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直接投资(ODI)与资金出境实操要点及核心注意事项(西政资本20170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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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直接投资(ODI)与资金出境实操要点及核心注意事项(西政资本201708版)目录第一部分当前资金出境监管态度第二部分资金出境监管政策第三部分通过境外直接投资方式(ODI)申请资金出境的基本流程一、境外直接投资的基本流程二、境外直接投资的审批与登记要求(一)经信委(二)发改委(三)银行第四部分ODI方式申请资金出境的注意要点前言2016年12月6日,外汇局发布了《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就当前对外投资形势下中国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外投资监管答记者问》,外汇局和人民银行调整资金出境监管工作流程,资金出境的监管风险升级。根据2017年1月26日,外汇局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文件,资金出境要加强真实合规性审查。在目前的监管态势下,资金出境的难度加大。2017年8月18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对境外投资方向提出了指导意见,并明确将境外投资项目分成了鼓励开展、限制开展和禁止开展三类情况,通过“鼓励发展+负面清单”模式引导和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方向。本文在本公众号“西政资本”2017年2月27日推文《西政资本:最新对外投资与资金出境实操分析暨海外置业资金出境路径研究(上)》的基础上,进一步梳理主要的资金出境相关监管政策,重点介绍通过ODI方式进行境外投资商务部(深圳经信委)境外投资行为审批、发改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的基本操作流程,以及银行外汇额度登记及审批的监管要求,以期为同业人士提供实操参考。PS:本文系西政资本团队跨境投融资业务实操经验及走访相关机构、政府部门的工作情况总结,因政策的施行与市场操作的调整存在时间差,文中的部分表述可能会有疏漏,欢迎批评指正与交流。第一部分当前资金出境监管态度目前我国外汇管理部门对资金出入境的态度是“控流出、扩流入、降逆差”,强调境外投资的“真实性、合规性”。银行亦秉承“展业三原则”(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调查),对资金的出境实行审慎监管。在现行的监管态势下,监管部门密切关注以下类型的投资及情况:(根据深圳经信委窗口工作人员反馈,目前只接受成立一年以上的企业境外直接投资项目,暂不接受合伙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此外,2017年8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原文发布于2017年8月4日),对境外投资实行了“鼓励发展+负面清单”模式,明确将境外投资分为鼓励、限制和禁止三类。其中,以下三类情况属于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需须经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1.赴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2.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3.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在外管局层面,外管局亦对资金出境及跨境事项下发内部文件,要求严格监管资金出境,防止资金外逃。2017年1月18日,深圳外管局召开深圳市外汇及跨境工作会议,再次强调政策监管要求。目前,对于购付汇金额大的企业亦会被事先要求到外管局约谈。国家外汇管理局秉持打击虚假对外投资不手软的态度。“对于部分个人通过分拆方式,利用他人的年度用汇额度进行资金的违规跨境流动。对涉及此种违规行为的个人,外汇局会将其列入‘关注名单’,取消其之后两年内的便利化购汇额度,情节严重的还将移交外汇检查部门进行立案处罚”。此外,根据汇发[2017]3号文件的要求,不但要加强境外直接投资(ODI)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分红方式实现资金出境亦要加强真实性审查。同时,对于货物贸易的外汇管理,境内机构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及时办理收汇业务,完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统计,要求主动报告相关信息。在商务部、发改委层面,亦加强了境外投资“真实性”审查。商务部要求对外投资企业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要求的基础上还需提交额外申请材料,包括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协议、对外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投资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尽职调查、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企业决策人签署的真实性承诺书。申请文件亦从原来要求的五份增加至九份。此外,对于海外并购,企业还需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在银行层面,银行需自求平衡,如果没有跨境资金流入,对资金的流出就更需严格审查。在资金出境从严监管的态势下,银行亦严格执行“展业三原则”,特别强调尽调环节,对项目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查。据了解,目前工农中建等银行均对资金出境持谨慎态度。在资本项下跨境资金流出审查更加严格的情况下,现在亦有很多银行暂停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相关业务。第二部分资金出境监管政策第三部分通过境外直接投资方式(ODI)申请资金出境的基本流程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等法规,境内的非国有企业进行海外投资或并购交易,需获得商务部门境外投资行为的核准、发改委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或者备案,以及银行外汇登记等三大环节。就深圳而言,对于中方投资额在3亿美元以下的项目,目前经信委(隶属商务部系统)、发改委均实行在线申报。其中,在经信委系统填报资料后需要前往现场提交资料,在此基础上方能办理外汇手续(基本流程见下图)。本部分主要对各环节申报所需资料及注意事项作出基本归纳与分析。一、境外直接投资的基本流程备注:(1)上图系对中方投资额在3亿美元以下的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的流程图;(2)在发改委备案及转报层面,对于中方投资额在3亿美元以上的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需要由申请主体先直接向深圳市发改委窗口现场提交资料(所需资料与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项目资料相同,地址:市民中心市政服务大厅西厅3、4号窗口),由深圳市发改委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实质审查,深圳发改委审核通过后,出具转报文,将项目转报国家发改委,并通知申请主体,由申请主体向国家发改委按要求填报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上传文件(,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网上办事”→“全国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网络系统”)。二、境外直接投资的审批与登记要求(一)经信委(深对外投资合作群QQ号:348043048)1.主要法律依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1)侧重对境外投资行为的真实性的审核,而非仅仅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核;(2)境外投资行为大致可以分为新设、并购以及提供融资担保等几类,在不考虑境外再投资的情况下,在填写申报系统时需区别新设、并购两大类分别填写;(3)根据投资行为指向的国家和行业不同,亦涉及到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和核准两种情况;(4)需同时填报“深圳市”对外合作管理系统以及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2.基本流程经信委系统需要同时登陆“深圳市对外投资合作管理系统”以及“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填报信息,基本流程如下:申报网址:深圳市经济信息与贸易委员会网站——走出去重点服务——企业开展实施备案管理的境外投资——深圳市对外投资合作管理系统(=37)以及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3.核准或备案的条件、机构及时间核准类备案类涉及敏感国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必要时,商务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左侧之外的国家、行业涉及敏感行业: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国家商务部核准省商务部门备案15天(金融企业除外)3天(金融企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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