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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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抢劫罪教学目的:1.通过教学,将实践与课堂学习结合起来,真正使法律知识深入学生实际生活,使学生真切地感受到法律实施的过程,培养学生的法律人意识;使学生能够在情境中实践、体验和探究相关的法律知识。2.提高知法守法的自觉性,增强法制观念;3.锻炼学生的思辨能力和表达能力。教学重点:抢劫罪概念;抢劫罪的特点;教学难点:抢劫罪模拟法庭教学方法:多媒体教学法、情景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教学课时:2课时教学过程:导课:经过法律讲坛这一课程的学习,我们对一些法律知识已经有所了解,知道了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可以用法律来保护自己。来看下面这个案例(引入案例):被告人陈号,男,现年16岁,汉族,家住西城区建设路,是西城中学高一年级学生。自2009年9月份在西城中学就读住校后,陈号便无心向学,由于缺少家长的监管,他就把大量时间都消耗在网吧、游戏机房内。2009年12月13日,花光了家长给的生活费后,陈号由于无钱上网,想迅速找钱来花,遂起了歹念,来到西城区小学门外的一巷道内,采用持刀威胁和殴打的手段,对放学回家的学生张东、赵宏明二人进行抢劫,抢走张东现金人民币10元,抢走赵宏明现金人民币5元。在抢劫的过程中用刀将张东的手划伤了,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所抢人民币均供陈号上网挥霍之用。2009年12月14日,被告人又再次来到西城区小学外准备抢劫时被被害人张东发现向学校老师报告后,老师将被告人陈号抓获后移送公安机关。思考1、该案例中陈号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犯罪?如果是,犯了什么罪?新课:抢劫罪一、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以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夺走其财物的行为。(两个当场是抢劫罪的手段行为和占有行为的突出特点,缺少其中任何一个“当场”,都不能构成抢劫罪)二、特点(1)客观方面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是抢劫罪的手段行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是抢劫罪的目的行为。(2)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3)主观上具有抢劫的故意,还要求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三、处罚:我国《刑法》规定: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思考2、假如你是案例中的张东或是赵宏明,你应该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中经常用的一个词汇就是“诉讼”。那么究竟如何用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今天我们就把课堂变成一个“法庭”。四、模拟法庭剧本表演1、人物角色确定2、参加庭审人员对号入座3、剧情环节(剧本另附)小结:今天这节课我们学了抢劫罪有关的内容,而且进行了模拟法庭的表演,相信大家对这抢劫罪有了深刻的了解。希望大家能走好青春的每一步,今天的课堂我们就到这里,谢谢大家。作业:写一篇心得(200字左右)模拟法庭剧本人物:审判长:1人审判员:2人书记员:1人公诉人:1人辩护人:1人被告人:1人,被告人陈号,西城区中学初一学生。被害人:1人,被害人张东,西城区小学五年级学生。证人:1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1人(被告人的母亲)法警:2人一、庭审准备阶段书记员:(一)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是否当庭?公诉人:已到庭。辩护人:已到庭。被害人:到了。法定代理人:到了。(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3、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请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入座。(四)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座后,审判长:“请坐下”。(五)待审判人员就座后,向审判长报告:“报告审判长,被告人陈号已提押到我院候审,公诉人和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报告完后坐下)审判长:(敲响法槌)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陈号陈号到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审判长:被告人陈号,这是你的真实姓名吗?是否还有其他名字?陈号:是。没有其他名字。审判长:年龄多少?家住何处?现在的职业?陈号:我今年14岁,我家住在西城区建设路。被逮捕以前我是西城区中学初中一年级学生。审判长:你以前有没有受到过法律处分?陈号:没有。审判长:这次你是何时因何原因被拘留、逮捕的?被告人:因为涉嫌抢劫一案于2009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3日被逮捕。审判长:被告陈号,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何时收到?被告人:于2010年4月12日收到。审判长:西城区人民法院现在在这里依法开庭审理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号抢劫一案,由于本案涉及未成年人,因此,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之规定,本案不公开进行审理。审判长:下面法庭宣布法庭组成人员的名单。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李平、马海、吴刚三人(宣布时应伸手分别示意上述人员)组成,由审判员李平担任审判长,书记员王华担任法庭记录;接受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文伟出庭支持公诉;西城区律师事务所律师何进出庭为被告人陈号辩护。被害人张东作为代表出席法庭。(审判长在宣布上述人员时,被宣布的人员应举手表示示意)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有下列权利:(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和公诉人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诉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可以请求换人;(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上述各项权利你们听清了没有?被告人:听清了。法定代理人:听清了。被害人:听清了。审判长:被告人陈号及法定代理人,你们是否申请回避?被告人:不申请。法定代理人:不申请。审判长:被害人张东你是否申请回避?被害人:不申请。二、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诉人(起立):现在我宣读起诉书。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西检刑字(2010)第2号被告人陈号,男,现年14岁,汉族,家住西城区建设路,捕前系西城中学初中一年级学生,现押于西城区看守所。被告人陈号涉嫌抢劫一案,经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起诉,经依法审查,现查明:被告人陈号自2009年9月在西城中学上初中住校后,不好好读书,因无家长监管,就把大量时间都消耗在网吧、游戏机房内。2009年12月13日,被告人陈号将家长给的生活费全部上网玩游戏用光后,因无钱上网,遂起歹意,来到西城区小学门外的一巷道内,采用持刀威胁和殴打的手段对放学回家的学生张东、赵宏明二人进行抢劫,抢走张东现金人民币10元,抢走赵宏明现金人民币5元,并在抢劫过程中用刀将张东的手划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所抢人民币均被被告人陈号上网挥霍。2009年12月14日,被告人陈号又再次来到西城区小学外准备抢劫时被被害人张东发现向学校老师报告后,老师将被告人陈号抓获后送交公安机关。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号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并在抢劫过程中致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本院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此致西城区人民法院公诉人:审判长,起诉书宣读完毕。审判长:被告人陈号,起诉书听清楚了吗?与你收到的那份是否一致?被告人:一致。审判长:被告人陈号,你可以坐下回答问题。被告人,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意见吗?被告人:没有意见。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有无发问?公诉人:被告人陈号,今天法庭不公开审理你涉嫌抢劫一案,你要如实回答法庭提问,知道吗?被告人:知道。公诉人:被告人陈号,你在西城区小学外抢劫学生钱财,是事实吗?陈号:是事实。公诉人:总共抢了多少学生?共抢得多少钱?陈号:抢了2个学生,有15元钱。公诉人:你是在西城区小学什么地方抢的?陈号:在学校外面通往学校的一条小巷道内。公诉人:被告人陈号,我问你,你是用什么办法让学生把钱拿给你的?陈号:我手里拿着一把弹簧跳刀对着那两个小孩,让他们拿点钱给我花,两个小孩开始说没有钱,我就用刀将其中一个小孩的手划伤,他们怕我,就自愿把钱给了我。公诉人:他们是自愿给你钱的吗?陈号:……是。公诉人:审判长,请允许我询问在坐的被害人。审判长:可以。公诉人:被害人张东,请你说出当时被告人陈号对你抢钱的情况。被害人:我们从学校出来后,在小巷子里遇到他,他就问我们有没有钱。当时他拿着一把刀要我和赵宏明把钱交出来,还喊道:有钱拿来给哥子用用,以后可有你的好处,但你要是敢报给老师,我这刀可认不得人。我们两个说没有钱,他就用刀在我的右手上划了一刀,我和赵宏明害怕了,就把钱给了他,我有10元,赵宏明有5元。公诉人:他问你要,你就给他了是不是?被害人:不是。是他用刀将我的手划伤后,我们害怕如果不给他,他就要用刀杀我们,所以才把钱给了他。公诉人:当时你有没有反抗?被害人:不敢反抗,他手里拿着刀。公诉人:我的问话完了。审判长:辩护人,你有什么要问的吗?辩护人:案发后,你是否向公安机关如实交待了抢劫学生钱财的事实?被告人:我全部如实地向公安局做了交待。辩护人:为什么要抢学生的钱?陈号:因为上网玩游戏没有钱了,我住校我妈每星期给我的生活费只够吃饭,没有多余的钱让我上网。为了能有钱上网,我就产生了抢小学生钱的念头。辩护人:不去上网不行吗?陈号:不行,那东西太好玩了,人一碰上电脑,连饭也不想吃了。我可以在里面玩个通宵。辩护人:你是未成年人,网吧老板让你进去吗?陈号:怎么不让进去,这年头,只要给钱,哪个网吧不让进?见钱不要,那不叫傻子吗?辩护人:我再问你,你知道抢学生的钱是违法的吗?陈号:(摇头)不知道,我只知道,反正他们家里有的是钱,拿来给我用点也不错吗?辩护人:你的父母是做什么工作的?陈号:我父亲在我很小的时候就已经去世了,母亲下岗后一直在到处打工。辩护人:你的母亲知道你上网吗?陈号:不知道,她一天忙着到处打工挣钱,没时间管我,所以才让我住校的。辩护人:我的问话完了。审判长:当庭陈述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公诉人应当就自己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当庭举证,辩护人应当就辩护被告人无罪的事实当庭举证。下面由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进行举证。公诉人:我的举证分为以下几部分(用几张纸代替):1、出示被告人陈号抢劫时使用的作案工具弹簧跳刀一把以及被告人陈号指认抢劫现场的笔录及照片;2、被害人在派出所辨认被告人陈号的辨认笔录及照片;3、被告人陈号在公安机关的供述;4、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号的抓获经过说明和被告人陈号的户口证明。5、学校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陈号系西城区中学初中一年级的在校学生。6、法医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害人张东手上的刀划伤系轻微伤。以上证据证实了2009年12月13日,被告人陈号在西城区小学旁的一条小巷道内持刀拦截学生抢劫钱财的事实。对以上证据请法庭组织质证。(递交法警转给审判长)审判长:被告人陈号,对以上证据有何意见?被告人:是事实,没有意见。审判长: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意见?法定代理人:没有意见。辩护人:没有意见。(合议庭组成人员轻声口头评议,即相互交头接耳。)审判长:刚才在法庭指导下,对公诉机关出示的以上指控证据材料逐一进行了质证,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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