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于欢案:网络舆情与媒体应对2于欢案:网络舆情与媒体应对导读:2017年3月24日,南方周末的一篇报道《刺死辱母者》,拉开了近年来较为罕见的“单篇百万级跟帖评论”序幕。这篇报道称,山东民营小企业主苏银霞、于欢母子因无力偿还高利贷而遭到恶意讨债,在母亲受到讨债人脱裤侮辱、出警警察借故离开的情况下,于欢愤而以水果刀刺伤四人,其中1人驾车就医过程中死亡;聊城中院于2017年2月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34于欢案:网络舆情与媒体应对目录一、案情背景二、案件经过三、一审判决四、引发争议五、舆情应对关键词:高利贷关键词:辱母杀人关键词:无期徒刑关键词:正当防卫渎职关键词:最高检介入5于欢案:网络舆情与媒体应对一、案情背景2009年,苏银霞创办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主要生产汽车刹车片。因公司资金困难,2014年7月和2015年11月,苏银霞两次分别向吴学占借款100万元和35万元,约定月利息10%。在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6于欢案:网络舆情与媒体应对【法规链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7于欢案:网络舆情与媒体应对二、案件经过2016年4月13日,苏银霞到已抵押的房子里拿东西。据她提供的情况说明,在房间里,吴学占让手下拉屎,并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还钱。2016年4月14日,催债手段升级。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被限制在公司财务室,由四五人看守,不允许出门。“在他娘俩面前,他们用手机播放黄色录像,把声音开到最大,说的话都没法听。”8当晚8点多,催债人员杜志浩驾驶一辆迈腾车进入源大工贸,将苏银霞母子带到公司接待室。接待室内有两张黑色单人沙发和一张双人沙发,苏氏母子分别坐在单人沙发上,职工刘晓兰坐在苏银霞对面。11名催债人员把三人围住。刘晓兰说,杜志浩一直用各种难听的脏话辱骂苏银霞,“什么话难听他骂什么,没有钱你去卖,一次一百,我给你八十。学着唤狗的样子喊小孩,让孩子喊他爹。”其间,杜志浩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苏银霞的嘴上。刘晓兰看到母子两人瑟瑟发抖,于欢试图反抗,被杜志浩抽了一耳光。杜志浩还故意将烟灰弹在苏银霞的胸口。让刘晓兰感到不可思议的是,杜志浩脱下裤子,一只脚踩在沙发上,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刘晓兰看到,被按在旁边的于欢咬牙切齿,几近崩溃。9外面路过的工人看到这一幕,让于欢的姑妈于秀荣报警。警察接警后到接待室,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看到警察要离开,报警的于秀荣拉住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被催债人员控制的于欢看到警察要走,情绪崩溃,站起来试图冲到屋外唤回警察,被催债人员拦住。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两人重伤,一人轻伤。10于欢案:网络舆情与媒体应对三、一审判决2016年12月15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于欢故意伤害一案。11于欢案:网络舆情与媒体应对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的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致一名被害人死亡、二名被害人重伤、一名被害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欢故意伤害罪成立。被告人于欢所犯故意伤害罪后果严重,应当承担与犯罪结果相当的法律责任,鉴于本案系在被害人一方纠集多人,采取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秩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谩骂他人的不当方式讨债引发,被害人具有过错,且被告人于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可以从轻处罚12于欢案:网络舆情与媒体应对据此,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7年3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当事人上诉案。13于欢案:网络舆情与媒体应对四、引发争议“辱母杀人案”被披露以后,引发了巨大争议,“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警方是否存在不作为”等争议也热透网络。14于欢案:网络舆情与媒体应对主流媒体回应民意关切引导舆论走向舆情发生后,主流媒体在舆论热议的关口,及时发声主导了舆论的走向,推动司法机关重视民意妥善处置,增强了公众在法治的基础上解决问题的信心。15于欢案:网络舆情与媒体应对山东受辱母亲为儿陈情书曝光:儿子是激情自卫苏银霞声称:“我的儿子在遭受长时间的凌辱折磨,又亲眼目睹母亲受辱受难的情况下激情自卫,造成恶果,谨请领导慎重考虑并关注本案:本案的发生是由于对方的挑衅和侮辱行为而造成,我儿子是出于自卫而为,恳请领导予以关注。”16于欢案:网络舆情与媒体应对人民日报评论:法律如何回应伦理困局文章称:“法律不仅关乎规则,还关乎规则背后的价值诉求,关乎回应人心所向、伦理人情的标准。”17于欢案:网络舆情与媒体应对中国青年报评论:请给公民战胜邪恶的法律正义文章称:“法律也是冰冷的,但法律精神是有温度的。”“法律规定‘正当防卫’行为,目的是要鼓励公民采取必要措施与不法侵害作斗争,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弥补公力救济之不足。”18于欢案:网络舆情与媒体应对新京报评论:法院未认定“正当防卫”值得商榷文章称:“于欢究竟是不是正当防卫,仍需更多案情细节披露。但可以肯定,杜志浩等没有使用工具,并不代表就没有暴力行凶,正当防卫就失去了前提条件。不能混淆了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防卫的概念,缩小正当防卫的范围,认为只有刀架在脖子上、生命受到紧迫威胁才能防卫。”19于欢案:网络舆情与媒体应对侠客岛(人民日报海外版微信号):对司法失去信任才是最可怕的文章称:“这是一个自我的防卫,也是一个为母亲的防卫。”20于欢案:网络舆情与媒体应对长安剑(政法系统微信公众号):司法如何面对汹涌的舆论?文章称:虽然风声四起,政法人应当感谢舆论监督,因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在鼎沸舆论面前,事实和法律仍应是司法工作者的“定海神针”。愿关切最终形成力量,让那位儿子有一个兼具“法理情”的结局。21于欢案:网络舆情与媒体应对著名专家学者发表评论和意见山东聊城于欢刺死辱母者案一审判决后,引发社会极大关注,各方反响强烈。法学界也有不少专家学者以各种方式对此案发表评论和意见。22于欢案:网络舆情与媒体应对于欢案定罪量刑明显不公观点:就现有公开信息而言,于欢案定罪量刑可以说是明显不公正甚至是错误的。如果最终认定于欢构成正当防卫且没有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那一审就完全错了。一方面,司法相对舆论而言是独立的,检察权、审判权都应该独立行使,不为舆论所左右,结论认定不能受舆论影响;另一方面,舆论也是民情的反映,是社会效果的反映,舆论有明显的反映时,司法要认真对待,让这两方面结合起来,这是司法对待舆论的正确态度。、23于欢案:网络舆情与媒体应对于欢防卫过当应显著减轻处罚观点:本案性质上是故意伤害,但是以单纯的故意伤害定罪,还是以防卫过当的故意伤害定罪,是不一样的。以单纯的故意伤害、否定行为人的防卫前提来定罪判刑,我认为是不准确的;一审判决所谓从轻量刑判处无期徒刑,我认为也是量刑畸重的。结合本案看,于欢构成防卫过当。判决书认为不存在防卫的前提,不构成防卫的紧迫性,“这是不对的”。24于欢案:网络舆情与媒体应对于欢的行为完全是基于正当防卫目的的反击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件,不能否认其正当防卫的前提存在。至于在这种情况下于欢拿起武器进行防卫,不能说因为对方没有凶器,他就不能用武器。因为对方人多势众,而且对方已实施多种违法犯罪行为。但是,于欢的防卫行为导致了对方死亡一人、重伤两人、轻伤一人这样的严重后果,应该说,尽管有防卫的前提,但于欢的行为还是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符合《刑法》第20条第2款防卫过当的规定,因而应当以防卫过当构成的故意伤害罪定性,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5于欢案:网络舆情与媒体应对正当防卫的法定要件和司法社会功能都值得反思观点:多年来,我们学的正当防卫理论是,行为人必须是为制止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才构成正当防卫。但是,当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正在遭受令人难以忍受的凌辱时,行为人奋起反抗,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这究竟算不算正当防卫?对此,刑法理论是不予承认的。具体到本案,当行为人亲自目睹自己的母亲受到极端凌辱时,法官是否应扪心自问:任何人在此情形下,会平心静气的忍受凌辱吗,刑法究竟是在鼓励人们依法抗暴,还是逼着人们忍受凌辱,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被辱也不反抗?即使是防卫过当,判得是不是太重了。26于欢案:网络舆情与媒体应对于欢构成正当防卫观点:其一,在于欢行刺时,他和他母亲还被讨债者非法控制,而以索债为目的扣押他人也构成非法拘禁罪。在犯罪正在发生时实施防卫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27于欢案:网络舆情与媒体应对其二,根据刑法法理,在不法侵害即将发生,等到正式实施时无法进行防卫的情况下,防止卫的时间可以适当提前,本案完全符合防卫时间提前的要件,因而于欢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其三,在警察离开时,于欢也试图冲出房子,逃脱控制,但被讨债者卡住脖子,摁在沙发上殴打,于欢当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本案法院认为于欢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具备紧迫性,要么是无知,要么有不可告人的目的。28于欢案:网络舆情与媒体应对五、舆情危机应对舆情发生后,聊城方面一下就陷入了千夫所指的境地。面对群众的声音,中国司法在倾听、在改变,同时没有慌乱,没有退缩,没有冒进。我们的司法机关凭着担当、智慧和自信,积极面对舆情危机。29于欢案:网络舆情与媒体应对山东省高院披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于欢对一审判决不服已经提起上诉,山东高院于3月24日受理此案,合议庭现正在全面审查案卷。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转载了山东省高院的消息。3月2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于欢故意伤害一案的再次通报情况,合议庭已于3月28日通知于欢的辩护人,被害人杜志浩的近亲属、被害人郭彦刚的诉讼代理人到我院查阅案卷。3031于欢案:网络舆情与媒体应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宣布:派员赴山东对该案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对媒体反映的警察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接着,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表示,第一时间抽调公诉精干力量全面审查案件,在该案二审程序中依法履行出庭和监督职责;对社会公众关注的于欢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等,将依法予以审查认定。山东省公安厅官方微博宣布:已派出工作组,对民警处警和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核查。323334于欢案:网络舆情与媒体应对聊城新闻网报道:聊城市已成立工作小组,针对案件涉及的警察不作为、高利贷、涉黑犯罪等问题,全面开展调查。3536于欢案:网络舆情与媒体应对从司法公信的角度看,官方回应中所采取的所有动作完全在法制的框架之内,既讲法律又讲原则,做到了先调查摸情况才作出结论、重事实靠证据不盲目定性、有担当不包庇有错必追责。37于欢案:网络舆情与媒体应对从舆论引导角度看,涉事部门全部回避,均由其上级部门回应,而面对汹涌的舆情,他们并未自乱阵脚,而是沉着自信的按照舆论规律办事。从回应效果看,可以概括为“及时、集中,有态度、有温度,有释法、有析理”,正如网民所说,找到了最大“公约数”,极大地赢得了全网的基本共识,有效缓解了舆情危机。38于欢案:网络舆情与媒体应对最难能可贵的是,在此次舆情发展及应对过程中,很难看出有官方干预民间声音(除极少数有害信息和谣言外)的迹象,所有正反两方都可畅所欲言,不管是涉事部门还是其上级部门,都没有急于找权威媒体或专家出来洗地,对网民的意见建议都虚心接受,做到了有则改之无则加勉。39于欢案:网络舆情与媒体应对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40于欢案:网络舆情与媒体应对最高人民法院旗下的中国法院网:如果是在几年前遇到此类事件,在自媒体上骂大街的有,侮辱、威胁法官的有,挑头闹事的有,发狠话的也有……而看今天的评论,绝大多数评论者都态度平和,有理有据,引经据典,具有建设性。各种评论观点中有的支持裁判结果,有的主张轻判10年,有人认为应无罪释放,但欣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