纤维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工友退休办法第一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友,系指在本公司工厂直接从事生产的工人及公司与工厂所有辅助生产的工人(警卫、信差、司机、木工、电工、杂工)第三条第四条(一)工作15年以上年龄满55(二)工作满25前项工作的年资认定,以公司或各厂的人事资料为准,年龄的认定以身份证为准。工作年资以连续在本公司或各厂服务者为限,离职后再返公司或厂工作者,其离职前的年资不得第五条(一)年龄已满60(二)合于本规则第四条各款规定尚未退休,后因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不能胜任工作者。第六条凡合于第四条或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退休工友由本公司按照其申请退休月份的底薪(包括生活津贴)一次发给至少30第七条年满60岁之退休工友,其工作年资未满15年者,按其实际服务年资每满一年发给二个月的退休金。工作年资满15第八条工友合于退休条件而自愿继续工作者,本公司可视实际需要及其健康状况准其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