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二章股东与股东权第一节股东概说第二节股东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本章概述本章主要介绍股东的概念和分类、股东资格的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认定、股东平等原则、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人财产权以及各项主要股东权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一节股东概说一、股东的概念与分类二、股东资格的取得与丧失三、股东资格的认定四、股东与公司、股东之间关系的原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一节股东概说一、股东的概念与分类(一)股东的概念从实质意义上讲,股东是向公司出资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从程序意义上讲,凡在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姓名者即为公司股东,但持有股份有限公司无记名股票者除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二)股东的分类股东以其所持股份的性质不同,可分为优先股股东、普通股股东和劣后股股东。股东以其持股的目的不同,经营股东、投资股东和投机股东。根据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不同,可以将股东分为原始股东与继受股东。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原始股东是指在公司成立或公司新增发资本时,直接向公司认缴出资而成为股东者。继受股东是指在公司成立后,因受让、继承、受赠原股东的出资以及公司合并等方式取得公司出资的股东。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二、股东资格的取得与丧失(一)取得方式股东资格取得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方式。原始取得,是指以认购公司股份的方式取得股东资格,包括在公司设立时取得和在公司发行新股时取得两种情况。继受取得,是指因买卖、继承、赠与、交换、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股东资格。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二)对公司发起人资格的限制1.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为发起人。2.法人作为发起人,应是法律上不受限制的法人。3.原则上公司不得自为股东。4.公司章程约定不得成为股东的人不得为公司的股东。5.关于对公司发起人的国籍和居住地的限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重庆市新千年教育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0年4月,股东包括重庆市化工高级技工学校(以下简称“技校”)和49名自然人,其中技校拥有70%的股权。该公司的宗旨就是发展本校的教育事业,故出资和成立方案第4条明确规定:股东以学校在册职工为限,含离退休职工。蒋金土曾经担任技校校长,以离休职工的身份出资1.5万元,成为一名股东。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他临终前立下遗嘱,将身后的大部分财产包括这1.5万元股金留给了太太王素碧。不久,他去世了,王素碧要求把他的股权过户到她名下,而该公司不但拒绝了她的请求,而且要求她交回股权证书,并将1.5万元股金退给她。于是,她于2002年6月将该公司诉诸法院,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责令该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500元和精神抚慰金2500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1月13日,一审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她提起上诉,2003年2月18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三)股东资格的丧失1.所持有的股权已经合法转让的。2.未依公司章程约定履行股东义务,而受到除名处置的。3.因违法受到政府处罚而被剥夺股权的(如没收财产)。4.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他们的股份身份不容取消应跃进系四川泸州市鸿雁市政工程公司的董事长,持有49.4%的股份,2004年5月病逝,妻子继承了该股份。6月,另一股东林小敏继任公司董事长,她很不愿意让不懂业务的前董事长夫人把持公司。但是,庄苏川、王正洪和夏彬三人所持有的1.6%股份变得十分关键,而他们分别为前董事长的亲兄弟、小舅子和关系密切的朋友。虽然他们都是公司职工,原本并不是股东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他们之所以成为股东,是因为2001年公司决定派发股份股利,增加注册资本,但也允许股东选择拿走现金股利,许多股东拿走了现金分红。为了达到预期增资目的,这三人分别出资9万、3万和3万认购了缺口部分,成为新股东。他们参加过2002年9月10日召开的修改公司章程的股东会,2002年和2003年的股东持股金额明细表均有实姓名,还参与了红利分红。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林小敏则认为,这是前董事长以权谋私,虽说生米煮成熟饭,亦应纠正。于是,召集原来的36名股东开会,一直同意取消了这三人的股东资格。对此,这三人感到有些莫名其妙。于是,当月就向泸州江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本身份。11月法院判决,他们属于该公司的合法股东。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三、股东资格的认定(一)股东资格认定的一般原则股东资格的取得,经过签署公司章程、缴付出资、进行工商登记、取得出资证明书等一系列过程。作为股东资格的外在表现形式,主要体现在三个法律文件中,即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文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股东名册是由公司依法制作并置备于公司的记载股东情况的簿册。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认定具有权利推定的法律效力,凡登记在股东名册者即可据此主张具有股东资格,而否认其股东资格者则须承担举证责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章程是公司最为重要的文件。我国《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工商登记文件是确认股东资格的重要文件。我国《公司法》第6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工商登记仅仅是对公司的有关于事项包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加以记录,而并非是对股东权或股东资格的创设,所以其主依要是起到将公司已有事实向第三人进行具有公信力的公示的作用,即对第三人可起到以外诵观识别股东的作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公司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二十八条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二)隐名股东问题隐名股东,是指实际向公司出资并应享有股东权利,但未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工商登记中的投资者,与此相对应的概念便是显名股东。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综合问题:如何保护隐名股东的权益?如何保护显名股东的权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问题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的合同效力如何?以及因投资的归属发生争议,应如何处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确认股东资格的当事人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因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隐名股东不能依据隐名投资协议直接向公司主张股权,只能向法院提起确权诉讼,并依据法院的判决变更所有涉及股东资格的法律文件。在司法实践中,确认隐名股东具有真实股东资格的关键性文件是其与显名股东的隐名投资协议。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确认股权归属的举证事实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的利益平衡第二十五条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非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问题二: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份转让,是否有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的处理第二十六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问题三:公司债权人因实际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责任,法院是否支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名义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和追偿权第二十七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问题四:冒用出资的责任承担第二十九条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四、股东与公司、股东之间关系的原则(一)股东平等原则1.股东平等原则的内容股东平等原则,是指公司的股东一律平等,即股东按照其股东身份及所持股权(份)的性质和数额平等地享受权利,除非该股东明确自愿接受不利益的待遇。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从股东的具体权利而言,股东平等权利又可分为绝对平等权利与相对平等权利。绝对平等权利,是指按照股东身份对公司享有的权利,股东持股之多少与权利的产生和行使无关,如股东(大)会参加权、股份转让权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相对平等权利,是指按照股东持股比例对公司享有的权利,股东持股之多少,关系到权利的产生与否和行使权利的大小,如股东(大)会表决权、股利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优先权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禁止滥用股东权利原则我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与恶意关联交易。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