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关于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的监督提示的通知近期,市城乡建委质监总站接到多起未执行原住宅工程初装饰标准引起的质量投诉和群访事件;同时,随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13〕116号文(以下简称116号)的实施,社会各界又涌现大量问题咨询;为规范相关行为,现将有关执行要求提示如下:1、本市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标准不得低于116号文的规定,且应按设计要求完成。对不符合116号文规定的工程,应责令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2、设计应符合《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298-2013)、《重庆市住宅电气设计标准》(DB50/T-147-2012)等标准的相关规定。3、“该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是指下发之日起按照文件要求进行设计的工程必须严格执行;下发之日前已设计但未销售的工程可按照116号文重新报审后按审批要求执行;下发之日前已销售的工程按原设计要求执行。4、“套内的楼地面可只完成地面基层”中的地面基层不是指建筑地面结构层,按照《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的术语解释,基层是指面层下的构造层,包括填充层、隔离层、绝热层、找平层、垫层和基土等。不同使用功能楼地面基层构造层次应按照设计施工图要求施工完成。但是有防水要求的楼地面可只做至隔离层。5、“住宅套内给水管道应设置不少于一个用水出口”是指套内至少设一个水龙头,便于通水试验和分户验收。6、“住宅套内强、弱电线路按设计要求敷设,线路采用导管布线并暗敷”是强调不得明敷。7、关于“住宅应设照明供电系统,住宅套内起居室、饭厅、卧室应在屋顶板内预埋照明电线导管”,一般照明供电系统是暗埋于混凝土结构中,应按设计要求设置系统回路,应预埋导管和可供穿线的钢丝或尼龙绳等穿线预设措施,并宜安装1组照明灯具。8、“住宅套内分体式空调、生活阳台洗衣机预留位置应设置专用插座”是指专用插座的配管、接线以及面板安装全部完成。9、“住宅套内有线电视、电话通信、信息网络的进户线不少于1根”是指可只进户接入弱电箱内。套内弱电终端接口按设计要求设置。10、“对于业主相对确定的住宅工程”是指在设计前已经确定了全体业主的住宅工程,如单位集资建房、还建房等。11、区县政府有规范性文件明确初装饰交房标准的,按区县政府要求执行。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2014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