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医院医疗贷款办法第一条第二条(一)检验费按定价75(二)药品费按定价75(三)手术费按定价75(四)住院费按定价75(五)治疗费按定价75(六)第三条本公司员工及其眷属在特约医院住院或门诊就医费用达3000元以上者经本公司同意得予记帐并于每月底通知本公司一次代缴,其费用属第二条所列优惠项目者并以七折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眷属系指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兄弟姊妹、孙等以第五条就医费用扣除幸福团体保险给付金额后之余额由员工分期付款办法如下,但贷款最高金额以2.5第六条第七条员工申请贷款达6000第八条本公司员工及其眷属于特约医院医疗优待手续由人事科与特约医院连系订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