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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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概述需要掌握的知识点•建设工程法律基础:合同法律关系、代理、合同担保、工程保险、合同的鉴证与公证;•合同法律制度;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概念及原则: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分类、主要合同关系、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等。第1节合同法律基础知识•社会关系可分为物质关系和思想关系两大类。物质关系即生产关系,它是社会的经济基础,它的形成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思想关系即法律关系、政治关系、道德关系等等,它们是物质关系的上层建筑,归根结底都取决于社会的经济基础,也可以说实质上是反映经济利害关系的社会思想关系,它们的形成依赖于人们的意志和意识。第1节合同法律基础知识•法律关系之所以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首先是因为任何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都要以统治阶级的意志为转移,任何法律关系都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其次,每一具体的法律关系的产生,通常都是通过它的参加者(单方、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才能实现。第1节合同法律基础知识•合同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为法律规范调整时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特征: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的存在,必须以相应的现行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法律关系不是法律规范在实际生活中的体现。第1节合同法律基础知识–合同法律关系的概念合同法律关系是指由合同法律规范调整的当事人在民事流转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法律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都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不可缺少的部分构成,三者称为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第1节合同法律基础知识合同法律关系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合同法律关系客体合同法律关系内容法律事实及其分类代理合同担保第1节合同法律基础知识合同法律关系主体概念:合同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合同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或当事人,及参加合同法律关系,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当事人。具体讲:公民、国家、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乡镇各级组织、合作社等,此外,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也可以成为我国某些法律关系的主体。概括讲---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第1节合同法律基础知识自然人•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1)我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满足下列两个条件:•A.年满18周岁.18周岁是我国公民成年的界限.对于年满16周岁而不满18周岁,但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法律将之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B.精神状况健康正常.公民能够正确理解法律规范和社会生活共同规则,理智地实施民事行为.患有精神病而不能理智地从事行为的人,即使年满18周岁,也不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1节合同法律基础知识自然人•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非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A、限制行为能力人:包括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在他的能力范围内,合同有效;超过他的能力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如未经追认,则合同有效。•B、无行为能力人:指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应认定无效。第1节合同法律基础知识法人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社会组织,是法律上的“拟制人”《民法通则》—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承担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第1节合同法律基础知识法人非完全行为能力的法人A、法人分支机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如分公司)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但是由于企业法人申请注册登记,经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批准,领取营业执照在该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合法的经营活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应视为具有订立合同的权利能力,其对外订立的合同有效。但是因其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分支机构在无力独立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最终由企业法人承担。第1节合同法律基础知识法人非完全行为能力的法人B、法人的下属部门:企业法人的下属部门(如车间、科室等)所订立的合同基本无效。但如果有企业法人的明确授权,并且下属部门在法人授权范围内订立合同,可以确认合同有效,但合同主体是该法人本身。第1节合同法律基础知识法人法人应具备的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第1节合同法律基础知识其他社会组织是指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能够独立从事一定范围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但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组织。如:有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非法人型的联营企业等。第1节合同法律基础知识合同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合同法律关系客体---物、财、行为及智力成果第1节合同法律基础知识定义举例备注物物是指可为人们控制,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建设材料、施工设备、建筑物、构筑物我们所说的物,即是合同中的标的,其种类和范围均由法律加以规定。财一般是指货币资金,也包括有价证券如借款合同的信贷资金,建设资金、工程款项它是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停留在货币形态上的那部分资金行为在这里是指人们在主观意志支配下所实施的具体活动,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如义务人向权利人支付一定的货币,交付一定的物,完成一定的工作,提供一定的劳务等还包括权利人对其所有物的支配行为,行为可以保证经济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智力成果智力成果亦称非物质财富,它是指脑力劳动的成果如专利权、工程勘察、设计成果,商标权和著作权等不呈物质形态,具有重要的经济社会价值,一旦和实践结合,可创造巨大的物质财富合同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第1节合同法律基础知识合同法律关系内容•合同法律关系内容指合同主要条款所规范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第1节合同法律基础知识合同法律关系内容权利权利,是指权利主体依据法律规定和约定,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做出某种行为,同时要求义务主体做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得做出某种行为,以实现合法权益。当权利受到侵犯时,法律将予以保护。一方面,权利受到国家保护,如果一个人的权利因他人干涉而无法实现或受到了他人的侵害时,可以请求国家协助实现其权利或保护其权利;另一方面,权利是有行为界限的,超出法律规定,非分的或过分的要求就是不合法的或不被视为合法的权利。权利主体不能以实现自己的权利为目的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或侵犯国家和集体的利益。第1节合同法律基础知识合同法律关系内容义务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依据法律规定和权利主体的合法要求,必须做出某种行为或不得做出某种行为,以保证权利主体实现其权益,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一方面,义务人履行义务是权利人享有权利的保障,所以,法律规范都针对保障权利人的权利规定了具体的法律义务。尤其是强制性规范,更是侧重了对义务的规定,而不是对权利的规定。另一方面,法律义务对义务人来说是必须履行的,如果不履行,国家就要依法强制执行,因不履行造成后果的,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第1节合同法律基础知识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就是法律关系,但不能认为法律规范创造了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有法律规定的一定情况的存在。这种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就是法律事实。第1节合同法律基础知识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多种多样,按照它们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可分为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事件是指与个人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规范把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同某些不以有关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现象联系在一起。由于这种现象的发生,有关当事人就取得了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这种客观现象就叫做法律事件。事件可分为自然事件、社会事件、意外事件3中种第1节合同法律基础知识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律事实行为是指人的活动。行为是最广泛最普遍的法律事实。行为按其形式可分为积极行为(作为)和消极行为(不作为)。按其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又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第1节合同法律基础知识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由于一定客观情况的存在,合同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已经形成的合同法律关系,由于一定的客观情况的出现而引起合同法律关系的主题、客体、内容的变化。合同法律关系的变更要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并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第1节合同法律基础知识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合同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合同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合同消灭的情形•(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消;•(4)发生不可抗力而消灭;•(5)合同主体的消亡、停业、转产、破产、严重违约等;•(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第1节合同法律基础知识•代理–代理的概念及特征•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向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由代理人享有和承担的法律行为•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代理人独立表现自己的意志、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的种类按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不同,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第1节合同法律基础知识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发生的代理关系。委托代理是最重要的代理种类。委托代理关系的产生需要在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基础法律关系——委托合同、工作隶属关系等。法定代理:是依法律的规定发生代理权的代理。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法定代理的规定主要集中在民事主体制度中的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监护制度中。法定代理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代理人的情形。这种代理不需要委托。代理关系是法定的、代理的特点是法定的、代理的内容也是法定的。当事人的意志对代理关系的存在与否不起作用。指定代理:是指按照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发生代理权的代理。指定代理只有在没有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才适用。指定代理关系中被代理的只能是公民,而且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公民。第1节合同法律基础知识•代理–无权代理•表现形式–无合法授权的“代理”行为–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所为的“代理”行为–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法律后果–“被代理人”的追认权–“被代理人”的拒绝权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限而进行的代理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表示同意和认可被代理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无权代理行为及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享有拒绝的权利。第1节合同法律基础知识•代理–代理关系的终止•委托代理终止•法定代理终止•指定代理终止委托代理关系可因下列原因终止: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项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指定代理或法定代理关系可因下列原因终止: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撤销指定监护关系消灭第1节合同法律基础知识•代理–代理制度中的民事责任•正常代理--由被代理人承担•授权不明的委托代理--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无权代理–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时,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责任而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该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第1节合同法律基础知识•代理•其它后果–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代理人知道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