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花都区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穗府办【2015】9号)、《财政部关干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建【2005】1065号)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花都区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活动。按企业化运作管理的国有资本经营资金以及集体所有资金投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及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投资的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有关民主决策的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区财政部门组织对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的评价审查行为。花都区财政2投资评审中心承担具体评审业务,或委托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应遵循客观、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开展评审工作。第五条评审机构应保持评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涉评审工作。第六条区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安排的建设、维护、修缮等项目,且项目单项投资建安费达到50万元以上(含本数)。市、区共同出资的项目,由出资比例较大的一方的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的财政投资评审。市、区共同出资比例相同时,根据项目立项属地由相应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财政投资评审。与我区两方或三方共同出资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职责分工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项目送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概、预算:项目送审以一个立项项目或若干公开招标子项目为单位,单个立项工程前期费用跟建安工程费一齐送审,不再后补;符合招投标管理规定的整体立项、分项实施工程,应整体发包的前期费用合并后单独送审,其他前期费用按所属分项工程一并送审;送审资料按要求准备充分完整。送审概算项目需初步设计技术方案通过相关主管部门审查并提供必须进行初步设计概算审批的依据;送审预算项目施工图设计通过相关技术部门审查。所核定的概、预算评审结果为最高标准,由建设单位在规范内形成(参照)市场价格签订合同。3(二)项目结算。建安工程以一个合同为最小单位,且合同内容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结算经过建设单位审核确认,结算资料按要求准备充分完整。建安费100万元(含)以下的工程前期费用连同建安工程造价一齐送审,其他大中型项目的前期费用在建安工程完成评审后按单个立项合并送审。(三)竣工财务决算。项目送审以一个立项项目为单位,建安工程结算100万元以上且已经财政结算评审,决算资料按要求准备充分完整。(四)在区财政部门项目支出预算中立项的项目(或1000万元以下)不需送项目概算评审,直接报送项目预算评审。项目概算送审时,估算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财政部门项目支出预算;估算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应提供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统称立项批复文件)或财政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特殊情况,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一)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三)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程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的合规性;(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五)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六)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第九条概算、预算的评审结果在项目上一环节行政审批文件有4效期内持续有效。如需重新送审,需重新办理立项审批以及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等批文。第十条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评审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调整预算、核拨款项、项目招标、办理结算、批复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交付资产,以及进行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之一。特殊情况及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批时,应以经评审的概算为参考依据;项目预算评审时,应以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初步设计概算为参考依据。第二章评审工作职责第十一条花都区财政局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投资评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相关制度和规定;(二)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三)审核批复评审报告;委托评审中心出具审核意见通知书;(四)负责评审的监督和管理;对建设单位组织审查的项目进行监督;(五)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与项目其他各方关系,受理评审投诉,组织处理评审争议;(六)管理评审档案。5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和管理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建设管理单位,以及代建单位和征拆实施单位,须履行以下职责:(一)及时按要求报送评审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或补充评审所需资料及相关证明;(二)对送审项目严格把好质量关,在工程勘探、设计、预(结)算编制等项目采购文件及合同中明确项目财政评审结果作为价款结算的依据;明确工作质量要求及约束条款,当服务单位工作成果经审核后产生误差需承担以下责任:1、偏差率大于5%小于等于10%,扣减10%费用;2、偏差率大于10%小于等于20%,扣减20%费用;3、偏差率大于20%以上,扣减30%费用;(三)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四)属二级及以下预算单位的,项目申报资料必须报所属一级预算单位审批确认;(五)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做好数据核对及调查取证工作;(六)及时反馈评审阶段性意见,确认评审结果;(七)执行财政投资评审结果;属招投标范围工程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必须按预算评审结论的预算书编制,作为结算评审的依据;在建设合同中要明确约定,项目竣工结算由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核的结果作为最终结算金额。(八)对单项投资未达到评审金额的项目,按工程造价行业标准和规范组织审查。6第三章评审工作程序第十三条评审申报受理程序:送审单位备齐申报书及项目资料送评审中心登记申报,评审中心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送审资料的初步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原因或送审资料存在的问题,项目退回送审单位。第十四条审核程序:送审项目正式受理后,项目进入评审流程,分为评审初稿、评审复稿、评审结果确认(定稿)和评审报告及批复四个阶段:(一)评审初稿阶段评审人接到评审任务后,应先熟悉送审资料,对不能满足审核条件的项目,列明原因,及时办理项目暂退或退案。满足审核条件的项目,评审人要在以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并提交评审初稿送建设单位核对:1、送审工程造价200万元以下的:概(预)算5个工作日,结算10个工作日;2、送审工程造价200万元(含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概(预)算10个工作日,结算20个工作日;3、送审工程造价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概(预)算15个工作日,结算25个工作日;4、送审工程造价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概(预)算20个工作日,结算30个工作日。(二)评审复稿阶段7评审人根据建设方对初稿核对后的反馈意见及补充资料,要及时组织完成现场勘查、工程量及套价等方面的再次检查以及与各相关方核对,完成对评审初稿的调整并提交评审成果,由中心复核后送建设单位核对确认,如建设单位核对后盖章确认没有任何异议可直接进入评审报告阶段。(三)评审结果确认(定稿)阶段根据建设方对复稿的反馈意见及补充资料,评审人(外委项目直接由复核人)对评审复稿调整并提交最终成果,经复核人及中心领导会签后送建设单位(结算含施工方)盖章确认。以上三个阶段,建设单位(结算含施工方)应分别在5个工作日内对评审的阶段成果及时确认或反馈意见并补充完善资料。(确有特殊情况最长不应超过15天)(四)评审报告及批复阶段:评审机构应自收到建设单位确认评审结果后,根据工程项目的评审情况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区财政部门应自收到评审报告3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复。以上四个阶段的评审工作,评审机构应在以下总控时内完成项目评审(不含建设单位反馈意见用时、现场勘查用时及送审方要求对数用时):1、送审工程造价200万元以下的:概(预)算17个工作日,结算26个工作日;2、送审工程造价200万元(含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概(预)算28个工作日,结算44个工作日;83、送审工程造价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概(预)算39个工作日,结算55个工作日;4、送审工程造价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概(预)算50个工作日,结算66个工作日。特大型项目或特殊项目可延长评审时限,延长时间不超过30工作日。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区财政部门的批复文件及处理决定执行和整改。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评审报告批复后6个月内提出,由区财政部门协调处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建设项目超规模审批制度(一)初步设计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不得超过投资主管部门立项批复的范围。送审概、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立项批复总投资。特殊情况,确有需要超额送审的项目,送审金额不得超过立项批复总投资的10%,建设单位需在评审申报时说明超额送审原因,并附造价分析材料,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决定是否受理。(二)施工图纸设计是工程投资控制和节约投资的关键环节,建设单位在拟建项目设计阶段,应先行对项目规模、将来使用情况、材料标准组织开展调研,编制详细、成熟的使用功能说明及要求,应给予设计单位足够的时间进行设计,避免因时间仓促而造成施工图纸设9计不完善、设计变更频发,造成建设规模超出预算。设计方案一旦确定,在施工过程中应尽量减少设计变更,如确需变更而造成超预算的,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以原招投标的中标条件编制预算报批。(三)对因施工需要,必须现场签证确认实际发生工程量的部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如实做好现场签证确认工作,该部分工程完成后,如实际工程量大于原合同工程量,则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以原招投标的中标条件核算后按程序报批。第十八条建设项目超规模结算责任追究制度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严格按中标范围、施工图纸组织实施,严禁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或提高标准;如因施工变更等原因而预计可能超预算,按以下管理权限先经审批同意后才能实施:1、预计按合同中标价增加金额20万以下的,或者20万-100万且增加比例在5%以内的,报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领导审批;2、增加金额20万-100万且增加比例在5%以上的,或者100万-300万且增加比例在10%以内的,报建设单位分管区领导审批;3、增加金额在100万-300万且增加比例超过10%的或增加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应主动查找原因,在送审报告中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理方案,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约谈,报区经费审批小组讨论通过并由区长审批后,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审批同意的文件作为工程结算评审的依据,相关责任单位按以下办法处理:10(一)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行政职务,禁止其3年内负责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二)工程咨询机构在咨询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欺骗委托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所提交的咨询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按工程咨询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且三年内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