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国际商事组第一二三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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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国际商事组织法第一节概述一、商事主体与商事组织商事主体就是从事商事活动,发生商事关系的当事人。商事组织亦称“商事企业”,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业性活动,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组织。二、商事组织的经济分类1、按所有制性质分类:公有制与非公有制2、按产业或经营业务分类:工业、建筑业、商业、服务业、农业、矿业等3、按规模分类:大、中、小型4、资金来源:内资、外资、台港澳投资企业三、商事组织的法律分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第二节独资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的含义和特点1、含义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2、特点(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4)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3、与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同从理论上讲,个体工商户完全可以纳入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范畴,但从实践上看,因其在税收、管理等方面具有灵活性,仍有相当强的生命力。二、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例题: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有()。A、投资人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B、有符合规定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C、有企业章程D、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权,归属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投资人行使企业事务管理权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投资人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二是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如违反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如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等内容。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⑴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⑵所欠税款;⑶其他债务。五、个人独资企业的优缺点1、独资企业的优点(1)企业资产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收益权高度统一,企业投资人自负盈亏和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有利于投资人个人创业精神的发扬。(2)企业的外部法律法规等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进入与退出、设立与破产的制约较小。•2、独资企业的缺点•(1)难以筹集大量资金,限制了企业的扩展和大规模经营。•(2)投资者风险巨大。企业业主对企业负无限责任,带来了投资人承担风险过大的问题,从而限制了业主向风险较大的部门或领域进行投资的活动。这对新兴产业的形成和发展极为不利。•(3)企业连续性差。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统一的产权结构,虽然使企业拥有充分的自主权,但这也意味着企业是自然人的企业,业主的病、死,他个人及家属知识和能力的缺乏,都可能导致企业破产。•第三节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的涵义与特点(一)涵义:合伙企业是指两个以上的合伙人通过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类。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二)特点1、合伙企业由各合伙人组成.强调的是人合。2、合伙企业以合伙协议作为其法律基础。3、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属于合伙关系,合伙人平等的享有合伙收益和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4、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5、合伙企业原则上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但是,法国与荷兰等大陆法国家以及苏格兰的法律规定,合伙企业也是法人。合伙企业在许多国家中也是一种数量较多的企业形式。但是,由于其规模、组织以及资金来源等方面的限制,合伙企业基本上属于中、小型企业,特别是家族企业。二、设立条件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协议、实际出资、企业名称、经营场所与条件•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主要条款1、合伙企业的名称及合伙人的姓名。西方国家合伙企业一般以合伙人的姓氏加商行(firm)或企业(companyorenterprise)作为企业名称。2.合伙企业的性质和经营范围。3、合伙期限。4、合伙人的出资种类和金额。5、利润分配和损失分担办法。6、经营管理方式。7、合伙人退伙后,对企业财产的处理及存续途径。8、其他。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六)合伙事务的执行;(七)入伙与退伙;(八)争议解决办法;(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十)违约责任。•案例:A、B、C、D、E是某村村民,其中B是A的儿子,年龄14岁,E是A的弟弟,是本县地税局副局长。A、B、C、D、E5人于2005年8月1日在本县县城达成书面协议,决定创办合伙企业,共同经营服装零售。合伙协议规定:(1)合伙企业名为宏达服装经营部,营业地点为本县县城集贸市场南大街1号,租房4间。(2)经营范围:服装零售;合伙目的:共同经营,共同享受收益。(3)A、B、C、D、E各出资人民币1万元,于2005年8月10日前缴付完毕。(4)利润平均分配,亏损平均承担。(5)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由A负责分派任务。(6)合伙企业解散时,各自取回自己的出资。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并于当日各自缴付出资。问题:本合伙企业成立过程中,有哪些事项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分析:(1)B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充当合伙人(2)E为党政机关于部,不能成为合伙人。(3)合伙协议记载的事项不全。本案中,合伙协议还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入伙与退伙、违约责任的事项;另外,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方面规定得不明确、不具体,应当载明合伙企业解散事由、清算等事项。四、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合伙企业的财产只能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合伙企业的合伙财产具有共有财产的性质,即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对合伙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均应当依据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进行。《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作了以下限制性规定:1、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2、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3、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4、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思考: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合伙企业,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甲拟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借款。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A、无需经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质•B、经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质•C、未经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质的,其行为无效•D、经乙、丙中一人同意,甲就可以出质五、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一)内部的权利义务1、合伙人在合伙体内的权利①分享利润的权利;②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③监督和检查账目的权利;④获得补偿的权利;2、合伙人在合伙体内的义务①缴纳出资的义务;②忠实的义务;③谨慎和注意的义务;④不得随意转让出资的义务(二)外部的权利义务(对第三人的关系)1.每个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的通常业务(ordinarybusiness)中所作出的行为,对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都具有拘束力。2.合伙人之间如对任何一个合伙人的权利有所限制,不得用以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3.合伙人在从事通常的合伙业务的过程中所作的侵权行为(tort),应由合伙企业承担责任。•案例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合伙企业松美汽车配件厂。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组办法:甲分配或分担3/5,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问题:(1)乙、丙在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中拥有什么权利?(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汽车配件的门市部,将门市部的货卖给松美汽车配件厂?为什么?(3)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分析:1.参与经营权受到限制,因为甲是执行人。其他权利还有:分享合伙利润的权利、监督检查的权利、获得补偿的权利。•2.甲与王某建立门市部,把货卖给松美配件厂的行为是违反《合伙企业法》的,可以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或者按照《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甲除名。《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3.合同效力要看某机械公司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甲没有签订合同的权利。如果不知道,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合同有效果,但由此造成的损失其他合伙人可以追究甲的责任。•如果机械厂已知甲无执行权而签订合同,则可以认定为和甲有共同过错,合同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和机械厂共同赔偿。六、入伙与退伙(一)入伙1、入伙的程序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新合伙人人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2、新合伙人的权利与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责任。但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退伙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1、退伙原因退伙,一般有两种原因:一是自愿退伙;二是法定退伙。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自愿退伙可以分为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两种。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⑴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⑵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⑶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⑷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法定退伙,是指合伙人因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而退伙。法定退伙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两类。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⑴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⑵个人丧失偿债能力;⑶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⑷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⑸合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