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案陈词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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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代理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申诉人派尼科包装公司的委托,指派本代理人作为王萍诉派尼科包装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开庭前,本代理人走访了有关单位,查阅了有关案卷材料,现秉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慎重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仲裁委员会参考。对于王萍在派尼科包装公司试用期间被辞退所提起的诉讼,被申诉人实则难以信服。代理人认为,申诉人所提出的被申诉人公报私仇辞退她在事实上与真实情况严重不符,在法律上也无法律依据。因此,应当驳回申诉人的诉讼请求,还被申诉人清白与名誉。如证据所示,被申诉人与申诉人解除合同是因为以下理由:1、申诉人不遵守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多次迟到,任意延长休息时间,效率低下完不成流水线上得配额工作,工作表现不佳;2、被申诉人申诉人就其不良工作表现出具了3份意见书(见证据1.2.3),以示提醒,但申诉人并未有改善迹象。就在这种证据确凿的情况下,申诉人还尝试否认其无法符合被申诉人录用条件的事实,并以性骚扰为名,侮辱被申诉人部门主管,企图用追求未果作为辞退她的理由。因此,本代理人很有必要就这几点争议进行详细解释:一、被申诉人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完全符合法律、公司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些法律中,申诉人符合了第一条,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因此,一旦确认员工不符合企业的录用条件,即马上辞退,这是对双方都负责的表现。至于申诉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表现有哪些,虽然《违纪行为意见书》中都已呈现,但本代理人认为还需要进一步解释:1、申诉人在试用期内两次迟到。第一次迟到据申诉人称因其前一天晚上没设闹钟。作为一个“上班族”,每天被闹钟叫醒应该是习以为常。没设闹钟这种低级错误,只能反映出申诉人对于这份工作的不重视。因此,这不仅是触犯了公司规定的问题,这更是态度问题。第二次迟到据申诉人称因公交车抛锚而在路上耽误了一些时间,既然申诉人在路上已经发现自己迟到了,在这20分钟内,她为何不给领班陈鹏打一个电话解释一下呢?这也令我们怀疑申诉人对于这份工作的重视程度。2.申诉人在流水线上工作效率低下。一方面是申诉人的自身原因,因其比较瘦小,而流水线上经常会有一些重物需要搬运,这对于申诉人的身体素质有一定的要求。另一方面是申诉人工作期间经常与同事嬉笑打闹、言语相戏。或许对于别的工作,这种状态反而反映了员工的活力,但对于流水线这种工作,精力分散必然会导致效率低下、质量欠缺。3、申诉人休息时间过长。员工休息时不需要把工作时间卡插入计时钟打上时间,这也就为申诉人任意延长其休息时间提供了制度漏洞。根据公司李曼玉的证言,有时她休息时会看见申诉人,有几次李曼玉进休息室时申诉人已经在休息了,但是申诉人还会跟李曼玉一起呆着,一起回到工作岗位。这也就是说明,申诉人任意延长休息时间的确是事实。还有,申诉人在三次《违纪行为意见书》中都未提出异议,说明其对于上面记录的自己的违纪行为是心知肚明的。中国有句古话叫“事不过三”,被申诉人用3份《违纪行为意见书》提醒申诉人,希望督促其改正不良的工作态度和违纪行为,无奈申诉人并没有改进的趋势,因此被申诉人也算仁至义尽,实在不想再给其余的十几天的试用期去探究一个已成定局的结果。二、被申诉人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纯粹因为被申诉人无法符合申诉人的录用条件,并不存在所谓的性骚扰与追求未果。申诉人提出的种种她与汉密尔顿相处的细节,都只能说明部门经理汉密尔顿是一个很细心、温柔、绅士、友好、热情的男人。即使汉密尔顿对申诉人有一定的好感,但这好感也是停留在朋友的层面,并不能看出汉密尔顿有意追求申诉人。至于性骚扰,更是无从谈起。退一万步讲,即使汉密尔顿的某些行为被申诉人视为性骚扰,那么在申诉人的45天试用期内,她完全有机会到人事部投诉。这种解决方式在《公司员工手册》中明文记录,但她最终没有投诉。三、关于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的薪酬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有规定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事实证明,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并不符合此条法律中的任何一种情节,因此被申诉人不需要向申诉人支付经济补偿。因此,被申诉人严格按照公司规定和双方劳动合同而给付其剩余工资和遣散费,共计人民币1100元。总而言之,通过本案,代理人认为这并非是一起简单的劳动仲裁案,透过案件本身,它所折射出的是用同情牌和弱势群体的示弱来遮掩好逸恶劳的本质的社会现象。申诉人用她为大学毕业生经验不足来博求原谅,用身为女性易被性骚扰作为自己的尚方宝剑而颠倒黑白,其最终的目的不过是以此来换取社会的同情和并不合理的经济补偿。况且申诉人的这种闲散的习惯和对于工作不认真的态度,必然会为其未来的发展增添阻力,我们只是不愿纵容她的散漫与不认真而已。也许这次的解雇对她来说也是一次教训,反而容易促进她的成长。因此,本代理人认为,被申诉人无论在辞退申诉人的原因上还是动机上,都无过错。如果不是因申诉人多次违纪,难以符合公司的录用标准,被申诉人也不想打破公司所有人都会做满试用期的纪录。我们对申诉人的经历表示同情和遗憾,也不追究其对被申诉人造成的名誉和舆论的不良影响。谨请求仲裁委员会驳回申诉人的诉讼请求,让正义和公平得到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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