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经典案例分析(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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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电子商贸学校赵彦辉1、我的一位好友喜迁新居时,我送了一幅价格不菲的国画给他。今年,他与一公司发生劳动纠纷,竟将前往处理此次纠纷的我弟弟打成重伤。我很气愤,找到他,要他将国画还给我,可他说,送出去的东西,岂有要回之理。请问,我可以要回我送出去的国画吗?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某公司于报纸上发广告称:“我公司现有某型号的水泥1000吨,系××水泥厂名牌产品,每吨价格为300元,我公司可送货,先来先买,欲购从速,现货供应。”解析:构成。有作出邀请,并形成约束的意思。3、顾客甲在逛商场的时候看到一件心仪的时装,上前询问销售员乙:“这件时装多少钱可以卖?”乙即反问:“你出多少钱买?”甲回答说:“400元,你卖不卖?”乙应声回答:”至少800元,少了不卖!请分析:上述甲和乙的问话与回答中,哪些是要约邀请,哪些是要约?要约邀请:前两句邀约:后两句4、某果品公司因市场上西瓜脱销,向新疆某农场发出一份传真:“因我市市场西瓜脱销,不知贵方能否供应。如有充足货源,我公司欲购十个冷冻火车皮。望能及时回电与我公司联系协商相关事宜。”农场因西瓜丰收,正愁没有销路,接到传真后,喜出望外,立即组织十个车皮货物给果品公司发去,并随即回电:“十个车皮的货已发出,请注意查收。”在果品公司发出传真后,农场回电前,外地西瓜大量涌入,价格骤然下跌。接到农场回电后,果品公司立即复电:“因市场发生变化,贵方发来的货,我公司不能接收,望能通知承运方立即停发。”但因货物已经起运,农场不能改卖他人。为此,果品公司拒收,农场指责果品公司违约,并向法院起诉。试分析:(1)本案的纠纷是因谁的原因导致?(2)为什么?(3)此案应如何处理?答题要点:(1)此案的纠纷是因农场的原因而导致。(2)此案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是农场没有理解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5条。果品公司给农场的传真是询问农场是否有货源,虽该公司在给农场的传真中提出了具体数量和品种,但同时希望农场回电通报情况。因此,果品公司的传真具有要约邀请的特点。农场没有按果品公司的传真要求通报情况,在直接向果品公司发货后,才向果品公司回电的行为,因没有要约而不具承诺的性质,相反倒具有要约的性质。在此情况下如果果品公司接收这批货,这一行为就具有承诺性质,合同就成立。但由于果品公司拒绝接收货物,故此买卖没有承诺,合同不成立。(3)基于上述原因,法院判决农场败诉,果品公司不负赔偿责任。8.甲于3月1日向乙发出一商业要约普通信函,要以优惠价购买乙的某种商品。3月5日到达乙的信箱,恰巧乙外出办事,3月7日回来后才发现该要约函。问:该要约何时生效?乙收到要约时准备于3月8日下午发出承诺。于3月5日,甲发现市场行情突变,于是当日发出撤销要约的通知,以特快专递邮出,于3月8日一早到达乙处。问:乙能否在3月8日下午发出承诺?答:3月5日。不能9.甲建筑工程公司向乙、丙两水泥厂各发一函,均称:“急需1000号水泥1000吨,价格300元/吨,货到付款”。乙水泥厂收到函后即传真给甲:“函收到,即日发出。”丙水泥厂收到函后未回函,但当即组织车队运输1000号水泥1000吨,给甲送去。问:甲与乙、丙之间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成立。乙为书面回信作出承诺。丙虽然未回函,但是用行动作出了承诺。10.甲于6月1日发出一要约(即合同文本且有甲之签名),6月5日到达乙,乙于6月7日作出承诺(即在合同文本上签名)并当场交给甲。问:甲、乙之合同何时成立?甲、乙两公司自3月1日起开始磋商一贸易合同,最后就所有条款基本达成了一致。甲于3月11日正式发出要约,乙于3月15日收到并作出承诺,3月19日到达甲。双方依要约中约定,3月25日在某市××大酒店会议中心由双方董事长正式签署了合同书。问:甲、乙之合同何时成立?设上题中甲、乙之意思表示往来均由双方业务代表以信件进行,要约、承诺完成后双方依约定于3月25日由双方董事长签署了确认书。问:甲、乙之合同何时成立?答:6月7日;3月25日;3月25日11.北京甲于3月1日发一要约信函给广州乙,载明乙务必于3月10前承诺,3月5日到达乙处。乙于3月11日作出承诺,以特快专递邮出,3月12日到达甲处。甲未置可否。问:甲、乙合同是否成立?假设甲收到承诺函后,当日回电称接受该承诺函。问:甲、乙之合同是否成立?答案:合同不成立;合同成立。简要分析:该题涉及到承诺的迟到问题。承诺迟到的后果是:1、原则上承诺无效,发出的承诺为新要约2、作为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12.汉江边上某县城中甲为一建筑工程公司,乙为一专事挖河沙的公司。6月1日甲、乙签订一买卖河沙的合同。合同约定(1)甲买乙河沙100车;(2)每车河沙价150元。问:该合同能否成立?答案:成立分析:该买卖合同有当事人、标的、数量、价款等四个主要条款内容,应当认为合同成立。至于质量、履行地点、方式、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条款未明确约定,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因为这些条款可以补正、补充。13.设上题中中合同订立后,在履行时甲主张合同中的“车”为东方牌大卡车的车皮,乙则主张应为本公司的农用四轮车的车皮。双方遂发生纠纷,甲诉至法院。独任法官丙认为:既然双方关于数量条款规定不明,现又存在争议,而数量条款又为买卖合同必备之条款,故应认定合同无效。问:丙的意见是否于法有据?答案:于法无据解析:一般而论,除当事人、标的两个条款外,其余条款的缺失并不影响合同成立与生效。对于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条款,可以补充或补正。张某11月9日打电话给好朋友李某,要把摩托车卖给他,李某不在家,无人接电话。李某是录音电话,张某就把要约录下来,要求李某3日内答复。同月12日,李某出差回来听到了录音,13日打电话给张某,表示接受张某的一切条件,并约定第二天去取车。张某表示不卖,理由是已过3天。李某则主张从得知之日起计算未过3天。请问,两人的合同成立吗?解析:合同不成立口头形式转化为录音,应当参照《合同法》第16条第2款“进入对方系统时算送达”。北京之甲于3月1日发一要约信函给广州的乙,载明乙务必于3月10日前承诺,3月5日到达乙处,乙于3月8日作出承诺,并当日以特快专递邮出,依特快专递惯例,3月9日即到,但于3月15日,甲才收到该邮件,经查,由于特快专递公司一职员疏忽,忘投此信,故耽误了几日,甲收到后未予任何回复。问:甲、乙合同是否成立?承诺迟延:(迟到的承诺——未迟发而迟到)效果:原则上有效;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因承诺逾期而不接受(无效)的,视为新要约。(《合同法》第29条)例4:上例中,甲收到邮件后,于次日通过电话告诉乙,不接受该承诺。问:甲、乙合同是否成立?例5:上例中乙的特快专递确实于3月9日到过甲之信箱,逢甲外出办公,于3月15日方看到该函,问:甲、乙合同是否成立?何时成立?为什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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