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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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讲座政府法制办:***立法背景:“9·11”恐怖袭击、全球“非典”疫情、印度尼西亚海啸、中国山西王家岭煤矿透水事故‥‥21世纪以来,人类面临的机遇不断增多,但面临的挑战也不断增加。从世界看,各种传统的和非传统的、自然的和社会的安全风险交织并存,重大自然灾害频繁发生,重大疫情传播范围扩大,能源资源紧缺,生态环境恶化,恐怖主义抬头,民族宗教矛盾凸显,地区冲突加剧,公共安全事件的诱因和影响呈现较强的世界性特点。从国内看,我国正处在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社会利益关系错综复杂,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时有发生,突发事件不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而且对社会稳定甚至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产生重大影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日益成为世界各国政府和社会各界关注的重大热点问题。面对严峻的公共安全形势,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作出了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2003年“非典”以来,我国自上而下统一行动,从应急预案建设入手,逐步推进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法制建设,不断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和基层应急管理工作,初步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应急管理“一案三制”格局,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也从个别应对行动发展到了全方位综合管理的崭新阶段。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具有划时代的重大意义。一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人民政府的根本宗旨是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受侵害和损失,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突发事件具有发生突然、起因复杂、蔓延迅速、难以把握、危害严重、影响广泛等特点,发生的概率虽然较小,但一旦发生,造成的损失和影响难以估量。建立完善的预警体系和高效的应急机制,防止和避免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是各级政府重于泰山的责任。二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突然发生的各种突发事件,不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影响社会稳定,有的甚至危及国家安全,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积极预防和有效化解经济社会发展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实现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地发展提供安全、稳定、和谐的环境。三是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方面。应急管理是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各级政府亟待加强的工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也是检验政府行政能力的重要标志。人类社会的发展史,是一部人类社会应对突发事件的实践史和斗争史,也是一部应急管理从一般应对活动到系统理论的发展史。从抽象的理论层面来看,应急管理是政府、企业以及其他公共组织为了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在突发事件事前、事发、事中、事后所进行的预防、响应、处置、恢复活动的总称,贯穿于突发事件的事前、事发、事中、事后的全过程,是事前、事后的管理和事发、事中的应急的有机统一,是人类社会数千年来应对突发事件实践的升华。近几年来,在推进应急管理伟大实践中,应急管理理论研究得到了快速发展,也促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制定出台。《突发事件应对法》是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法律共分7章,共70条。从性质上讲,它是“基本法”,是应对处理突发事件的总章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是2009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是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湖南省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共7章45条。一、突发事件的涵义及分类突发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自然灾害自然灾害的本质特征主要是由自然因素直接所致,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台风、冰雹、大风、雪、雷电、龙卷风等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事故灾难事故灾难的本质特征主要是由人们无视规则的行为所致,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交通运输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卫生事件的本质特征是由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共同所致,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本质特征主要是由一定的社会问题诱发,主要包括经济安全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经济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金融安全事件、物价异常波动、因突发事件造成的能源(煤、电、油)以及生活必需品供应严重短缺等。特点:突发性,不确定性,群体性,危害性,连锁性和紧急性突发事件的分类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4类: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国家级突发事件的四个预警级别Ⅰ级(特别严重)红色,Ⅱ级(严重)橙色,Ⅲ级(较重)黄色,Ⅳ级(一般)蓝色二、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基本原则指贯穿在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始终,处理突发事件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一)信息公开与真实的原则1、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不得迟报、谎报、瞞报、漏报突发事件信息。2、应急信息主动公开:政府须统一准确及时发布相关信息3、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将被处罚(二)社会动员的原则1、一般社会公众参与应急工作2、对私有财产的征用与补偿3、社会支持与捐赠(三)比例原则政府采取的应对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政府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四)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预则立,不预则废”“有备无患”防患于未然,避免、减少或者延缓危机的发生三、突发事件应对法确立的主要制度(一)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二)预防与应急准备制度(见《应对法》第十七条至第三十六条)1、提高社会危机意识和应急能力的制度2、隐患调查和监控制度3、应急预案制度4、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制度5、突发事件应对保障制度(三)突发事件的监测制度1、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见37条至40条)2、建立健全监测网络(见41条)(四)突发事件的预警制度1、预警级别制度(见42条)2、预警警报的发布权制度(见43条)3、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后应当采取的措施(见44条)①启动应急预案;②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③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④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⑤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4、发布一级、二级警报行应当采取的措施(见45条)①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②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③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④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⑤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⑥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⑦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制度(见第48条至第57条)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可以采取的措施①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②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③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④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⑤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⑥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⑦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⑧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⑨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⑩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可以采取的措施①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②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③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④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国家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3、发生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可以采取的措施(六)突发事件的事后恢复与重建制度(见第58条至第62条)1、及时停止应急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防止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必要措施。2、制定恢复重建计划3、上级人民政府提供指导和援助4、国务院根据受灾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祝同志们:学习进步、工作顺利、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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