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80202【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7-08-26【生效日期】1997-08-2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天津市农村建筑队安全施工管理办法(1987年8月5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8月26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农村建筑队安全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修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建筑队(以下简称建筑队)的安全施工管理,保障农民工施工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凡本市建筑队及其主管部门、外省市进入我市承包工程的建筑队,以及使用建筑队的发包单位,包括工程总包单位和建筑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条建筑队对农民工施工中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必须认真执行劳动保护法规、规定和各项安全施工规章制度,加强对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切实做好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工作。总包单位应组织建筑队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实施。建设单位应协助、督促承包工程的建筑队做好安全施工管理工作。第二章资质审查和承包合同第四条第四条对建筑队进市承揽建筑工程、分包工程和修缮工程实行许可证制度。建筑队须经市城建资质审查部门审查合格,发给进市许可证后,方准承揽建筑工程、分包工程和修缮工程。发包单位不得使用无进市许可证的建筑队承建工程。第五条第五条市、区、县的城建资质审查部门对建筑队进行资质审查,包括审查其安全资格。建筑队负责人应向资质审查部门填报“安全资格审查表”,经审查合格发给进市许可证和承(分)包工程施工证。“安全资格审批表”的格式,由“天津市外地施工队伍管理站”制定。其审查内容:(一)主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名单;(二)安全施工规章制度;(三)自带龙门架、脚手架、木工机械等施工机具设备的安全状况;(四)从事电气、焊接、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建筑登高架设、场内机动车辆驾驶等特种作业人员名单,以及安全技术培训状况。第六条第六条发包单位与建筑队签字的承(分)包工程合同,必须有保障安全施工的内容。双方应对施工现场、机具设备、个人防护用品、安全教育、规章制度等安全要求,以及发生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善后处理,明确各自承担的职责,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三章施工现场第七条第七条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原材料堆放必须整齐稳固,场区道路应平坦、畅通、无积水,并设置交通标志和警告牌示,工地内的沟、坑应填平或设围栏、盖板。第八条第八条扶梯、高处走道必须有可靠的防滑措施和护身设施。在建工程的各类预留孔、沿、口、必须用栏杆、盖板加以防护。第九条第九条脚手架的选材、搭设和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要建立脚手架搭设验收和日常检查制度。第十条第十条各种机械的外露传动部位和木工平刨、围锯等设备的危险部位、应有安全防护装置和保险装置,并应经常保持完好状况。第十一条第十一条龙门架必须符合有关安全规定的要求,安全装置必须齐全有效,龙门架运行中严禁载人。第十二条第十二条起重机械应标明超重吨位,按有关安全规定的要求,装设各种灵敏有效的安全装置。运行中要有专人指挥和统一信号,不准超负荷。施工现场风力或阵风六级(风速10.8米/秒)以上时,禁止起重作业和高处作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必须绝缘良好,线路安装必须整齐牢固。按规定的高度和距离架设,严禁拖地敷设。开关应装在防雨的开关箱内。箱体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1.2米。电动机具的金属外壳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装置。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具应按规定要求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电气照明应按规定要求装设,局部照明电源应采用安全电压。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焊接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定的要求。乙炔发生器、氧气瓶必须与明火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禁止使用浮筒式乙炔发生器。电焊机电源线不应超过2米,输出线必须使用焊接电缆,长度20米,并保持绝缘良好,横跨通道时须架空或采取防止外界挤压和机械损伤的防护措施。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翻斗车、电瓶车等场内机动车辆的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等附件,必须齐全有效,发生故障时,应停业修复后,方准继续行驶。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拆除和改建工程,必须对建筑物现状进行勘察鉴定,制定拆改方案,指定专人统一指挥,施工前切断电源和各种管道,现场与危险区域设专人监护。第四章管理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建筑队应配备安全技术管理人员。施工人员50人以上的工地,应设专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不足50人的可设兼职。施工班组应有1名兼职安全员,在建筑队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建筑队负责人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应接受发包单位安全技术方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发包单位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和安全活动,应通知建筑队负责人参加。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建筑队应制定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明令颁布,教育施工人员严格遵守。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建筑队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经过入场安全教育,未经入场安全教育的,建筑队负责人不得分配其作业。安全教育由建筑队负责组织所有农民工参加,并根据施工任务讲解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总包单位按所分包工程的要求,讲解安全施工方法和注意事项;建筑单位负责介绍本单位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教育应有文字记载。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操作制度。建筑队从事电气、焊接、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建筑登高架设、场内机动车辆驾驶等特种作业人员,须经安全技术培训和考试,持我市或当地市级劳动部门核发的安全技术操作证,方准上岗独立操作。对我市或当地市级劳动部门尚未实行统一考试发证的,可由发包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由发包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临时安全技术操作证,方准在该工程的范围,期限内上岗作业。建筑队应对卷扬机、搅拌机、砂浆机等机械设备,实行定人操作,操作人员须经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者,发给机台安全技术操作证后,方准上岗操作。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建筑队负责人,每当下达施工任务时,应负责向农民工讲清施工方法和注意安全的具体事项。安全交底应有文字记载。凡分包工程,总包单位应根据工程任务,以书面形式按工种分部、分项向建筑队负责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完毕双方负责人签字。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建筑队应对自行搭设的脚手架、安全网和自带的机具、设备的安全状况负责。使用前,建筑队负责人应进行检查,确认合格方准使用,检查应有文字记载。由发包单位提供的脚手架、安全网和机具、设备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使用前,发包单位应会同建筑队负责人,逐台逐项进行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双方办理书面移交手续,移交后的机具、设备的安全状况由建筑队负责。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建立的日常安全检查制度。建筑队工地负责人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每日应进行现场巡回检查;建筑队负责人每周应组织有关人员对施工机具、电气设备、作业环境、人员操作等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发包单位每月应会同建筑队负责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中发现不安全隐患要逐项登记,制定改进措施。对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隐患,应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进。发包单位应监督建筑队落实隐患改进措施,对拖延不改的,发包单位有责任向建筑队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并抄报所在区、县劳动保护监察部门。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建筑队不得安排患有高血压、心脏病、颠痫病和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不得录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第五章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建筑队发生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后,建筑队负责人在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城建部门的同时,应通知发包单位。发包单位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区、县、劳动部门。死亡事故或一次重伤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发包单位还应同时向检察机关报告。区、县劳动部门接到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市劳动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建筑队负责人负有保护事故现场的责任,应及时对现场进行拍摄或绘制简明示意图。死亡事故现场未经所在区、县劳动部门、检察机关同意,不得变动。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发生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建筑和发包单位及其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共同组成事故调查小组,查清事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对因违反本办法造成伤亡事故的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据《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市和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第三十条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