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员退职金给付规则第一条本公司职员退职时,依照其服务年资、劳绩等有关因素的本规则的规定,给付退职金。第二条第三条退职金以退职员最后6个月的薪津,包括底薪及职务津贴总额除以该期间的总日数,再乘以30第四条退职金总额退职金总额是将第三条所算得一个基数的金额,乘以附表所列相当于服务年资的基数所得的金额,该表称为基数表。基数表共分A及B第五条1.退职原因属于下列原因之一的,按基数表7.5.4(1)(2)(3)(4)(5)女职员服务年资满5年以上10年以下,于结婚2个月内退职的。(有户籍誊本证明)。(6)2.退职原因属于下列之一的,按基数表7.5.4(1)服务5(2)服务12年3.第六条退职人员在服务期间对本公司有特殊贡献而功绩昭著的,可经总经理室拟定提请董事长第七条1.服务年资是按进入公司的月份起至退职之日止计算。退职之日以职员退职的月份为准。未满一年的尾数,其为6个月以上的以1年计算,不满62.(1)(2)停职期间,但非因公伤病,请假在2个第八条退职职员服务最后一日历年的奖金仍予给付。如为上半年内退职的,其夏季奖金按实际服务月数比例给付;如为下半年内退职的,其冬季奖金亦按实际服务月数比例给付。服务月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本规则提经本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