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一章企业法案例1:个人独资企业债务的承担杨某某诉龙发小商品批发店债务纠纷案魏某意欲以其个人积蓄3000元加上父母送给他的7000元申请开办一个小商品批发店。此后,魏某找到一个比较满意的店面,以每月1000元的价格租了下来,留下1000元做装修之用,然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个人名义申报8000元的出资额,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审查,向其颁发了名为“龙发小商品批发店”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小商品批发店很快开业了,但因魏某根本不懂经营,又没进行市场调查,仅凭个人喜好进货,经营不到2年,就拖欠厂家货款10000元,向杨某某、殷某某、舒某某借债各2000元,欠房租6000元。各债权人不断上门讨债,魏某感到实在经营不下去了,于是对各债权人说:“我现在正好剩价值8000元的货,我在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也是8000元,反正就这些了,你们拿去顶账好了,还不上的就不还了。”各债权人一致认为魏某应欠多少还多少,而不能以登记的出资额为限。魏某某认为登记的出资额就是为确定承担责任能力的,因此8000元以外还不上的就可以不还了。债权人杨某某知道当初魏某开办小商品批发店时,魏某的父母出资7000元的事情,因此提出,该批发店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当由魏某某及其父母共同承担责任,魏某某还不上就应由父母还。魏某某认为那7000元是父母送自己的,因此不是家庭共同出资,并且也未作家庭出资的登记,所以仅是其个人出资。双方争执不下,各债权人共同将魏某某诉至法院。请问:1.龙发小商品批发店是否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责任?2.龙发小商品批发店的债务应由魏某某个人还是由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案例2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管理2002年5月翁某某个人出资开办了一家面粉加工厂,由于时间和精力不够,翁某某就让工人佟某某负责销售和收取货款。2002年8月,佟某家中老母突发疾病送医院救治,但佟某手头缺钱。正好前几天收来的货款还未入账,佟某便瞒着翁某,将货款10000元垫付了医药费。佟某又找到其朋友戴某,谎称面粉加工厂是其所开,因急需用钱将价值10万元的加工设备以8万元的低价出让。两个月后,翁某在核账时发现佟某有货款未及时入账且私自出售设备,佟某无钱可交,就到乡下躲起来。翁某找到戴某要求其退还机器设备。请问,佟某擅自处置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行为是否有效?案例3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的债务承担问题许某某诉宿迁市新世纪大酒店案新世纪大酒店是朱关俊于2003年1月2日投资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2004年5月20日,朱关俊作为甲方与被告杨某某作为乙方签订了企业购并合同。该合同约定甲方将新世纪大酒店的净资产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以70万元价格出售给乙方,价额为70万元,2004年5月20日之前的一切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此后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负责。2004年7月1日新世纪大酒店的投资人由朱关俊依法变更为被告杨某某,名称仍然沿用。在朱关俊经营新世纪大酒店期间,原告许某某便与该酒店建立了蔬菜供应关系,由原告向酒店供应所需蔬菜。截至2004年5月20日,新世纪大酒店累计欠原告蔬菜款36108元;在被告杨某某经营该酒店期间,仍然保持了与原告的供应关系,累计拖欠原告蔬菜款31307元。请问:被告是否应当承担酒店转让前发生的债务?案例4: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2000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规定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2000年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1)A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乙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丁10万元;(2)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3)甲在B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B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4)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请回答:(1)乙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2)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3)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案例5独资企业还是合伙企业刘某是某高校的在职研究生,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2000年8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了一家主营信息咨询的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元。营业形势看好,收益甚丰。于是后来黄某与刘某协议参加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经营,并注入投资5万元人民币。经营过程中先后共聘用工作人员10名,对此刘某认为自己开办的是私人企业,并不需要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因此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来该独资企业经营不善导致负债10万元。刘某决定于2001年10月自行解散企业,但因为企业财产不足清偿而被债权人、企业职工诉诸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黄某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判决责令刘、黄补充办理职工的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由刘某与黄某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请问:(1)该企业的设立是否合法。(2)刘某允许另一人参加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是否合法。(3)该企业是否应当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4)该企业的债权人在刘某不能清偿债务时能否向刘某的家庭求偿。(5)刘某决定自行解散企业的做法是否合法。(6)就本案而言,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案例6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2004年4月,我与王紫藤、李靖等3个朋友计划共同出资合伙经营一家酒吧,合伙协议决定使用王紫藤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并决定:我与王紫藤各出资5000元,李靖1万元。利润分配为25%比25%比50%。王紫藤向朋友借款4000元,购买酒吧办公用品。后王紫藤提出,这4000元债务应该按照25%比25%比50%的利润分配比例承担。我与李靖都不同意。发生争议。请问:1、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是什么?2、本案之酒吧设立符合法律规定么?3、4000元借款如何处理?案例7普通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2004年1月,甲,乙,丙三人决定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1)甲,乙均以货币出资,丙以劳务出资;(2)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3)合伙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及代销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1)2004年5月,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A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丙认为损害合伙企业的利益,即向A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利。(2)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04年4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B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丙以劳务出资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2)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订的代销合同是否有效?说明理由。(3)甲聘任B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案例8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2008年1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5万出资,乙以房屋作价8万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的比例分配利润、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了扩大经营,于2008年6月向银行贷款6万,期限为1年。2008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2008年9月,丁入伙,入伙协议约定按各合伙人按相同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2009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3万,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以清偿。2009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清偿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的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请问:(1)甲、乙、丙、丁的主张能否成立?(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3)如银行起诉甲并得以实现全部债权6万后,甲如何追偿?案例9有限合伙企业2008年3月,甲、乙、丙、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商品流通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了以下事项:(1)甲以现金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另外以商标权作价5万元出资,丁以现金10万元出资;(2)丁为普通合伙人,甲、乙、丙均为有限合伙人;(3)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4)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丙和丁执行,甲和乙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5)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的,不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6)合伙企业名称为“稳信物流合伙企业”。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并分别说明理由:(1)合伙人丙以劳务作价出资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2)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方式是否符合规定?(3)关于合伙人转让出资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合伙企业名称是否符合规定?(5)各合伙人按照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的约定是否符合规定?案例10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以下事项:(1)6月,合伙人丙同A合伙企业进行了120万元的交易,合伙人甲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2)6月,合伙人丁自营同A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获利150万元。合伙人乙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丁不得自营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其获利150万元应当归A合伙企业所有。(3)7月,A合伙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4)8月,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乙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丙转变为普通合伙人。(5)9月,甲、丁提出退伙。经结算,甲从合伙企业分回10万元,丁从合伙企业分回20万元。(6)10月,戊、庚新入伙,戊为有限合伙人,庚为普通合伙人。其中,戊、庚的出资均为30万元。(7)12月,B银行100万元的贷款到期,A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只有40万元。要求: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指出乙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3)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甲、乙、丙、丁、戊、庚清偿全部60万元?并说明理由。案例11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10万元;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15万元;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2006年A企业发生下列事实:2月,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12万元的买卖合同。乙获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A企业的利益,且甲的行为违反了A企业内部规定的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人作出决议,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4月,乙、丙分别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丁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乙、丙之间也对质押担保事项互不知情。8月,丁退伙,从A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12万元。9月,A企业吸收庚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庚出资8万元。10月,A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要求A企业偿还6月份所欠款项50万元。11月,丙因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D公司到期债务,D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