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管理层及关键性岗位员工保密协议甲方:乙方:鉴于:1、乙方承认,由于在职于甲方,且为公司管理层或者关键性岗位员工,其充分接触甲方的保密信息。2、乙方承认,在其任职于甲方期间或之后的任何对保密信息的未经授权的披露、使用或处置将给甲方的业务带来不利的影响,并给加方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和损失。3、基于对公司负有忠诚义务,乙方愿意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对保密信息保密。因此,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内容如下:第一条定义为本协议之目的,下列术语应具有下文规定的含义:1、“保密信息”指属于公司专有或公司保密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加以限制、能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的信息和经营信息。“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公司项目和其特性、操作模式的信息、商业秘密、诀窍、发明(不论是否有专利权)、开发笔记、设计图纸、生产程序与诀窍、测试程序、软件设计和机构、数据文本、文件或非公开性报告、分析、性能信息、软件文件等,其他技术、业务、薪资、产品、营销或财务信息、计划或其他有关公司或其任何客户、受许可者的事宜。2、“竞争业务”指甲方或其关联公司从事或计划从事的业务。3、“竞争对手”指除甲方或其关联公司外从事竞争业务的任何个人、合伙、合资企业、独资企业或其他实体。4、“区域”指甲方或其关联公司从事或计划从事其各自业务的地理范围。5、“期限”指乙方受聘于甲方的期限和该期限终止后10年的时间。6、“关联公司”指控制甲方的、由甲方控制的或与甲方受到共同控制的任何其他法人。第二条保密1、乙方承诺,对保密信息严格保密,并在其与甲方的任职关系终止时向甲方返还所有保密信息及其载体和复印件。如果该技术资料属于不能归还的形式、或已经复制或转录到其他资料中,则应销毁或删除之。2、乙方承诺,在期限内(1)严守技术资料机密,并采取所有预防措施保护该技术资料(包括但不仅限于接受方为保护其自有机密材料所采用的措施);(2)不泄露任何技术资料或源自于技术资料的任何资料给任何第三方;(3)除用于履行该产品和约之目的外,任何时候均不得利用该技术资料为他人或为自己利益设计及使用;(4)除用于履行该产品和约之目的外,不复制或反向设计该技术资料。接受方应争取其接受技术资料或能接触技术资料的雇员、代理、和分包商签订一份保密协议或类似的协议,此协议的实质内容应与本协议相似;(5)如发现技术资料被泄露,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露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披露方报告;3、未准予任何权利或许可的条件下,披露方同意上述条款不适用于技术资料披露三年以后,也不适用于接受方能说明其具有下述情形的任何资料:(1)已经或正在变成(不是通过接受方或其会员、代理、咨询单位或雇员的不正确作为或不作为而导致变成的)普通大众可以获取的资料;(2)能书面证明接受方从披露方收到资料之前已经拥有或熟知的资料,除非接受方非法占有该资料;(3)由第三方合法披露给他的资料;(4)未使用披露方的技术资料,由接受方独立开发出来的资料。只要接受方采取勤勉合理的努力来减少泄密且允许披露方寻求保护令,接受方可以应法律或法庭命令的要求披露资料。第三条竞业禁止1、乙方承诺,在期限和区域内不直接或间接的以个人名义或以一个企业的所有者、许可人、被许可人、本人、代理人、独立承包商、业主、合伙人、出租人、股东或董事会或管理人员的身份或以其他任何名义:⑴投资或从事甲方业务之外的竞争业务,或成立从事竞争业务的组织;⑵向竞争对手提供任何服务或披露任何保密信息。2、乙方承诺,在期限内部直接或间接的劝说、引诱、鼓励或以其他方式促使甲方或其关联公司的⑴任何管理员工终止该等员工与甲方或其关联公司的聘用关系;⑵任何客户、供应商、被许可人、许可人或与甲方或其关联公司有实际或潜在业务关系的其他人或实体(包括任何潜在的客户、供应商或被许可人等)终止或以其他方式改变与甲方或其关联公司的业务关系。3、乙方承诺,其未签订过且不会签定任何与本协议条款相冲突的书面或口头协议。第四条对价乙方在此确认,其将从甲方取得的薪金和其他补偿或利益构成其在本协议第二、三条中所作承诺的全部对价。第五条合法与有效双方同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执行本协议,本协议任何部分的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均不影响或削弱本协议其余部分的有效、合法与可执行性。第六条承诺双方同意,本协议所作约定的范围和性质是公平合理的,在此约定的时间、地理区域和范围是保护甲方和其关联公司充分使用其商誉开展经营所必需的。第七条违约责任如果接受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应向披露方支付违约金10倍于该产品总计所获得收益,如果对披露方造成损失且损失超过违约金金额,还应向披露方赔偿该超过部分。第八条补充与变更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双方同意将由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提交给地域内的非排他性法庭审理。第十条后继立法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第十一条通知1、本协议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2、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协议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协议的解释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影响标题所属条款的意思。第十三条生效条件本协议自双方在本协议上签字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第十四条其他1.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2.本协议作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