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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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党委政府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促进党委政府内部控制不断完善并有效实施,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党委政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党委政府对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并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第三条内控评价工作由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工作组负责组织。党委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实施内部控制初步评价。第四条内部控制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评价应当关注内部控制的建立是否覆盖党委政府及所属单位所有的经济活动、经济活动的全过程、所有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各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和相关工作任务。(二)重要性。评价应当以风险为导向,突出重点,关注影响控制目标的高风险领域、重要业务部门、重大业务事项、关键控制环节和风险点。(三)客观性。评价应当准确揭示党委政府主要经济活动、重大业务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的健全性与执行的有效性。(四)适应性。评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党委政府的实际情况,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党委政府经济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第五条党委政府成立由党委书记担任组长的内部控制评价监督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党委政府内部控制实施情况开展内部评价与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其主要职责:(一)审批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计划、方案;(二)组织成立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三)审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整改方案;(四)其他与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管理有关的工作。第六条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工作组负责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指导,主要职责:(一)组织拟定内部控制评价相关制度;(二)组织编制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三)组织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四)监督内部控制缺陷整改落实情况;(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相关工作。第七条党委政府还成立了内部控制工作小组,主要职责:(一)根据监督评价工作方案和相关业务内部控制评价标准,开展本单位内部控制自查、自评工作;(二)根据业务内部控制自查结果梳理内部控制缺陷;(三)参与党委政府内部控制评价缺陷的认定;(四)针对内部控制中存在的缺陷制定整改计划;(五)其他和本单位内部控制及其评价相关的工作。第二章内部控制评价监督内容第八条内部控制评价包括单位层面内部控制评价和业务层面内部控制评价。评价时可以同时进行,也可以分阶段进行。第九条单位层面内部控制评价侧重对单位控制环境的评价,应全面考虑党委政府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全过程,关注主要经济活动及其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重点内容包括:发展规划、组织架构、运行机制、关键岗位与人员、会计与信息系统等方面的内部管理情况。第十条业务层面内部控制评价侧重对单位经济活动业务层面控制的评价。重点内容包括:资产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采购管理、其他附属单位管理等方面的内部管理情况。第三章内部控制评价监督程序及方法第十一条评价工作分为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汇总评价结果、编制评价报告阶段,报告反馈和跟踪阶段。(一)准备阶段1.制定评价监督工作方案。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工作组或第三方中介机构根据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分析党委政府管理过程中的高风险领域和重要业务事项,确定评价方法,拟定评价工作方案,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评价监督工作方案应当明确评价范围、工作任务、人员组织、进度安排和费用预算等相关内容。评价工作方案既可以全面评价为主,也可以根据需要采用重点评价。2.组成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工作组。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工作组在领导小组领导下,承担内部控制评价监督具体工作。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工作组组成人员应具备独立性、相关业务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注重吸收熟悉党委政府内部相关部门情况、参与日常监控的业务骨干。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工作组成员对本部门的内控评价工作应当实行回避。党委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初步评价。内部控制评价初步工作由社会中介机构承担的,相关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二)实施阶段1.了解被评价单位(业务)基本情况。充分沟通相关文化和发展战略、组织架构及职责、领导层成员构成及分工等基本情况。2.确定检查评价范围和重点。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工作组根据掌握的情况进一步确定评价范围、评价重点和抽样数量,并结合评价人员的专业背景进行合理分工。3.开展现场检查测试。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工作组根据评价人员分工,综合运用各种评价方法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现场检查测试,按要求填写工作底稿、记录相关测试结果,并对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初步认定。(三)汇总评价结果、编制评价报告阶段1.实施阶段结束后,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工作组就发现的相关问题编写单独的评价工作底稿,并进行交叉复核签字,由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工作组组长审核签字确认后征求被评价单位意见,被评价单位在规定时间(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超过时间不反馈意见的视为无意见。2.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工作组组长在相关评价工作底稿的基础上编写评价报告初稿后,报领导小组审批,出具正式评价报告。(四)报告反馈和跟踪阶段内部控制监督评价报告提交领导小组组长,并报送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对于内部控制评价中认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要求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要跟踪其整改落实情况;对因内部控制缺陷给党委政府造成损失或负面影响的,党委政府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二条内部控制评价方法主要包括:在对被评价单位进行现场调查的基础上,综合运用个别访谈、实地观察、证据检查、重新执行、穿行测试等方法,充分收集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材料。第十三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形成工作底稿,详细记录执行评价工作的内容,包括评价要素、评价标准、评价和测试方法、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以及认定结果等。第十四条内部控制评价完成后,应将被评价单位的评价资料整理后,并按顺序装订归档。内部控制评价的有关文件资料、工作底稿、证明材料等应当妥善保管,及时归档。第四章评价结果及其应用第十五条内部控制评价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与干部考核体系,将评价结果与考核挂钩。第十六条对外部监督部门审计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风险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建议,相关单位要积极进行整改落实。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党委会研究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内部控制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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