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进人员任用办法第一条依据第二条人员的增补各部门因工作需要,需增补人员时,以厂处为单位,提出“人员增补申请书”依可能离职率及工作需要,临时工由各部拟订需要人数及工作日数呈经理核准,女性现场操作人员由各部门定期(视可能变化订定期限)拟订需要人数呈经理核准;其他人员呈总经理核准。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份人员增补资料列表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第三条人员甄选主办部门经核准增补人员的甄选,大专以上由总管理处经营发展中心主办,高中以下由各公司(事业部)自办,并以公开登报招考为原则。主办部门核对报名应考人员之资格应详加审查,对不合报考资格或认有不拟采用的情况者,应即将报名的第四条甄选委员会的组成新进人员甄选时应由主办部门筹组甄选委员会办理有关(一)(二)(三)(四)(五)其他考试有关事项第五条成绩的评分新进人员甄选成绩的评分标准分学科、术科、口试三项,其成绩分比例视甄选对象及实际需要由各甄选委员会订定,但口试成绩不得超过总成绩的40%。第六条录用情形填报各甄选主办部门于考试成绩评定后,应将各应考人员成绩及第七条录取通知对于拟录取的人员,主办部门应通知申请部门填写“新进人员试用申请及核定表”,大专毕业以上人员总经理核准,并列表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转报董事长。高中毕业程度以下(除现场女性操作人员及临时人员由经理核准外)人员呈总经理核准后,即通知录取人员报到。备取人员除以书面通知列为备取外,并说明遇有机会得依序通知前来递补。对于未取人员除应将原书表检还外,并附通知委婉说明未录取原因。自登报招考第八条报到应缴文件新进人员报到时应填缴人事资料卡、安全资料、保证书、体第九条试用新进人员均应先行试用40天。试用期间应由各厂处参照其专长及工作需要,分别规定见习第十条训练计划第十一条试用期满的考核新进人员试用期满后由各该负责指导人员或主管于“新进人员用申请及核定表”详加考核(大专以上人员应附实习报告),并依第七条规定权限呈核,如确认其适才适所则予以正式任用,如认尚需延长试用得酌予延长,如确属不能胜任第十二条处分规定新进人员于试用期间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定,如有受记过以上第十三条试用期间考勤规定(一)事假达5(二)病假达7(三)(四)(五)第十四条停止试用或辞退经停止试用或辞退者,仅付试用期间的薪资不另支任何第十五条试用期间的待遇,试用期间薪资依人事管理规则薪级表标准核支,试用期第十六条实施及修改本办法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