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钥匙管理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总公司钥匙由行政部(办公室)统筹管理、复制,部门钥匙由部门负责人管理。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部门负责人负责管理钥匙的使用,不得任意复制或允许同仁借予他人使用,第六条钥匙保管人应遵守下列条件,否则所受损失由保管人负担责任,并视情节轻重论处或依法查办(一)离职时应将钥匙缴交行政部(办公室)(二)(三)(四)第七条办公场所的桌、抽屉等钥匙应由行政部(办公室)、部门由部门负责人统一保管一套,并依类保管,以备急需。