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适用范围的讨论(2013-01-1409:43:27)《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适用范围问题本来应该是一个无需讨论的问题,因为根据《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8(以下简称“石化规”)总则第1.0.2条规定:“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而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以下简称“建规”)总则第1.0.3条规定:“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仓库),花炮厂(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企业,火力发电及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规定或现行标准时,从其标准。”,由此可见,关于两个规范的适用范围问题应该明确的,就是石油化工企业的新、扩、改建设项目防火设计适用于《石化规》,而其他化工生产企业或其他生产企业的新、扩、改建设项目防火设计适用于《建规》。但在实际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工作实践中如安全评价报告的编制、评审以及新、扩、改建设项目设计、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审批、验收以及安全条件的论证等问题上,对于应该执行什么防火规范一直存在不同的观点,甚至误区。如有人认为石油化工企业是石油和化工企业的总称,《石化规》适用于所有化工生产企业;有人认为《石化规》条款要求比《建规》严格,安全生产从严要求角度,应该按照高要求的《石化规》要求执行;有人认为危险性大的建设项目执行《石化规》,危险性小的执行《建规》;还有人认为有人认为《建规》是一个基本规范,《石化规》是一个专业规范,作为一般化工生产建设项目,首先执行《建规》,也要兼顾《石化规》等等众说纷纭。作为适用范围似乎都有明确规定的两个规范何缘在实际应用时在适用范围问题上长期存在如此明显差距?是一个值得反恩和探讨的问题。两个规范在适用范围问题上长期存在不同意见,个人理解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在对“石油化工企业”的理解和界定存在较大差异,在涉及具体企业或行业时不能确认到底该企业是否属于“石化企业”,还是一般化工生产企业,尽管在《石化规》的有关条款中对石化企业作了说明,但这一说明是比较原则的,并不能完全清楚地界定企业属性问题,如属于“基本有机化工原料及产品”,其产品和范围很广,是否只要有类似生产装置的或产品的就应该属于石化企业?是否只要是生产甲醇、环氧乙烷、丙烯睛;苯乙烯、乙炔、乙醛、氯乙烯、乙醇、乙酸等产品或生产装置的化工企业,都可以列入石化企业的范围呢,这也是难以找到明确答案的问题。个人理解条款内容之所以比较原则,也正是由于上述对石化企业的界定问题上存在一定复杂性。另一个实际问题是《建规》仅仅是一个建筑防火规范,建设项目中涉及的许多其他防火安全问题,诸如规划设计、平面布置、工艺设置、管道布置、仓库管理、清污分流、环境绿化等内容在《建规》中是没有具体要求的,但在《石化规》却有比较具体明确的要求,而这些内容应该或者可以作为一般化工生产企业建设过程作为安全设施设计的依据,存在这一情况导致一部分人员从主观上认为不一定想把这一问题弄得十分清楚。笔者就以上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一、对于石油化工生产企业的界定问题的讨论92版《石化规》第1.o.2条对其适用范围的描述是“本规范适用于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的石油化工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2008版的《石化规》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定义是:“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的工厂如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石油化纤厂等或由上述工厂联合组成的企业”。很显然,以石油、天然气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属于石化企业是不难理解,炼油厂、石油化纤厂也不难理解,难就难在对“及其产品为原料的工厂”的理解上,因为石油化工的产品种类较多,生产类似石油产品的企业也比较多,有的虽然名称为石油化工厂,实际上只有一个与石油化工产品有关的产品,生产装置规模很小,就凭这样比较原则的定义要严格区分石油化工企业与一般化工生产企业还是有困难的。个人理解所谓“石油化工生产企业”首先应具有石油化工特点的生产装置和生产产品,石油化工生产装置主要包括以下生产装置:炼油生产装置(包括:加氢裂化,催化重整,催化裂化,烷基化等);石油化纤生产装置(如涤纶、锦纶、尼纶、腈纶、维尼纶等装置);合成树脂及塑料生产装置(如高压聚乙烯、低压聚乙烯、聚氯乙烯、聚苯乙烯、聚丙烯、聚碳酸酯等);合成橡胶生产装置(如丁苯橡胶、丁腈橡胶、乙丙橡胶、异戊橡胶和顺丁橡胶、氯丁橡胶等装置);基本有机化工原料的生产装置(如管式炉裂解制乙烯、丙烯、裂解汽油装置、乙二醇装置等);合成洗衣粉装置(三聚磷酸钠等)。属于石油化工产品主要包括基本有机原料产品如乙烯、丙烯、四碳烯烃、笨、甲苯二甲苯等。中间原料如乙二醇(EG)、氯乙烯单体(VCR)、丙烯腈(AN)、苯乙烯单体(SM)、对苯二甲酸(PTA)、(PC)等。但是具有上述生产装置和产品还不够,作为典型石油化工企业一般还应该具有两个明显的特征,一是具有“油”头“化”尾的特征,所谓“油”头“化”尾,就是以炼油为龙头,以石油裂解为基础,生产基本有机原料的联合化工生产企业。二是石油化工企业一般企业规模和生产规模比较大,具有的安全生产风险比较大,这也是石油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基本特点。对于虽然具有上述基本有机原料品种特征的单个产品或单个装置,但不具有“油”头“化”尾特征的中、小化工生产企业,不应该定位为石油化工企业,因为这些企业生产规模小,安全生产的风险小,在许多方面不可能也不应该按《石化规》相关规定实施工程建设或采取技术措施。而参照《建规》的要求可能更为合适。笔者曾注意到有关人员在宣贯2008版《石化规》时,谈到该规范的适用范围时曾说过,任何规范都为能包罗万象的。该规范的定位是针对于大型石化企业,原因是对于超大型石化企业来说该规范显得不够完善,而对于小型石化企业该规范又显得“过于严格”,所以,小型石化企业,以及其他化工类企业建议使用《建规》。其思路与笔者是大体相同的,稍有不同的是笔者在理解了《石化规》内容后认为不适用《石化规》的企业应该包括中型化工生产企业,企业性质可以是石油化工企业或非石油化工企业。关于生产企业规模的分类问题原则上应该按《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来进行划分,如特大型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是指油田年开采能力350万t或以上,资产总额20亿元或以上,天然气年开采能力50亿II13或以上,资产总额20亿或以上。特大型石化工业企业是指原油加工500万t或以上的企业。大型企业是指从业人员数2000及上,销售额30000万元或以上资产400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企业,其他企业均为中小型生产企业。二、《建规》与《石化规》防火规范中主要条款内容要求的区别《建规》与《石化规》在同类型条款中存在许多的不同要求,通过这些不同的要求,可以理解两个不同规范为什么不能混用的原因,由于两个规范在相同类型条款的不同要求是比较多的,在这里不可能也无必要把它们全部列出,仅把部分主要不同点列出来供大家理解时参考。1.火灾危险性分类方面的区别《建规》与《石化规》在火灾危险性分类方面共同点是都是以物质的安全特性为主要依据进行分类的。《建规》火灾危险性分类分为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两大类,并分别分为甲、乙、丙、丁、戊5类。《石化规》火灾危险性分类分为甲、乙、丙3类。其中可燃气体分为甲、乙2类,在甲、乙、丙3类中又细分为甲A、甲B、乙A、乙B、丙A、丙B六类。这里可以明显感觉到《建规》火灾危险性分类涉及到的危险物质范围类型广一些,而《石化规》涉及到的危险物质范围小一些,仅限于石油化工企业常见物质范围内,一般化工生产企业许多物质在《石化规》里是找不到分类标准的,毫无疑问,在火灾危险性分类问题上一般化工生产企业应参照《建规》执行,石油化工生产企业应参照《石化规》执行。2.防火间距的区别《建规》涉及的防火间距的内容有:厂房的防火间距,仓库的防火间距,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等方面内容。《石化规》防火间距的内容包括: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与设施的防火间距,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工厂及油库的防火间距,石油化工厂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等方面内容。从两个规范防火间距的内容范围看,《建规》属于综合类型,内容范围比较广,分类比较细,厂房的防火间距是以耐火等级为主要依据的。而《石化规》的防火间距主要是以平面布置和生产装置特点为主要依据确定的,体现了石油化工生产企业的特点,其侧重点在企业之间的防火间距和生产装置的防火间距。因此,《石化规》的防火间距在大多情况下要比《建规》的防火间距要求高。如《石化规》表4.1.9规定,甲、乙类生产装置或建筑物与相邻工厂的防火间距从50m到120m,而《建规》3.4.12款相关要求是“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Om,且围墙两侧的建筑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可见差距是比较大的,一般化工生产企业是不可能也无必要按《石化规》要求进行设置。如《石化规》表4.1.10规定,可燃液体罐区、甲乙类工艺装置与明火距离均为40m,而《建规》3.4.2规定甲类厂房与明火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石化规》4.1.10规定,甲、乙类工艺装置与可燃液体储罐防火间距为50m,《建规》表3.4.1规定甲、乙类厂房之间防火间距为10~12m;《建规》表4.2.1甲、乙类液体储罐区与建筑物防火间距为12~25m(一、二级)、15~30m(三级);《石化规》4.1.9规定甲、乙类工艺装置与厂外其他公路防火间距30m;《建规》表3.4.3甲类厂房距厂外道路路边15m;《石化规》4.1.9规定,甲、乙类液体储罐与配电站(围墙)防火间距为50m;《建规》4.2.1规定甲、乙类液体储区与建筑物防火间距为12~25m(一、二级)、15~30m(三级);《石化规》4.1.9规定甲、乙类工艺装置与厂外其他公路防火间距30m;《建规》表3.4.3甲类厂房距厂外道路路边15m;《石化规》4.1.9规定,甲、乙类液体储罐与配电站(围墙)防火间距为50m;《建规》4.2.1规定甲、乙类液体储罐与配电站防火间距30~50m等等。仅这些就可以看出《建规》与《石化规》在工厂防护距离、防火间距方面的差距是比较大的。因此,作为一般化工生产企业安全间距应该按《建规》要求来考虑,不能按《石化规》的要求实施。3.消防安全设施《建规》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的主要内容有:一般规定,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室内消火栓等的设置场所,室内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消防水池与消防水泵房等6个方面内容。《石化规》在消防章节中的主要内容有:一般规定,消防站,消防水源及泵房,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与及消火栓,消防水炮、水喷淋及水喷雾,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蒸汽灭火系统,灭火器设置,液化烃罐区消防,建筑物内消防,火灾报警系统等12个方面内容。单从内容范围看《建规》与《石化规》是存在明显区别的,《石化规》的消防要求在许多方面都明显高于《建规》要求,如在消防设施供电电源方面,《石化规》8.3.8消防水泵应设双动力源,应满足《供配电系统设计规程(GB50052)规定的一级负荷的规定。《建规》11.1.1规定消防用电按二级负荷供电。如在水系统设置方面《石化规》,8.5.1规定低压水系统,不得与循环水系统合并,《建规》8.1.4规定低压水系统可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系统合并。如《石化规》8.5.4规定消防水管水流速度不大于3.5m/s,《建规》8.1.3规定消防栓给水管道流速不大于2.5m/s。又如消防水压力《石化规》规定低压水系统1.5~2kg/cm2,高压水系统7~l2kg/cm2.;《建规》8.1.3规定室外消防给水当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小于10.Om;当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栓口处的水压从室外设计地面算起不应小于0.lMPa;对消防水量的要求《石化规》8.5.1规定对火灾区域提供4.1~20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