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鞍山众达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本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合国经济合同法》、国家工商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文本》,并结合北京市有关规定以及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工程项目1.1工程名称:鞍山众达能源产业园阳光房通风及水源热泵工程1.2工程地点:鞍山市台安县樊家村1.3工程内容:通风及水源热泵工程的设计、施工(含相关设备采购)及其它相关工程项目的成套工程。1.4工程概况:产业园阳光房工程为框架结构,其中局部二层建筑面积约为580m2,首层层高3.6m,二层层高3.0m;其余部分为一层框架结构,面积约520m2,顶板及南侧、西侧立面为玻璃幕墙结构,层高为6.6m。1.5承包范围及相关技术要求:1.5.1承包范围1)水源热泵及通风系统冷、热源部分的系统设计、系统集成;2)水源热泵及通风系统的所有设备、材料(热泵机组、冷冻泵、冷却泵、定压补水装置、软化水设备、水处理设备、集分水器及相应的阀部件;设备相应的配电柜、控制柜、机房电源柜等电气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维保等所有工作;3)温泉罐内独立板式换热器设备的采购、安装、条石、维保等工作。4)招标工程范围界限划分:所有空调水管道、给水管道、热水管道甩出机房1.5米;电气专业由总包接电源至机房电源柜。机房内送排风系统、压力排水系统、排水沟、设备基础、机房消声、消防系统、照明系统等由总包方施工;1.5.2技术要求1)水源热泵工程要求:产业园阳光房内(总建筑面积约1100m2)采用水源热泵形式供暖及制冷;采用两台机组,一备一用,温度达不到要求时可以两台同时启动。阳光房室内温度要求恒定20摄氏度--23摄氏度,其它房间冬季要求20摄氏度以上,夏季采用水源热泵风机盘管制冷。为保证房间舒适,客房、办公室、卫生间、厨房采取地热形式供暖。(仅作接口,地热不在报价范围)所有房间及阳光房均安装风机盘管(均为明装),有地热的房间可以切换为地热供暖。水源热泵设计力求达到以下目标:节能、合理。同时采暖、制冷达到甲方的温度要求。2)通风工程要求如下:阳光房内需要做新风系统,面积约520m2。选用一台8000风量的全热交换新风换气机组,吊装在生态园北侧中间位置,风道采用镀锌板形式送到东西两侧向南延长,送回风口在东西两侧风道上均匀安装,为防止冬季室内外温差较大容易结露,风道应做保温处理。3)温泉罐采用独立板式换热器加热。设置加热水箱(容量5立方米,在设备用房内),要求20分钟内从常温加热到50摄氏度。1.6工期工程总工期15日历天。1.7质量等级:合格1.8合同价款:工程造价为人民币¥元(即:万元整)。报价清单中的价格不因任何原因调整。1.9承包方式:1).按本合同所有条款实行大包干,即按合同确定的单价包人工、包材料、包设备采购、包机械、包设计、包安装、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成品保护、包文明施工、包利润、包规费、包水电费等。2).现场签证洽商等计取工程量,按合同单价进行结算,结算时不计取其它任何费用。第二条甲方驻工地代表2.1甲方代表为刘德全,施工过程中的指令、通知须经其本人签署并以书面形式递交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收到时间后生效。第三条甲方工作负责施工范围内的场地平整,提供水、电源连接点。第四条乙方驻工地代表4.1乙方任命甲、乙双方商定的人员为驻工地的总负责人或代表,若乙方代表易人,须提前贰天通知甲方,其后任必须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4.2乙方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乙方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递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后二天内应作出答复。4.3乙方指派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的项目经理部有关管理人员组织施工,乙方必须保证本工程施工及管理人员有足够工作能力胜任相应的施工、管理和技术工作,否则甲方有权提出人员更换,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七天内完成。第五条乙方工作5.1按照甲方提供的技术要求,对本工程进行设计,经甲方同意设计方案后,乙方方可进行施工。5.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总进度计划、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进场计划,并送交甲方代表;5.3工程需要的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保卫等由乙方负责,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损失(包括乙方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其发生的费用;5.4工程施工期间中因乙方责任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立即报告甲方和建设主管部门;5.5乙方应无偿对甲方全部运行人员进行培训,熟悉机组操作方法、运行参数。并编制机组开停机操作手册、应急故障处理方案。5.6工程竣工后清理现场,做到工完场清。第六条延期开工6.1甲方原因使乙方不能按约定日期开工,甲方应提前贰天书面通知乙方,工期顺延。6.2因乙方原因使工程项目不能按约定日期开工,应提前五天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书面理由和请求,甲方代表收到乙方请求后的三天内不作答复,视为同意乙方请求。工期可相应顺延,否则,工期不予顺延。第七条暂停施工7.1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书面通知乙方暂停施工,并在发出通知后24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要求停工并保护好已完工程,实施甲方处理意见后继续施工。停工责任属甲方,工期顺延,停工时间在二个月以内,乙方不要求甲方支付由此而发生的经济费用,但工期相应顺延;停工时间超过二个月,甲、乙双方协商的由此而发生的经济费用,如:经济损失、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等费用,甲方按双方协商的经济费用赔偿给乙方,工期相应顺延;停工责任在乙方,乙方承担由此而发生的经济支出,工期不顺延。7.2本工程项目如因政策原因而停建、缓建,甲、乙双方协商将在建工程做到合理部位,由此造成乙方停工、窝工、倒运、材料和构件积压的经济损失、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等费用,均由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及费用标准赔偿给乙方。第八条工期顺延8.1以下原因造成日工期拖延,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费用不予补偿;8.1.1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造成结算工程量较原合同总量增加大于30%;8.1.2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一天累计八小时);8.1.3甲方不能按约定期限交出施工场地、疏通进场道路和接通施工用水;8.1.4不可抗力:是指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双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水灾、以及六级以上台风、暴雨、地震等;第九条工程质量9.1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国家或专业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9.2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甲方可要求乙方停工和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并视为乙方违约。第十条检查和返工10.1乙方按规范、标准、设计要求及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派出人员的检查,为检查提供便利条件,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10.2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应随时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第十一条材料、设备供应11.1乙方承包范围内由乙方采购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及设备,须提供样品及说明书供甲方审核,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自行采购,导致材料、设备不符合要求造成工期延误及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11.2乙方供应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须有原出厂证明和质量证书,且必须在使用前进行试验检验,试验检验合格方能使用。检验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11.3甲供材料、成品、半成品到施工现场后,均由乙方免费保管,并对产品质量负责。若乙方方有充分理由说明所接收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可以拒收,否则,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第十二条设计变更12.1乙方不得随意提出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或修改,若因特殊性情况必须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或修改,须书面经甲方同意。12.2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在乙方施工前二天通知乙方,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或修改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12.3由乙方施工质量问题导致修改或变更而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负担,工期不予顺延。12.4如实际发生施工图纸和投标清单以外的项目:1)有清单单价的项目,按合同中的清单单价;无清单单价的项目,按照双方协商价格执行;第十三条竣工验收13.1乙方认为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应于竣工验收前五天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含材料设备的说明书及质量合格证)和竣工验收报告。甲方代表收到报告后五天内确认是否具备初步验收条件,若具备条件,甲方代表五天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二天内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修改意见修改;若不具备条件,甲方代表二天内书面回复意见,否则,视为甲方同意验收。13.2竣工日期的认定:竣工日期为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若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修改后重新进行竣工验收并通过的日期。竣工日期的认定以乙方施工工程验收合格,甲方签署最终工程验收单后第七日为准,竣工日期前,甲方不得擅自使用,否则视为验收合格。13.3该成套工程经验收达到全部设计指标并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自验收通过之日起五天内,乙方向甲方移交完毕。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向甲方办理移交,否则,视为乙方违约。13.4乙方在施工现场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及其相关材料、设备,应在提交竣工报告后五天内全部撤离,做到工完场清。第十四条竣工结算14.1乙方在向甲方递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审定后的结算书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有效依据。14.2正常情况下,甲、乙双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毕工程结算手续。第十五条工程付款方式1)2);3)4)5)本工程保留结算款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如无出现其他问题,保修期满,七天内一次性无息付清。第十六条争议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本着友好态度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仍不能解决,可向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七条违约17.1甲方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随时解除本合同,或以任何方式将全部或一部分工程改由其它乙方施工,甲方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乙方应负全部赔偿责任。乙方如因下述原因而遭甲方解除合同,应立即停工,负责遣散工人并将到场材料机具等交由甲方全权使用。甲方与乙方在全部工程完工后进行结算,并解除乙方合同责任。17.1.1乙方假借他人公司承接本工程,或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本工程一部分或全部分包或转包给其它乙方17.1.2工程不能按照规定日期开工达3天以上者。17.1.3在本合同工程未全部完工前,无故停工达2天以上者。17.1.4施工进度计划严重滞后,或施工质量低劣,或工作草率,不听从甲方的指令或拒绝改正者。17.1.5乙方有停业、倒闭、破产、或财务发生困难的情况或其他因素,使乙方不能履行合同。17.1.6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和负责人的。17.2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工期交工,并影响下部工程施工工期,应承担违约责任,每延期一天,由乙方支付3000元/天违约金。若延期超过1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7.3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影响其它工程施工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工期不予顺延。17.4施工过程中遇到施工阻碍问题需自行协调解决如:环保部门、现场周围单位或居民等。17.5施工期间施工现场环境应按发包方单位合理要求进行管理,如有怠慢,发包方可安排其它单位进行此项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从承包方合同款中扣除。17.6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第十八条索赔18.1当工程产生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18.2合同双方其中一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可向违约方提出索赔。第十九条安全施工19.1乙方应按安全施工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科学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19.2若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应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第二十条不可抗力20.1不可抗力原因和因素的认定标准:1)六度以上的地震;2)六级以上的持续的一天台风;3)50㎜以上的持续24小时的大雨、暴雨;4)十年以上未发生过,37。C以上持续二天高温天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