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放管服”工作的存在问题暨下一步打算一、存在问题一是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设计条件通知书)时,住建部门依据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137-2011)中的用地分类标准与国土部门使用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1010-2017)中的用地分类标准存在冲突。如《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属于建设用地标准的物流仓储用地,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属于工矿仓储用地标准,两者不匹配。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八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四十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需先出具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但根据“放管服”工作精神,建设工程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出让用地取得土地成交确认书、划拨用地取得政府用地批复即可办理。三是在办理选址意见书时,需同时上报宁夏行政审批与公共服务系统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存在重复上报问题。四是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手续时同时提供房地产开发手册备案和现售备案资料,但办理房地产开发手册备案的资料与办理现售备案的资料一致,存在重复备案情况。五是在办理建筑起重、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登记备案;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安全报监;质量监督注册登记4项审批时,需同时上报宁夏行政审批与公共服务系统和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存在重复上报问题。二、下一步打算一是建议对《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相同内容进行统一规范,便于分类。二是建议上级部门针对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的前置条件在法律层面上进行统一协调,便于相关证件办理。三是建议相关部门对宁夏行政审批与公共服务系统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2个审批系统重复内容进行合并,简化审批成本。四是建议上级部门调整合并办理房地产开发手册备案的资料与办理现售备案的资料,避免重复备案。五是建议相关部门对宁夏行政审批与公共服务系统和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2个审批系统重复内容进行合并,简化审批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