、地点。二、学校如有工作需要或特殊原因,可召开临时会议,但应提前一周通知各家委会成员。三、每次到会代表人数不得低于三分之二。表决要经半数以4上人员同意才有效。四、家务会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应事先向学校请假。第四章家委会成员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第十四条:家委会的权利一、对学校重大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对教育教学质量、学校收费等工作提出质疑。三、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咨询及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对学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提出意见、建议。五、对家长学校章程提出改进建议。第十五条:家委会的义务一、宣传学校的办学方向和办学策略。二、向学校反馈多数家长意见和建议。三、向学校各项重要活动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四、协调社区、警校关系,为学校创立良好的育人环境。五、做好后进生转化工作的工作。第十六条:学校的权利有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领导家长学校。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七条:学校的义务一、告知家长学校管理、教育教学工作等信息。5二、依法接受家委会监督建议。三、对家委会成员进行培训。第五章经费第十八条:除学校每年核拨一定数额的经费外,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助,用于家长学校的正常活动。第十九条:经费主要用于家长学校的资料、图书费用,专家讲座费用以及家长学校的正常开支。第六章家长学校章程的修改、废止第二十条:如本章程与法律相违背或不适应现行的教育实际,需对本章程进行修改。第二十一条:如因学校拆、合并本等原因章程自行废止。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未尽事宜由学校和家委会共同研讨决定。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