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行政法的界定和功能一.行政1行政从方法上归为四类学说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是一个相对于立法、司法的概念:专指国家行政和公共行政。其一、除外说:认为行政是除了立法、司法以外的国家或其他公权力主体的活动其二、积极说:日本学者田中二郎认为:“行政是依据法律、在法律的约束下,现实中为积极实现国家目的进行的,整体上的具有统一性的,连续的形成性国家活动。其三、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说。形式意义的行政,实质行政机关所做的行为或活动都是行政,而不论它在实质上是“准立法行为”或“准司法行为”实质意义上的行政则着眼于职能及其活动,只要是国家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活动,不论是由何种组织实施,都属于行政的范畴。其四:综合说,从结构、实质和功能三个方面对行政的含义做总结性说明。2书上的归纳:行政是国家通过一定的组织为实现国家职能而进行的公共管理活动及其过程。3行政的特征:1行政的主体具有特定性。行政的主体是一定的国家组织和或社会组织。具体而言表现为行政机关,即从事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国家组织。除了行政机关外,非行政机关的特定组织也可以根据法律或法规的授权从事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因而也成为行政的主体。2行政的目的具有公益性。行政应以追求公共利益或社会福祉为目的。行政的这种公益性除了表现为行政的事务而非私人的事物,更主要的目的在于实现国家和社会的职能。这些职能至少包括建设、保卫、服务等职能。行政的最终目的应该是“为人民服务”应该注意的问题:并不是与个人私益有关的就不属于公益。公益和私益有可能部分重叠,也可能相互冲突。因此,行政在追求公益时,也要对私益加以保护。3行政活动具有整体性和能动性。虽表现为若干个单独的行动,但是这种具体的活动与国家职能和政策的整体相关联,必须始终一贯,在整体上保持统一性和连续性。行政具有能动性,它可以根据实事的需要主动出击,以保护公共利益,个人利益的实现。具有能动性,可以主动出击,以保护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实现不同于司法的不告不理的被动性4行政不仅是一种实体活动的过程,而且是一种程序的过程,它具有实体与程序的统一性。包含着为一定目标而进行的一系列行动,具有一定的步骤阶段、顺序、方式和时限等内涵。5行政具有法定性与裁量性为了保障人权和防止独断专行,要求行政必须依法,必须受法律控制。由此,法定性也成为行政的特征。还包括其他法律形式:必须遵循法律原则、习惯法、判例法甚至法律规范所蕴含的法律价值等。在行政活动中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6行政应注意沟通与配合:行政机关内部相互合作、政府与人民之间的相互合作。7行政应受到监督:首先,行政要受到权力机关的监督,受其所制定法律的约束其次,行政要在本系统内受到行政自身的监督:上级对下级,专门监督机关、公务人员受到行政自身的监督,公务人员受到本机关或行政首长的监督;再次,行政要受到司法的监督。最后是社会公众舆论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二.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简单地说就是有关行政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言之,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主体、职权、行为及程序、违法及责任和救济关系等法律规范的总称。1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法2行政法的内容主要涉及行政权的行使及其后果方面。具体包括:行政权的主体行政职权的分配与设定行政职权的行使活动或者与行政权相关联的活动对行政权的主体及活动的监督对公民或组织权益的保障与救济等从行政法的内容构成上看,大致可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3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行政法的特征(一)行政法的一般特征1行政法是国内公法(1)与私法相区分(2)与国际法特别是国际行政法相区分2行政法是政治性与技术性相统一的法3行政法既是控制法又是保障法4行政法是具有“多元性”的法(1)形式多元(2)内容广泛、易变(3)效力多元5行政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综合6行政法是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统一(二)我国行政法的制度特色——基于发展的视角1传统是重实体,趋势是实体与程序并重2当下成文法为唯一依据,趋势是成文法为主、判例法为辅3体系上无公法与私法之分,趋势是公法与私法各异并互动。4有独立的行政诉讼制度但行政案件由普通法院管辖,趋势是行政法院专司行政案件。四.行政法的作用1维护秩序2保护公益实现和保障私益之作用3为行动主体提供行动指南之作用4预防和解决行政纷争之作用5推进和保障改革之作用第二节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结果一、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关系概念:行政主体因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包括形式行政权的活动和基于实现国家职能的目的所从事的公共管理活动)而与行政相对人(以及其他相关主体)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在理解上应该把握:1行政关系不仅指因行政权行使而形成的法律关系。行政大多数是权力行政,但也有一些行政活动并非是行政主体直接行使行政权的活动,如行政合同、行政指导内部具体事务的处理等,即非权力行政。包括行政契约关系、行政指导关系以及权力形式过程中所形成的事实上关系也属于行政关系第二、行政关系既包括形成的关系也包括引发的关系形成的关系:主要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构成的行政关系,如行政处罚关系、行政许可关系、行政检查关系和行政指导关系。引发的关系:是因行政活动而导致的行政救济关系,如行政复议关系、行政诉讼关系、行政赔偿和补偿关系。行政关系的几种主要形态1组织关系,即权限分配和内部构成关系2行为关系,即因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而构成的行政关系。3行政救济或监督关系,即因行政活动违法或不当而产生的纠错、弥补关系。行政救济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凡是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加以纠正,或对因行政行为而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侵害予以弥补的制度,都是行政救济。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立法机关对违法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机关对行政活动的法律监督,行政机关系统基于上下级关系或自律性而实行自身监督,公民的申诉或者信访等多种途径及手段。狭义:指依正式程序所发生的行政救济,主要是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专门程序或制度。行政救济关系也可分为广义的行政救济关系和狭义的行政救济关系。所以,我们将行政救济关系分为正式行政救济关系(包括行政复议关系、行政诉讼关系和行政赔偿关系)与非正式行政救济关系从监督行政主体是否依法行政的角度看,行政救济关系又具有监督的性质,因而也可称为行政监督关系。二、行政法的调整结果——行政法律关系(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受法律关系控制的因行政活动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理解:1行政法律关系是受行政法调整或者约束的一种社会关系。既应包括将已有的行政关系纳入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也应包括通过法律规范促进新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2行政法律关系本源于行政关系。大体而言,行政法律关系主要是一种行政关系或者因权力而引起的法律关系以及因权力行使而派生出的监督和救济关系。都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范畴。3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构成的种种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既可能表现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只之间的权力性关系即支配或服从关系,也可表现为非权力关系,如服务关系、指导关系、契约关系等。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1性质不同,行政关系相对于法律关系而言是一种事实关系而非法律关系,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是一种法律上的关系。2与行政法的联系不同,行政关系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而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的调整结果。3内容范围不同,行政关系的范围要大于行政法律关系4时间先后不同,行政关系作为事实关系先于行政法而存在后者是前者的反映。(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四)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五)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化第三节行政法的内容与形式一.行政法的内容二.行政法的形式第四节行政法的地位与体系一、行政法的地位(一)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二)行政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二、行政法的体系(一)一般行政法、特别行政法与区际行政法(二)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与行政救济法第五节行政法学一、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二、行政法学的体系三、行政法学的发展(一)行政法学的产生(二)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